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

2024-04-29

1.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合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置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保税区位于上海市浦东外高桥地区,是一个封闭式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域。第三条 保税区主要发展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港口、仓储、出口加工以及金融服务等业务。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保税区内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保税区内的公司、企业、办事机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但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保税区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行统一管理。管委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保税区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发布保税区的各项管理细则。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保税区内有关环保、土地、工商行政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条 在保税区封闭线的出入境处和进出非保税区的通道处设立海关、边防检查站。为处理保税区内的有关事务,在区内设立海关、税务、公安等管理机构。第七条 设立保税区开发公司,从事保税区内市政设施建设和房地产经营;为保税区内企业提供生活服务;协助投资者兴办企业,并帮助联系水、电、煤气及通信设施等的供应工作。第三章 投资及经营管理第八条 除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外,保税区内出口加工企业的产品应当全部外销。第九条 转口贸易的货物在保税区内储存不超过一年。如有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超期不出运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允许在保税区的仓库内进行货物分级、包装、分装、挑选、贴商标等商业性简单加工,但须事先经海关批准。第十一条 保税区内禁止举办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项目。第十二条 保税区内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及提供的服务可自行定价。第十三条 保税区内企业及办事机构必须建立财务、会计帐册。经营多种业务的企业的会计帐册,应按业务种类分别建立。
  对进出口免税及保税的货物,应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帐册。第十四条 保税区内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确定机构和人员编制,可在上海市范围内公开招聘职工;经保税区主管机构认可后,也可到市外招聘。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工资分配形式由企业自定。第四章 外贸管理第十五条 允许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保税区内的贸易企业,从事转口贸易和为保税区内的企业代理生产用的原材料、零配件进口及产品出口。第十六条 允许保税区内的生产性企业从事本企业生产用原材料、零配件、设备的进口和产品的出口;允许其直接对外承接与生产相关的加工业务。第十七条 国家规定统一经营的出口商品或外国对我国实行被动配额的商品,一般不应在保税区内生产出口。凡涉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国外进入保税区时,免领进口许可证;如运入非保税区使用,则应按国家现行规定申请和交验进口许可证。凡涉及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时,应按国家现行规定申请配额、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放行。第五章 金融管理第十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本市设立的国内银行和外(合)资金融机构,允许进入保税区设立营业机构,经营区内外币、外汇业务。
  保税区的货币管理办法,将依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并颁布。第十九条 允许保税区内中资企业开设外汇现汇帐户,其经营所得外汇,税后余额自企业成立起五年内全部归企业所有,存入外汇现汇帐户。第六章 税收优惠第二十条 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浦东新区的若干规定)中所列各项税收待遇外,还享受本章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保税区内的中资企业,凡投资经营属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项目,经逐个核定后,可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第二十一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再运往非保税区时,照章征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

2.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介绍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于199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同年9月正式启动,是全国第一个,也是全国15个保税区中经济总量最大的保税区。外高桥保税区批准时规划面积为10平方公里,位于上海浦东新区,濒临长江入海口,地处黄金水道和黄金岸线的交汇点,紧靠外高桥深水港区,是全国首个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上海国际航运、贸易中心的重要载体。2010年,外高桥保税区在英国伦敦《金融时报》全球自由贸易区按八大要素综合评比中获得第一名。2014年10月6日,正式开通微信公众平台:“上海自贸区销售中心”,这标志着上海市政府倡导的“互联网+”的思路正式拉开序幕。

