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客户的分类管理

2024-05-15

1. 保险客户的分类管理

第三条保险机构开展洗钱风险管理和客户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为本原则。保险机构应制定洗钱风险控制政策或洗钱风险控制目标,根据控制政策或控制目标,制定相应流程来应对洗钱风险,包括识别风险、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相关策略处臵或降低已识别的风险。保险机构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应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从而实现反洗钱资源的有效配臵。(二)动态管理原则。保险机构应根据产品或服务、内部操作流程的洗钱风险水平变化和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控制措施。(三)保密原则。保险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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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客户的分类管理

2. 保险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

相关报道如下南方财经4月16日电,4月15日,银保监会下发《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业内征求意见。其中,《办法》要求保险销售人员分级管理和产品分级管理。具体而言,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能力资质标准,建立保险销售人员分级管理机制,对保险销售人员实施分级管理。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人身保险产品的不同类型、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对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业内普遍认为,此举顺应了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的发展趋势,有利于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摘要】
保险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提问】
相关报道如下南方财经4月16日电,4月15日,银保监会下发《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业内征求意见。其中,《办法》要求保险销售人员分级管理和产品分级管理。具体而言,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能力资质标准,建立保险销售人员分级管理机制,对保险销售人员实施分级管理。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人身保险产品的不同类型、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对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业内普遍认为,此举顺应了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的发展趋势,有利于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回答】
温馨提示:保险公司是根据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承担投保人出险后的风险补偿责任、拥有专业化风险管理技术的经济组织。我国知名保险公司有平安 太平洋 阳光 国寿 大地 新华 泰康 人民 富德生命等正规机构一共200余家。【回答】

3.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

保监会分支机构需要行政许可制度。《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保险类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保险许可证:(一)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四)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保险类机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一)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二)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四)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五)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第六条保险许可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未经中国保监会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计、印制、发放、收缴和扣押保险许可证。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第八条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机构保险许可证的送达和更换:(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三)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四)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五)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第九条保险许可证记载下列内容:(一)机构名称;(二)机构编码;(三)机构住所;(四)机构业务范围;(五)机构地域范围;(六)行政许可决定日期;(七)颁发许可证日期;(八)发证机关。保险许可证加盖中国保监会印章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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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

