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企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

2024-05-13

1. 股份有限企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

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企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

2.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

法律分析:临时董事会召开条件: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提议。董事会是公司的核心治理机构,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发挥其职能的重要途径,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与股东会会议的分类相类似,董事会会议也可以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或普通会议和特别会议两种。董事会定期会议是指由法律和公司章程确定的每年度定期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至于每一年度召开几次,由公司章程在法律确定的限度内自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公司法》未作具体限制,由公司章程确定。董事会临时会议是指在两次定期会议之间于必要时召开的、不定期的董事会会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

4.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

法律主观:股份有限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l/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如下: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5. 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

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决议存在瑕疵,公司法赋予股东请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两种救济权利,具体如下:
1.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决议,但享有撤销权,此种撤销权有别于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撤销权,这是因为股东大会决议具有合同的表象特征,但又有别于合同。股东会大决议的内容并不局限于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划分,还可能包括公司经营、投资、劳动报酬、管理人员薪金等一系列问题。
2.股东请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决议,应列公司为被告,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力机构,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效果只能归属于公司本身。
3.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存在法律瑕疵或违法可能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除斥期间为60天,起算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请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并没有相应除斥期间的规定。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关于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内容,您了解了吗?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

6.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分析: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是需要一定的条件,不是随时随地可以召开的,如果,一个企业突然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定要满足其召开条件,会议中发布的通知或者一些重大决策才是合理而有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7. 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

法律分析:1、公司内部情况变化,如董事不满规定的人数,公司亏损到一定程度。2、特定主体的请求,如股东、董事、监事请求或提议。3、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

8.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

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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