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耕地保养条例

2024-05-14

1. 沈阳市耕地保养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耕地保养,防止耕地质量下降,提高耕地地力,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保养,是指对种植农作物的耕地科学合理使用与养护、中低产田改造和对地力状况的监测与评价。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耕地种养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对本市耕地保养进行监督管理。
  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养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使用耕地必须用养结合,采取先进、适用的耕作制度和方法,提高耕地质量。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耕地的状况进行普查;建立健全监测网点,配备必要的仪器设施,加强对耕地地力与环境的监测;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对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地力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耕地质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防止和纠正污染耕地与破坏耕地的行为。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耕地普查和监测结果,编制中低产田改良规划和技术改造方案,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办法,提高地力等级。第八条 耕地保养以耕地使用者投资投劳为主。
  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应约定土地承包者对耕地保养的义务、措施和违约责任。耕地使用者未按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耕地保养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耕地保养专项资金。耕地保养专项资金在下列资金中按比例安排、提取或筹集:
  (一)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的农业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的资金;
  (二)在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基金中提取20%--30%的资金;
  (三)其他资金。第十条 耕地保养专项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下列耕地保养项目:
  (一)扶持耕地使用者对土壤的改良和保养;
  (二)中低产田改造;
  (三)引进和推广耕地保养新技术;
  (四)对耕地地力的监测和评价。第十一条 耕地使用者应选用科学合理的施肥方法。应按测土配方施用化肥、微生物肥、作物专用肥等新型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植物生产调节剂。第十二条 耕地使用者应开发利用养畜积肥、秸秆沤肥、绿肥作物、河泥、塘泥和城市粪便及无害生活垃圾等有机肥源。
  禁止在田间焚烧农作物秸秆和根茬,推进秸秆沤肥和秸秆、根茬还田。第十三条 耕地使用者应当根据有机肥的有机质的不同含量施用有机肥。
  耕地使用者施用有机肥,其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7%;按每年每亩耕地计算,还应符合下列数量标准:
  (一)水田1立方米以上;
  (二)旱粮田2立方米以上;
  (三)经济作物田3立方米以上。第十四条 耕地使用者应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农用薄膜等农用化学物品。
  推广使用可降解农用薄膜。使用不易降解的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及时收回残膜。第十五条 向耕地提供的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必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合格资质条件的专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农用标准的,发给肥料推广证,可以提供使用;未取得肥料推广证的,不得提供使用。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的治理,保证农田灌溉用水符合标准。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控制标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灌溉农田。第十七条 对在耕地保养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易降解的农用薄膜不及时收回的,责令限期回收。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肥料推广证,擅自提供具有严重损耗土壤潜在肥力或破坏土壤结构的化学肥料、生物肥料、城市垃圾、污泥,已造成破坏耕地地力后果的,责令提供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或者进行相应赔偿。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沈阳市耕地保养条例

2. 沈阳市耕地质量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耕地质量,提升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以及其他农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农作物种植的土地。

  本条例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耕作层,是指经耕种熟化的表土层。第四条 耕地质量保护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工作负责。

  市和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并承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等工作。

  市和区、县(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科技、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耕地质量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耕地质量保护相关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对耕地质量的保护,并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耕地质量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保护投入机制,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耕地质量保护,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耕地质量保护。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保护责任制度和耕地质量保护目标考核评价制度。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政策,引导和鼓励耕地使用者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耕地质量保护意识,并依照国家的规定对耕地质量保护有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第九条 耕地使用者应当合理使用耕地,履行耕地质量保护的相关义务。第二章 耕地质量建设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据耕地质量建设标准,推进大中型灌区改造、小流域综合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土地整治、土地复垦、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等项目建设,提高耕地质量。

