土地承包关系是农村的基本政策,必须长期稳定不变,所以绝不允许以任...

2024-04-29

1. 土地承包关系是农村的基本政策,必须长期稳定不变,所以绝不允许以任...

土地承包不是土地所有权 就是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区别。
集体土地可以有村委统一支配 或调整。或收回土地。都是村委会就有直接权利的。
绝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句说对也对 说错也错。
比如说错的。就像现在的很多地方征地就是没有国家审批直接把地卖出去的。
为什么能成功合法的卖出自己的土地呢?因为承包法中规定了。如果自己放弃土地的经验权政府就可以收回土地。在搞别的开发。但前提是政府有个协议给你签。(比如说我自愿将自己所承包的土地委托某某单位来开发等内容的协议,就说明你放弃承包田不种了)给别人来帮你使用这快地。现在政府很多地方征地就是这么搞的。这样就把本来(绝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性质改变了。它们就可以合法的开发你的土地。

土地承包关系是农村的基本政策,必须长期稳定不变,所以绝不允许以任...

2. 人民日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将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转化为国家立法,有利于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夯实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法治基础。
固根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修正案把过去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变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实现了农村土地制度的与时俱进。一是提出了土地经营权的概念,实现了在统一的所有权之下通过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更好发挥土地价值的效果。二是规定了土地流转的多种方式,即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三是确认了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效力和融资担保方式,从而保障土地经营权是一种有效的权利形态。“三权”分置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改变宪法规定的土地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土地价值,更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修正案将“三权”分置这一项重要制度确定下来,以法治方式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稳预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为此,修正案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以更好维护农村稳定和谐。一是将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同时,考虑到土地承包关系除了耕地还包括草地和林地,修正案也规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二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三是更好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例如,第十六条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表明妇女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权益。通过这些规定,保护土地承包方和土地经营主体的利益,处理农民进城之后与土地的关系问题,解决妇女土地权益平等保护问题,既增强了农民的获得感,也有利于鼓励农民进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利长远。修正案对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具有长远促进作用。为更好发挥其长远促进作用,还要在实践中处理好一系列重要问题。当前,尤其要处理好两方面关系。一要处理好法治与农村发展的关系。农村要实现更好发展,必须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修正案为农村发展确立了一些长期目标,提供了法治保障。我们要着眼于农村长远发展贯彻落实好修正案。农村发展包括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为实现长期目标,也需要基层政府运用法治思维、按照当地实际、遵循乡村建设规律确定短期目标。二要处理好法治与农村稳定的关系。修正案明确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顶层设计,给农民吃下了“定心丸”,对于保持农村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基层探索的终结。地方政府仍然可以在法治框架内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并将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报告给立法部门,促进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3.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党在农业问题上的一个重要

     A         试题分析:本题主要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尊重材料是做对历史题目的唯一秘籍。纵观整个材料不难发现,“从1949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是本题的题眼。要注意是一个时间段,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时间点,1949年仍然是封建土地所有制,1952年完成土地改革,变成了农民土地所有制,1956年三大改造又变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1978年又变成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以本题答案选择的是A。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党在农业问题上的一个重要

4. 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对“长久不变”的内涵,可以从不同角度的理解。有的人认为,“长久不变”就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长久不变,具体到地块是可以调整的;有的人认为,“长久不变”是指承包期比原来的30年更长,甚至没有期限;还有的认为,“长久不变”是指到期后继续承包,与现行土地承包法律规定没有质的变化(《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承包期30年,《物权法》进一步规定承包期到期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这些理解都是正确的,但是不全面。与法律相比,政策本身具有变动性、忽略程序性等特点,因此,单纯笼统地谈论“长久不变”是不够的,还需要从政策的具体层面上去理解和把握的。
一是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期上的长久不变。《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在此基础上,党中央将以前的“长期不变”调整为“长久不变”,表明了党和政府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坚定决心。“长期”与“长久”之间的区别,从土地承包合同制定和履行的角度来看,“长期”是一个附期限的合同,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无论合同法律效力能够持续多久,都有终止时期。“长久”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这个合同法律效力的持续时间,取决于合同所附条件是否会发生,终止日期是不确定的。所以我们可以确定“长久不变”的执行时间以1998年第二轮延包开始时间为准。而合同有效持续期限不定,可根据所附条件是否发生期限可能很长,也可能很短,比如一些农户由于部分家庭成员死亡、迁移、就业,或者是承包人的自然死亡导致承包主体(农户)资格消失等来确定合同的有效期限。
二是土地承包关系形式上的长久不变。我国农村土地经营形式有集体经营、国家经营还有家庭经营。但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党中央提出的“长久不变”指的是农村土地由家庭经营这种经营形式长久不变,这是我们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与传统用益物权相比,有它的独特之处。比如:传统用益物权不得转让、流转;传统用益物权当事人是一般主体,而农村土地承包权当事人必须是农村家庭经济组织及其组织成员;传统用益物权的成立以民事主体的平等协商为基本方式,而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成立,主要是建立在行政政策调整的基础上,而非仅依靠民事主体间平等协商就达成等。
三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国家已经赋予了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以及承包地被依法征收获得补偿的权利。流转权利包括承包期内农户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形式流转,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这些权利构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结构,这是法定权利,是设立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上的用益物权。按照“长久不变”的要求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还需要进一步拓展农民入股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权利,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法律制度,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

5. 我国为什么要长期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开宗明义地在总则第一条就阐明:“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言简意赅的一段话,明确了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宪法的规定;阐明了要促进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就必须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指出了要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就必须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见,制定和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目的,就是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而实现这个目的,对于长期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影响深远的历史意义

我国为什么要长期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6. 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之一。1、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2、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3、要求土地承包公开、公平、公正;4、要求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5、保护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6、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7、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2、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3、兼顾国家、集体和承包者的利益;4、符合本组织的章程和社员(村民)民主决议;5、坚持集体的管理调节权;6、保障承包者的经营自主权与合法收益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7.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福建省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中央、省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规定,确保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期内,除法律规定之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农户承包地和调整承包地。对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承包地的,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要妥善处理好因土地征占而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调整,合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问题。对二轮土地承包中存在的个别承包政策不落实问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予以纠正,重点保护妇女、老年人、外出务工人员、现役义务兵、大中专学生等特殊人群的土地承包权益;对女儿出嫁、老年人去世等人口减少后将其承包地收回的错误做法应予以纠正,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严肃查处恶意多占承包地问题,杜绝在土地发包过程中出现的不公正、不合理甚至违法的现象。
一、土地承包需经哪些程序
集体土地可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组织以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承包,土地承包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承包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讨论,并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承包合同当事人依据承包方案就合同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并订立书面合同。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五)公布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并接受广大农民的监督。
二、土地承包的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属于继承财产。
但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从中看出,林地由于承包周期长,可作为遗产继承,其他耕地的收益应作为遗产继承。
或许有人提出,如果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其生前承包的土地怎么处理。我认为,在把收益权行使后,土地依法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者由集体经济组织调整给他人承包。这也避免符合条件的人无地可包和一人承包数份土地现象。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8. 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长久的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