4. 保险公司的客户管理制度

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客户信息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使公司对客户的管理规范化、有效化,保证稳定开展,特制定本办法。二、客户界定公司客户为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和经销商。公司有关的律师、财务顾问、广告、公关、银行、保险、融资协助机构,可列为特殊的一类客户。三、客户信息管理公司营销部(市场部、信息部)负责公司所有客户信息、资料、数据的分类、汇总、整理。公司建立客户档案,指定专人负责,规定统一格式、内容,并编制客户一览表供查阅。四、客户档案的建立1.每发展、接触一个新客户,均应建立客户档案户头。2.客户档案适当标准化、规范化,摸清客户基本信息,如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3.客户档案资料、信息、数据要做到定期更新、修改。4.客户单位的发生重大变动事项、与本公司的业务交往,均须记入客户档案。5.积累客户年度业绩和财务状况报告。五、公司各部门与客户接触的重大事项,均须报告所辖部门(除该业务保密外),不得局限在业务人员个人范围内。六、员工调离公司时,不得将客户资料带走,其主管部门将其客户资料接收、整理、归档。七、建立客户信息查阅权限制,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阅客户档案。八、客户管理接待客户,按公司对外接待办法处理,对重要的客户按贵宾级别接待。与客户的信函、传真、长话交往,均应按公司各项管理办法记录在案,并整合在客户档案内。对一些较重要、未来将发展的新客户,公司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员与之联系,并建立联系报告制。负责与客户联系的员工调离公司时,应由公司及时通知有关客户,并指派其员工顶替调离员工迅速与客户建立联系。八.附则本办法由营销部(市场部、信息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例:客户信息错误后怎么管理先由客服部人员制订补救处理方案,交由客服部经理审核,客服经理审核后再交由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后转回客服部组织执行,客服部再交接给其他部门执行,其他部门执行后反馈意见给客服部,客服部再写报告交由客服经理审核,客服经理再交给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后存档,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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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管理,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保险行业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引导保险公司集约化、精细化经营,根据《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范围,是指保险公司的原保险业务,不包括再保险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和代理销售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根据保险业务属性和风险特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两级。第五条 财产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以下五项:(一)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二)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除外);(三)责任保险;(四)船舶/货运保险;(五)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第六条 财产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包括以下四项:(一)农业保险;(二)特殊风险保险,包括航空航天保险、海洋开发保险、石油天然气保险、核保险;(三)信用保证保险;(四)投资型保险。第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以下五项:(一)普通型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二)健康保险;(三)意外伤害保险;(四)分红型保险;(五)万能型保险。第八条 人身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包括以下两项:(一)投资连结型保险;(二)变额年金。 第九条 新设保险公司,只能申请基础类业务。第十条 新设财产保险公司申请基础类业务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以人民币两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设立的,只能申请一项基础类业务;(二)每增加一项基础类业务,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两亿元的注册资本;(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新设人身保险公司申请基础类业务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以人民币两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设立的,只能申请第一项至第三项中的一项;(二)每增加前三项中的一项,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两亿元的注册资本;(三)申请前三项以及第四项、第五项之一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十亿元;(四)申请全部基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五)申请第四项、第五项的,必须同时申请前三项;(六)申请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应当具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获得基础类前三项业务经营资质后,方可申请增加扩展类业务,且每次不得超过一项,两次申请的间隔不少于六个月。第十四条 财产保险公司申请农业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亿元;(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保险公司申请开办农业保险业务,须在完成业务范围变更后,再依法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办申请。第十五条 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特殊风险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亿元;(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上一季度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五)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六)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财产保险公司申请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十亿元;(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上一季度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五)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六)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财产保险公司申请投资型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十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总体净盈利;(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上一季度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五)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六)有独立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建立了完善的资金运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七)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八)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人身保险公司申请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十亿元;(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上一季度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五)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六)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人身保险公司申请变额年金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六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二)获准经营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满三年;(三)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十亿元;(四)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五)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上一季度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六)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七)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和稳定的过往投资业绩;(八)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九)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法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或限制其业务范围。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责令保险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业务范围以及保险公司主动申请减少业务范围的,保险公司应当妥善处理存续业务,继续履行承保责任,或依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将该项业务转让给符合资质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三条 新设保险公司申请健康保险业务、分红型保险业务、万能型保险业务的,应当提供关于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的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股东大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二)变更业务范围的可行性报告;(三)关于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的证明材料;(四)财产保险公司申请投资型保险业务的,还应当提供关于独立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资金运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五)人身保险公司申请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变额年金业务的,还应当提供关于投资管理团队和过往投资业绩的证明材料;(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属财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互助社以及专业性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 专业性保险公司经营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违规经营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

6. 保险业务分类分级管理

近期,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赴上海保险同业公会调研寿险营销分级分类考试及保险销售人员资格考试情况,酝酿已久的从业人员分级分类资格管理有望获得突破。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中保协负责牵头建立行业从业人员分级分类考试制度,目前已开始着手开展行业教育培训顶层设计工作,拟配合中国保监会的保险深化改革工作,逐步建立行业统一的资格认证体系,实施分级分类考试制度,强化从业人员特别是销售人员的执业管理,以促进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逐步实现保险销售职业化、专业化。据了解,中保协与上海保险同业公会经协商已达成一致,由中保协承接上海保险营销员分级分类资格考试试点工作,在行业资格顶层设计中统筹兼顾,分段实施,强化教材建设,完善题库和考务制度,稳步推进中国保险从业人员资格体系,并率先推进营销员分级分类考试在全国的落地。事实上,保险业建立从业人员分级分类资格管理制度的呼声由来已久,监管部门对此非常重视,保险公司也非常欢迎。2007年,上海保监局受中国保监会委托试点推行营销员分级分类考试,推出“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销售资格”和“健康保险销售资格”考试,销售此类产品的保险营销人员除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外,还需通过以上专项考试。制度推行后运行良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上海寿险市场中的销售误导行为。2013年初,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上明确提出,“建立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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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险公司客户管理办法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从业资格、执业管理、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予以废止。《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经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06年4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展业行为管理、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8章64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该《办法》第36条决定,废止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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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客户管理办法

8.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41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管理,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保险行业专业化、差异化发展,根据《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保监会201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