  耕地使用者应当支持、配合耕地质量建设工作,协助落实建设灌排渠系、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占地。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耕地使用者采用秸秆综合利用还田、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有机肥和高效肥应用、测土配方施肥、节水灌溉等技术措施,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理化性状,优化结构养地补肥,持续提升耕地地力。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工程、生物、农机和农艺等措施,对耕地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盐碱化酸化等进行综合防治,实现土壤酸碱平衡,控制水土和养分流失,增强保水保肥能力,保护和改善耕地生态环境。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耕地质量保护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鼓励引进先进的耕地质量保护技术,推进耕地质量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推广使用新型农机具,加强对耕地使用者的指导和培训。第三章 耕地养护第十四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市和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和区、县(市)农业农村、水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田间基础设施管护制度,建立田间基础设施管护经费合理分担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耕地使用者维护田间基础设施,改善耕作条件。耕地使用者发现田间基础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田间基础设施。

3. 耕地土壤培肥的建议

1.改善耕地条件
集中连片进行工程治水,山、水、田、林、路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强化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造中低产田,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挖掘耕地土壤生产潜力。
1)湖滨洼地的渍害低产田,对原生渍害,要改善排水条件,把一部分有害水源引走和截断渍水来源,改良土壤;次生渍害的地区,深挖排水沟,在沟系密度不够的地区,增加沟渠的密度,并建设少量的暗管和鼠道;增加电力排水设施。
2)山丘冷浸田,要根据地形条件、水文、土质特性,建设截洪沟,防止坡水入冲;开沟排水,降低地下水位,推行水旱轮作。
3)旱坡地,主要是合理布局、农林复合立体利用、提高施肥水平和减轻伏秋干旱影响。抗旱应采取积蓄降水和拦截地表径流、开发浅层地下水、推广节水灌溉、覆盖保墒减少水分消耗、增施有机肥料提高土壤水分的有效性等技术措施。
2.调整种植业结构
根据土壤资源适宜性评价结果,鄱阳湖地区耕地对作物的适宜性程度,水稻、棉花、油菜以1,2级为主,分别占67.76%,76.49%,69.93%,尤以棉花的适宜性最高,1级地面积接近于1/2。水稻、棉花、油菜最适宜地类主要分布在赣江、抚河的冲积平原地区,不适宜地类主要分布在鄱阳湖周围以及沿江地区。因此,鄱阳湖地区种植业结构应是稳定水稻种植面积,提高单产;调整棉花布局,巩固和发展九江北部棉区;稳定油料作物面积,提高单产;扩大豆类和绿肥等养地作物面积;适当发展早熟梨、猕猴桃等水果种植。
推行粮-经-肥(草)三元种植模式,利用秋冬闲田种植紫云英、黑麦草,实行肥(草)田轮作,有利于土壤团聚体的形成,改善土壤物理性状。发展草食畜禽,畜禽粪便肥田。不仅能提高作物产量,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而且能促进农区种植业和畜禽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3.合理轮作换茬
单一长期的连作对农田生态环境有许多不利的影响。多年单一化种植削弱了农田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功能,不利于地力的恢复和培肥。长期连作造成过分依赖化肥提高作物产量,既增加了能源消耗又提高了生产成本,又使土壤肥力下降,环境受到污染。长期的水稻连作,降低了土壤通气孔隙,使稻田通气不畅,致使土壤次生潜育化严重,土壤质量退化,生产力降低,作物产量徘徊不前,病虫草害严重。采用肥-稻-稻和油-稻-稻两年一次轮作,不仅能改善稻田土壤的理化性质,提高水稻产量,而且可充分利用豆科绿肥的固氮和油菜根系对土壤难溶性养分的活化,提高稻田土壤养分的供应。
