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

2024-05-13

1.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和保障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郑州片区、开封片区、洛阳片区。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推广为基本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加快建设贯通南北、连接东西的现代立体交通体系和现代物流体系,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改革试点的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将投资管理领域、贸易便利化领域、金融领域、服务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成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改革试点经验产生实效。第五条 郑州片区重点发展智能终端、高端装备及汽车制造、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以及现代物流、国际商贸、跨境电商、现代金融服务、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商务会展、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在促进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和投资贸易便利化方面推进机制创新,打造多式联运国际性物流中心,发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作用。

  开封片区重点发展服务外包、医疗旅游、创意设计、文化传媒、文化金融、艺术品交易、现代物流等服务业,提升装备制造、农副产品加工国际合作及贸易能力,构建国际文化贸易和人文旅游合作平台,打造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区和文创产业对外开放先行区,促进国际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洛阳片区重点发展装备制造、机器人、新材料等高端制造业以及研发设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国际文化旅游、文化创意、文化贸易、文化展示等现代服务业,提升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能力和国际产能合作能力,打造国际智能制造合作示范区,推进华夏历史文明重要传承区建设。第六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机制,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激发创新活力。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自贸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统筹管理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政策和重大问题,统筹指导改革试点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商务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第八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设立管委会,接受自贸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和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负责决定片区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片区改革试点工作和承担片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等具体事务。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向自贸试验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各片区管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实施的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贸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顾问制度,健全工作咨询机制,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第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及时统计相关数据,分析预测区内经济社会运行情况。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对自贸试验区企业的检查和评比项目。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可以组织市场主体、专业机构对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片区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进行评估。

  自贸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建立委托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估机制,定期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并在省内适当区域进行复制推广。第三章 投资管理第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第十五条 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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