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积金提取条件2021

2024-04-27

1. 长春市公积金提取条件2021

长春市2021年公积金提取条件是由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所需要的材料;单位核实。单位初审通过后,就会在提取申请书上盖章;公积金中心审批。拿着盖了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书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申请;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经管理中心核准即可办理转账支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相关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长春市公积金提取条件2021

2. 长春公积金提取条件2021

长春2021年公积金提取条件是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所需要的材料;单位核实。单位初审通过后,就会在提取申请书上盖章;公积金中心审批,拿着盖了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书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申请;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经管理中心核准即可办理转账支付。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3. 2021年长春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2021年长春公积金提取条件

4. 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都需要什么手续

每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有所不同,住房公积金提取是其中重要一项。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哪些条件呢?人们要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
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简介: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组成人员有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2002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我市成立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正局级事业单位。目前,机关内部设立办公室、人事处、资金归集处、个人贷款处、资产保全处、稽查处、会计处、法规处、信息处、保贷处等10个处室,下设一汽、南关、南湖、铁路、朝阳等5个分中心和农安、德惠、榆树、九台、吉林、图们、通化、白城、双阳等10个分理处。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8-2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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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长春市提取公积金都需要什么条件?

公积金提取所需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具备提取条件后二十四个月内,夫妻可同时提取,总提取额不得超过售房款);

2、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4、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业务。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须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以上可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夫妻可同时提取,但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12个月还款额);

6、出境定居;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8、承租公有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10、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且租赁住房;

11、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后的职工,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自放款日起60日内且距离上一次提取间隔12个月);

12、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自贷款批准后6个月内且距离上一次提取间隔12个月)。

长春市提取公积金都需要什么条件?

6. 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都需要什么手续

每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有所不同,住房公积金提取是其中重要一项。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哪些条件呢?人们要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
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简介: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组成人员有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2002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我市成立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正局级事业单位。目前,机关内部设立办公室、人事处、资金归集处、个人贷款处、资产保全处、稽查处、会计处、法规处、信息处、保贷处等10个处室,下设一汽、南关、南湖、铁路、朝阳等5个分中心和农安、德惠、榆树、九台、吉林、图们、通化、白城、双阳等10个分理处。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8-2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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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长春市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具体有哪些?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长公积金管字〔201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据本办法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职工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管辖区的; (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中所列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 2、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4、住房被拆迁,无经济能力支付回迁安置费用的。 (十)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 依照第(一)、(五)、(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未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提取,经调查核实后二年内申请提取的; 第五条 职工不得因发生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以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购买既非本管辖区内,又非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住房的。 第三章 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还本付息额;以后每次提取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受限制。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出部分房租。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二个月内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经中心核实后办理,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付费金额。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二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办理注销账户提取外,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部分。 第十三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但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提取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职工(职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的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并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以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的原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的: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或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2、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住房出售统一专用票据;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4、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二)职工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达到退休年龄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 1、职工死亡证明; 2、提取申请人具有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 1、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 2、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非本市户籍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3、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提供法院宣告单位破产的裁定书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备案,职工提取时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法院判决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见证”意见的提取委托书或经公证的委托书。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商业银行贷款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近两个月还款证明;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配偶提取的,同时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管辖区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七)职工被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 (八)承租公有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提供公有住房使用证、家庭收入证明、当年全部房租支付凭证。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同时提供: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的,提供县(市)区以上医院住院病例、医疗付费专用票据、与职工本人关系证明; 2、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就学前提取提供录取通知书和缴费通知,就学年度提取提供交费专用票据,同时提供与职工关系证明;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住房被拆迁,无经济能力支付回迁安置费用的,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或房屋调配证明、全额交款发票或收据。 (十)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提供非本市身份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租住地派出所办理的居住证。 第十五条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按十四条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外,应同时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五章 提取审批 第十六条 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由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第十七条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办理提取审批。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八条 中心各分支机构对提取的证明文件及金额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后,委托受托银行将提取资金存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内。 中心审核后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本人及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有异议的,持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查询申请书》及本人身份证,可查询三年内的账户明细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中心有权对单位出具、审核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予以监督或向职工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文件审核不严的,由中心责令单位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将该信息记入该职工个人征信系统,并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对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依法予以追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布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长春市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具体有哪些?

8. 长春市提取市公积金流程和需要的手续有哪些?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
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向职工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等待通知: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办理提取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3、办理提取手续:
审核通过,携相关材料到对应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1、一手房提取: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2、二手房提取: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住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主买房人的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3、职工因购买公有住宅楼房首次公积金提取:
(1)单位房管部分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