江西农业大学通过4年的定位试验,以肥-稻-稻连作为对照,从作物生理效应、土壤理化性状、农田生物灾害、能量投入产出等方面研究复种轮作的生态经济效益,得出在江西乃至南方稻区,宜大力发展绿肥-早玉米-晚稻、绿肥-早玉米-晚玉米复种方式,且以紫云英-早玉米-晚玉米→紫云英-早稻-晚玉米→紫云英-早玉米-晚稻的轮作方式最佳。
江西省农科院土肥所在上高的试验结果表明,实行瓜稻轮作,虽然晚稻的施肥量一致,但瓜稻轮作中的晚稻比连作晚稻增产13.6%,经济效益提高60%以上。稻菜轮作,大部分农户不需要对水稻施用基肥,只追施适量的氮肥和钾肥就能获得高产;稻菜轮作中的晚稻平均亩产达564kg,最高亩产达645kg。
4.发展绿肥生产
无论将绿肥作为覆盖作物、伴生作物或参与轮作,对水田土壤均有保护作用。豆科绿肥共生固氮;活化土壤中难溶性养分;吸收土壤中过量的硝态氮,以防止硝态氮淋溶渗透于地下水;翻沤腐化后培肥地力;释放可溶性养分,且养分供应全面,提供给水稻吸收利用,由此可以减少化肥成本,降低化肥不合理施用所造成的农业环境负面影响。
绿肥翻压利用后,由于大量茎叶和根茬的腐解,可增加土壤腐殖质含量,矿质养分得到活化和聚积。绿肥培肥土壤效应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绿肥的化学组成、营养成分和C/N。周年有机质积累趋于紫云英>肥田萝卜>油菜(收籽)>冬闲。
根据土壤养分的调查结果及耕地土壤养分的演变,鄱阳湖地区应恢复和发展绿肥生产。绿肥的种植面积应恢复到占耕地面积的30%。北部平原岗地区,主要是在充分利用作物的空间发展绿肥,特别是在棉花行间、套种短期绿肥,培肥地力。南部周围平原丘陵区,双季稻种植面积大,需肥量大,当务之急是配肥地力,应恢复和发展绿肥生产。
5.推广秸秆还田
稻草还田能有效地增加土壤有机质,改善土壤结构,促进土壤微生物活动,增强土壤保肥供肥性能,增加作物产量,提高农产品品质,节省化肥投入,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同时减少秸秆焚烧和废气所造成的对大气和土壤、水质、环境的污染。
稻草还田的方式有直接还田(水稻留高茬还田、水稻秸秆人工或机械切碎翻耕还田)、过腹还田(主要用作猪、牛饲料,通过猪、牛消化排泄粪便还田)和垫栏、堆沤还田。
6.实行平衡施肥
化肥的增产作用毋庸置疑。根据耕地养分平衡状况,土壤有机质积累不足、水平较低,氮素略有盈余,磷素盈余较多,钾素不足,部分耕地存在微量元素缺乏。因此,耕地在增施化肥的同时,要强调化肥与有机肥结合,大量元素与微量元素兼顾;化肥的施用要“控氮、减磷、增钾、补微”。红壤由于本身含钾量低,对钾的固定能力也较弱,钾素不足将严重制约土壤肥力的提高。要改善土壤的酸化状况,应增加有机肥料的投入。改变土壤缺钾的局面,除需要加大钾肥用量外,还要增加有机肥料的投入。江西省农科院土肥所的稻田施肥效应和土壤肥力变化定位监测结果表明,在等量N,P,K的条件下,稻田有机无机肥料配施增产效果>单施N,P,K>单施有机肥;化肥总的增产趋势是N>K>P;施用有机肥,尤其是有机无机配施能明显提高土壤有机质的含量,改善土壤腐殖质的组成,促进稻田肥力的提高;长期平衡施用N,P,K肥料,不会降低土壤肥力;肥料对水稻的贡献率为48%。
7.推行稻田立体种养
稻田推行稻-萍-鱼体系,可减少化肥50%~60%,少用农药30%~50%,水稻产量比常规栽培略增,土壤氮磷钾增加15.5%~38.5%,水稻病虫害减少40.8%~99.5%,土壤甲烷排放减少34.6%。
稻-鸭共栖,通过鸭吃虫、锄草和松土通气,鸭粪便肥田,促进水稻生长,同时稻田为鸭提供食料和活动场所,实现水稻和鸭共赢,而且节省外部能量和物质的投入,减少化肥和农药的用量,降低水稻生产成本,减少环境污染。根据江西省农科院土壤肥料与资源环境研究所的试验结果,稻-鸭共栖模式不仅有很好的生态经济效益,而且可改善稻米品质。
8.改善耕地环境条件
鄱阳湖地区土壤侵蚀总体上不很严重,但鄱阳湖以及河流周围土壤侵蚀比较严重,而且还出现了堆积现象。因此,要建立鄱阳湖生态功能恢复与生态重建区、农田防护林生态示范区、沙化防风林生态示范区、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区,恢复区域内生态功能,保护湖区土壤生态系统,减少土壤侵蚀,防止土壤沙化。加快坡耕地的退耕还林,迅速恢复“五河”及其主要支流区域的森林植被,尽快构建恢复其水土保持功能。加快鄱阳湖周边区域的森林植被恢复进度。鄱阳湖湖区周边地区如鄱阳、余干、星子、彭泽等县内湿地森林资源贫乏,有必要在鄱阳湖地区宜林土地上最大限度地发展人工用材林、防护林和经济林,提高湖区森林覆盖率。
严格控制“五河”特别是赣江南支、乐安河上游沿岸厂矿的废水排放,以减轻有机物及重金属污染土壤。采用物理、化学、生物方法对污染的土壤实行人工修复。施用石灰、磷酸、三过磷酸钙等固定土壤重金属,利用沸石等改良重金属污染的土壤,在重金属污染的耕地改种棉花、麻类等工业原料作物,利用超积累植物修复污染土壤。

