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可以投资金融业??

2024-04-29

1. 法律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可以投资金融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法律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可以投资金融业??

2. 理财产品根据银行和投资人的法律关系不同分为哪些

您好,根据银行和投资人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承销的理财产品。

3. 理财产品根据银行和投资人的法律关系不同分为哪些?

根据银行和投资人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承销的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根据银行和投资人的法律关系不同分为哪些?

4. 对商业银行的法律限制是什么?

1.法律明确要求分业经营,并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    股票业务是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都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很显然,这里的规定明确地限制了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从事股票业务。
2.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规定并未对“股票业务”进行明确界定,其范围可以理解为极为广泛,也可以狭义地理解。但从国内实践来看,目前是倾向于广义的理解。商业银行不仅不能直接投资股票,也不能从事发行、承销股票等业务。这种含糊界定为商业银行间接地涉及股票市场埋下了潜在的障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从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务,如“银证通”、“银证转账”等。为避免对“股票业务”理解不准确,笔者认为立法应对股票业务进行准确界定,最好在即将完成的《商业银行法》修改中得到体现。
3.另外,我国《证券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这也充分反映了我国禁止混业经营的基本法律原则。    二、法律对银行进入债券市场的限制    我国法律对商业银行进入债券市场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商业银行法》在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作一般性规定时,明确肯定了商业银行可以“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这里只涉及到两类债券,即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对于企业债券则未涉及。

5. 关于商业银行的相关法律问题

C

关于商业银行的相关法律问题

6. 银行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法规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托管业务市场准入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7. 银行卡被借打款投资项目要负法律责任吗?

 完成了一个出借行为,出借银行卡给朋友,朋友利用这张卡进行诈骗活动。作为出借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银行卡借用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负责任。但如果知道是拿去诈骗的情况下还借,就是诈骗行为的共犯。
  银行卡(Bank Card) 是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及邮政储汇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种。因为各种银行卡都是塑料制成的,又用于存取款和转帐支付,所以又称之为“塑料货币”。银行卡的大小一般为85.60×53.98mm(3.370×2.125英寸),也有比普通卡小43%的迷你卡和形状不规则的异型卡。

银行卡被借打款投资项目要负法律责任吗?

8. 银行对理财资金池的法规有哪些?

首先,对于理财资金池,举个例子,一家银行发行了“票据类”、“组合类”和“信托类”等各种期限、种类和预期年化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实际上客户购买这些产品的资金都归入银行统一的“资金池”,由银行相关部门运作“资金池”中的资金,比如购买债券、票据和信托产品等,甚至直接用于放贷。
银行开发的资金池理财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参照基金产品的运作模式,通过滚动发行期限较短的理财产品筹集资金,将资金投资于期限较长的资产。短期限产品的平均预期年化收益率要低于长期限产品,银行可以通过期限错配来获取最大的收益。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出发,需要引导商业银行审慎、规范推进理财业务创新。应在制度层面给理财产品更明确的法律地位,厘清银行和投资者之间、银行和投资资产之间的权责关系。加强表外理财产品风险管理和投资者教育。
 一是收益与风险相匹配。对理财产品的监管,应着重考量其风险收益的分担是否合理。首先要求理财产品可单独核算,这是考查风险和收益的基础;其次是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平衡,即体现“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原则。银行应设计合理的收益和损失分配机制,根据自身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审慎开展业务。
二是加强表外理财产品风险管理。一方面,要从严掌握商业银行风险计量,根据业务真实属性和风险状况,及时、足额计提资本和风险准备。另一方面,建立和健全商业银行表内表外业务以及商业银行与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合作的“防火墙”,避免表外业务风险的跨市场、交叉性传染。
三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理财产品发行、存续和到期等过程中涉及的资金投向、风险评级、客户收益等信息,银行需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提高产品透明度。
四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权责。应在制度层面给理财产品更明确的法律地位,厘清银行和投资者之间、银行和投资资产之间的权责关系,同时尊重理财产品契约本身的严肃性。银行由于在专业技能、信息、决策和谈判能力上的优势,应始终把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利益摆在首要位置,并做到谨慎投资。
五是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金融消费者对理财产品性质的认知能力和对风险的识别能力,改变金融消费者将理财视为一种变相的存款并期望“旱涝保收”的观念,使其理性购买理财产品,推动理财产品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y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