3.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保税区简介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是199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第一个规模最大、启动最早的保税区,集自由贸易、出口加工、物流仓储及保税商品展示交易等多种经济功能于一体,外高桥保税区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已开发运作区域8.5平方公里。截止2003年末,保税区累计批准投资项目7054个,吸引投资总额86.81亿美元,投资者来自世界75个国家和地区。世界500强的跨国公司中已有99家进驻保税区。保税区投资企业共与世界上129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进出口贸易往来。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及社会发展。二〇〇三年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在市委市府、区委区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市和新区的整体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年、创新年”的主题,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坚持先行先试,扩大招商引资力度,增强保税区综合竞争能力,优化综合投资环境,降低企业运作成本,深化功能开发,在国际贸易、出口加工、现代物流三大功能的开发拓展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使保税区的综合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健康、持续的增长态势,主要经济指标的年均增幅保持在20%以上,保税区已成为推进全市和浦东新区新一轮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〇〇三年,保税区共实现:增加值323.18亿元;销售(经营)收入2268.06亿元;工业总产值414.45亿元;进出口货物总值209.28亿美元,其中出口48.52亿美元;各类税收收入总额225.12亿元;新增投资企业1053家,吸引投资总额13.60亿美元;港口吞吐量1627.2万吨;集装箱货物吞吐量202.7万标箱。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是设有隔离设施的实行特殊管理的经济区域,货物可以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自由出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验许可证件,免予常规的海关监管手续(国家禁止进出口和特殊规定的货物除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据上海市人大制定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等法规,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海关依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实施业务监管。 吸取国外类似区域先进的发展理念 ,根据上海经济与地理的实际情况,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精心规划,发展成为集国际贸易、先进制造、现代物流及保税商品展示交易等多种经济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型保税区。外高桥保税区还是上海市最重要的现代物流产业基地之一、上海市最重要的进出口国际贸易基地和上海市微电子产业带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2008年12月底,保税区累计批准来自94个国家和地区的10242个项目,其中,世界500强企业中有111家入驻保税区。累计吸引投资总额160.6亿美元,合同外资74.1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50.3亿美元。区内企业从业人数达19万,其中外籍工作人员9200余人,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1000亿美元。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保税区简介

4.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产业功能

依托浦东开发开放的优势,坚持对外开放的宗旨,十六年来外高桥保税区经济 快速发展,形成了以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先进制造业等三大功能为主的口岸产业。 保税区加工制造业最初的业态是简单的来料、进料加工和轻纺家电产品加工。90年代中期,保税区紧紧抓住世界制造业向中国快速转移的机遇,积极优化产品结构,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形成了由英特尔、IBM、惠普、飞利浦、安靠等企业组成的微电子产业群,形成了由德尔福、伊顿、通用等企业组成的汽车零部件加工制造、研发及分拨产业群,先进制造业已成为保税区出口加工业发展的重要支撑。2006年包括12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内的240多家出口加工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519.59亿元,占全国保税区的21.3%。保税区加快了对长三角地区的功能辐射,形成了与长三角地区相配套的较为完整的加工制造链和产业体系。保税区的现代加工制造业未来发展的趋势将符合跨国公司实现全球资源配置的运作模式的需求,实现从单纯的加工制造向发展现代制造业和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并举的转变,形成高附加值的制造与服务相结合的产业,并成为跨国公司跨地区加工制造的订单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和研发中心。

5.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地理位置

外高桥保税区位于上海东北端,濒临长江口,处于中国黄金水道——长江与东海岸线的交汇点。外高桥保税区距离市中心20公里,距离浦东国际机场40公里,距离虹桥国际机场35公里。杨高路、张杨路、杨浦大桥、中环线、外环线、翔殷路隧道、外环隧道、轨道交通6号线和沪崇苏高速公路、规划中的浦东铁路和轨道交通10号线,组成了便利通达的立体交通网络,将外高桥保税区同市区及周边城市紧密相连。途经公交: 815路、181路、川张高专线、地铁6,10号线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地理位置

6.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经济状况

外高桥保税区 开发建设18年来,经济增加值、工业产值、进出口贸易额、海关及税务部门税收收入和企业销售经营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都保持了年均20%以上的高速增长。2008年外高桥保税区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1-12月份共实现经济增加值953.17亿元,同比增长16.3%,占浦东新区的30.25%,占全国保税区的43.9%;完成销售收入6511.21亿元,同比增长12.6%,占全国保税区的44.3%;完成各类税收517.98亿元,同比增长15.9%,其中税务部门税收217.63亿元,同比增长23.1%,占浦东新区的24.09%。