耕地土壤培肥的建议

4. 辽宁省耕地质量保护办法(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耕地质量,提高地力,维护耕地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能够满足农作物生长和安全生产所需的土壤地力和土壤环境质量。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工作。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财政、林业草原和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耕地质量保护,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用养结合、防止污染的原则。第六条 鼓励耕地使用者采取下列措施培肥地力:
  (一)养畜积肥、城肥利用、种植绿肥;
  (二)粮草间作、作物轮作、秸秆还田、根茬还田;
  (三)采用测土配方施肥及免耕播种施肥技术;
  (四)施用河泥、塘泥等有机肥源;
  (五)有利于培肥地力的其他措施。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兴修水利、合理灌排、绿化造林、防风护土等措施,有效治理耕地生态环境,维护耕地质量安全。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用于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标准粮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土壤有机质提升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等工作。第九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耕地定级状况及质量监测、评价结果,制定标准粮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粮田和改造的中低产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第十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地力监测网点,定期开展耕地地力与施肥效益质量监测、评价工作,提出相应保护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耕地质量标准制定地方科学施肥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先进适用的地力培肥技术推广方案,推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引导耕地使用者采取农艺、生物等措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推行农业机械保护性耕作技术,引导耕地使用者改变传统耕作习惯,采用保护性耕作措施,防止耕地养分流失。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先进耕作技术和科学施药、施肥等耕地保护知识。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乡村广播站和采取设置宣传栏等形式,宣传耕地保护知识和相关鼓励政策,并对保护耕地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第十六条 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保护责任书;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耕地质量保护责任书。
  耕地质量保护责任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耕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耕地的地力等级和保护措施;
  (三)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应当明确承包耕地的地力等级、耕地保养义务和未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第十八条 承包经营权终止或者变更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聘请有关专家对承包耕地的质量现状进行评定。耕地质量下降超过一个等级标准的,承包方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
  改变耕地用途,造成永久性损害、无法继续从事农业种植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耕地使用者应当保护农田防护林和防洪、灌溉、排水及防止水土流失等设施。第二十条 耕地使用者应当采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方式,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减少化学农药在耕地中的残留,并合理施用肥料,防止土壤板结,确保耕地有机质含量。

5. 沈阳市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与保护,保证合理利用农业资源,促进本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辽宁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业资源,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可以利用的土地、水、生物及气候等农业自然资源。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资源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资源开发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农业资源状况,并发布公报。第五条 农业资源实行保护、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履行对农业资源的保护、节约和培育的义务,有权合法使用农业资源,有权对侵占或破坏农业资源的行为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保护工作。
  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土地、气候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农业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工作。第二章 农业资源综合管理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农业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制度。
  农业资源综合调查,每十年进行一次。重点地区和单项资源的调查周期,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市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调查工作,统一技术规程和实施方案,进行农业资源综合评价,并编写农业资源综合调查报告。第九条 农业资源监测工作,由市农业区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壤肥力、水资源项目的监测周期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农业生产、土地利用、投入产出等项目一至三年进行一次;重要的区域资源环境监测可根据需要确定。市、区、县(市)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级监测成果评价,编写农业资源监测报告。第十条 农业资源调查,应对农业中低产田、低产林、低产果园、低产水面(以下简称“四低”),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以下简称“四荒”)资源,进行专项调查。调查数据由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审核,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四低”类型分布和“四荒”开发方向落实到乡(镇)、村和田间地块。生产部门和经营者应依据政府批准的方案改造“四低”和使用“四荒”。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农业资源区划和农业资源区域开发总体规划。农业资源区划每十年进行一次,在农业资源调查之后,根据新的调查数据对农业资源区划方案进行修订。
  农业资源区域开发总体规划每五年进行一次修订、调整,在农业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之后,制定下一个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之前完成。第十二条 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综合农业资源区划和农业资源区域开发总体规划。综合区划和总体规划方案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专业农业资源区划和农业资源区域开发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由农业资源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同级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农业资源区划和农业资源区域开发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时,要由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资源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修改,并按本条规定程序履行审核、批准手续。第十三条 农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应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资源开发与保护重大决策、规划和重点开发项目选建的重要依据。评价工作由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第十四条 农业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农业资源应逐步建立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办法和管理工作由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资源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第十五条 农业各业之间用地方向发生争议时,由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农业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由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利用变更登记手续,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争议,报上级共同主管部门处理,但在争议未解决之前,各方不得改变农业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沈阳市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实施细则

6. 国家对基本农田是怎么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扩展资料:
为保护基本农田,2018年2月26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确保到2020年,全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46亿亩。
通知要求,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协同推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推动土地整治工程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管理,量质并重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7. 山东省耕地保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提高耕地肥力,保障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耕地及耕地使用者。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养工作。各级土壤肥料工作站及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负责耕地保养工作的技术指导。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保养工作的领导,动员农民广积农家肥,培植和提高地力。第五条 使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坚持用地与养地结合、投入与产出并重的原则,履行保养耕地的义务,增施有机肥料,提高耕地肥力,严禁对耕地进行掠夺性经营。第六条 实行地力等级评价制度,建立地力等级档案。
  耕地的地力等级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耕地的调查评价和划等定级工作,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国营农场(圃)具体负责。
  耕地的地力等级档案,以村、国营农场(圃)为单位建立。第七条 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国营农场(圃)在同承包者签订耕地承包合同时,应将耕地的地力等级、每亩耕地年使用有机肥的数量、质量等指标以及奖罚标准一并载入承包合同,并定期进行检查评定。
  承包者通过增加投入使耕地地力升级的,应按承包合同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合同期满时,有优先承包权;转让、转包时,由新承包者给予适当补偿。第八条 每亩耕地年使用优质农家肥的数量,平原地区不得少于二千公斤,丘陵薄地不得少于一千五百公斤。
  前款所称优质农家肥,系指有机质含量大于或等于百分之五的有机肥。第九条 广辟肥源,多渠道、多途径地培肥地力。
  (一)农户应建好栏圈、厕所、干灰库等积肥设施,搞好人粪尿管理,并积极养畜积肥;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为农户划定积肥和取土场所。
  (二)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实行秸秆还田。
  (三)因地制宜地发展绿肥、饲草作物。
  (四)城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组织粪肥下乡,支援农业生产。第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土壤利用改良规划,并组织实施,防治水土流失以及土壤次生盐渍化、沙化、潜育化。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站及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应加强培肥改土工作的技术指导,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技术人才,开展肥力监测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以及耕地使用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二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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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耕地保养暂行规定

8. 如何培肥耕地地力

为提高作物的种植效益,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发展,在农业生产上应高度重视耕地地力的培肥,其主要措施有:
一、广辟肥源、增施有机肥特别是农家肥,包括人、畜、禽粪尿和草木灰等;
二、大力发展豆科作物和绿肥作物,以增加土壤中的氮素和有机质含量;
三、提倡秸秆还田,或用秸秆垫猪栏、牛圈,腐烂后再积肥;
四、利用洁净的沼液沼渣、河塘淤泥和生活垃圾等改善土质;
五、酸性较强的土壤应施用石灰进行中和;
六、适当控制化肥用量,且所用化肥应以复合肥为主。 (来源:吉水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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