7.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投资环境

地理优势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位浦东新区前沿,处于黄金水道和黄金岸线的交汇点,面对良好的深水岸线,背依富饶的长江三角洲腹地。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地理位于上海高桥镇旁,仅隔一条马路(杨高路)。高桥镇则高桥建制于宋代,是“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全国经济百强镇”,国家卫生镇以及上海的长寿之乡。镇内有三星到五星级宾馆近10家(包括假日皇冠酒店,正地豪生酒店等多家顶级酒店),酒吧一条街,以及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等综合医院,并拥有上海示范幼儿园若干,市重点小学,及两所上海区重点初中及高中等设施。外高桥保税区交通极为便利,过了杨高路就是设施完善的高桥镇;从外高桥到五角场经济圈仅15分钟车程;到复旦,同济,第二军医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电力大学,上海海洋大学等高校本部仅需10~20分钟;沿着张杨北路开车15公里可直接进入陆家嘴金融区;而到外滩的车程也不到25分钟。自然地理条件地处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海拔4-5米,平均潮位3.25米,深埋320米土体,主要是第四纪黏土与砂性土交互沉积的地层,属非地震多发地带。该地区属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全年季候温和湿润,夏季多东南风,冬季吹西北风,年平均气温16℃左右,一月最低,为-3℃,七、八月最高,约28℃。雨日140天,主要集中在5-8月,年降雨量1500毫米,无霜期约280天。港口外高桥港区连接长江深水岸线与外高桥保税区,西距吴凇港口约7公里,东距长江出海口约85公里。已建成一期(顺岸式码头岸线900米,吞吐能力为120万TEU,3个集装箱泊位。)、二期工程(顺岸式码头岸线899米,吞吐能力为80万TEU,2个三、四代集装箱泊位和1个第一代集装箱泊位。),拟建三期(顺岸式码头岸线680米,2个三、四代集装箱泊位。)、四期工程(总工程岸线总长4.6公里,一期拟开发1250米岸线,年通过能力100万TEU,拟建4个三、四代顺岸式集装箱泊位。)。外高港区作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组成部分,已成为外高桥保税区国际贸易、保税仓储、物流分拨的重要枢纽。运河贴近保税区东边的外环运河,连通长江和黄浦江,河宽44.5米,具有300吨级的驳船能力,是保税区货运经内河运输的主要通道。机场上海虹桥国际机场距保税区约36公里,汽车从保税区至国际机场只需40分钟;浦东国际机场位于保税区东南面,车程20分钟即可到达。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投资环境

8.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人员和车辆入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保税区的建设和发展,维护保税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保税区内设立公安机构(以下称保税区公安机关),负责保税区人员、车辆的入出管理和治安管理。第三条 入出保税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人员入出管理第四条 已在我国各入出境管理机关办理入境签证手续的外国人,需要入出保税区的,经保税区管理机构同意(或凭其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持护照和各类签证通行。第五条 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外国人,因从事商务活动需要入境前往保税区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后,入出保税区。第六条 已在我国各入出境管理机关办理入境手续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入出保税区的,经保税区管理机构同意(或凭其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持下列有效证件通行:
  (一)华侨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定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二)港澳同胞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三)台湾同胞持《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第七条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因从事商务活动需要入境前往保税区的,可凭其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和持本办法第六条各项所列有效证件,向本市入出境管理机关办理入境手续后,入出保税区。第八条 国内人员入出保税区的,凭下列有效证件通行:
  (一)从事商务活动的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保税区公安机关发放的《保税区入出许可证》;
  (二)在保税区内的职工或执勤的公安、海关等人员,持本人工作证和保税区公安机关核发的《保税区通行证》;
  (三)因执行公务急需临时入出的人员,须经保税区公安机关同意,并持本人身份证件。第三章 车辆入出管理第九条 入出保税区的机动车辆,凭保税区公安机关发放的《保税区车辆通行证》,以及有效车辆牌照、行驶证通行。第十条 除保税区内的职工和执勤人员的非机动车辆外,其他非机动车辆一律不准入内。第十一条 警备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急需入出保税区执行公务的,经保税区公安机关同意后放行。第四章 证件管理第十二条 保税区公安机关在保税区入出通道口设立检查站,负责查验证件。第十三条 《保税区入出许可证》、《保税区通行证》、《保税区车辆通行证》分临时和长期两种。临时入出证件有效期为一个月,长期入出证件有效期为一个月以上至一年。第十四条 《保税区入出许可证》、《保税区通行证》、《保税区车辆通行证》等证件,由上海市公安局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损坏或翻越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的隔离设施,也不得抛投、传递物品。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收缴证件、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保税区的隔离设施启用之日起实施。具体日期由上海市公安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