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伤残军人享受政策

2024-05-15

1. 最新伤残军人享受政策


最新伤残军人享受政策

2. 二等甲级伤残军人有什么优待政策

一个因战五级的残疾军人(原来就是因战二等甲级革命伤残军人)对你的问题有点迷惑,因为从2005年7月起我们原来四等六级的“革命残废军人” 后来改为“革命伤残军人”的,全部已经改为1-10级残疾军人了,时隔九年你怎么还会讲“二等甲级伤残军人”呢!
   我们五级残疾军人的优待是较多的:
   1、抚恤金待遇:我国大部分省市是执行民政部标准抚恤金的:就是2013年10月起的民政部新标准(底线标准),应该按照规例在近几天民政部就会颁布新的抚恤金标准在沿海省市还有不同方式的增加,比如上海就有高达增加70%的增幅抚恤金,而广东、北京、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省市对于下岗、无业、农村等没有经济收入的残疾军人另外发放与抚恤金不下上下的优待金(一旦有了职业和养老金收入就会取消的),上海有自己的抚恤金标准标准;
     2、不管任何级别的残疾军人,只要持证就可以在境内半价优惠乘坐飞机、火车和长途汽车。免费乘坐市内(含郊区)的公交地铁等交通设施。
     3、风景区景点门票的优惠,只有一些著名的景点如黄山、欢乐谷、九寨沟等只有六级以上的残疾军人可以免票,七级以下的残疾军人只有半价优惠。
     4、剧院、电影院门票优惠是不分级别的,残疾军人可以半价优惠。
     5、医疗保障的问题对于六级以上残疾军人明确国家保障的,但是各省市也有相当大的差别,比如上海、北京、广东等就是全免费的门诊和住院保障(七级以下就是一般的医保),贵州六级以上残疾军人一般城镇医保,门诊自费,没有补贴,住院报销90%(按照级别)医保范围的费用。
     6、大部分省市规定对于六级以上的残疾军人允许生育二胎,小部分省市只有五级残疾军人才能生育二胎。
     如果你乐意的可以到残疾军人自己的网站--残疾军人网去看看就知道具体的信息了。

3. 最新伤残军人享受政策


最新伤残军人享受政策

4. 最新伤残军人享受政策


5. 八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险具体政策?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日前联合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优抚对象按属地政策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优抚对象的特殊医疗补助,优抚对象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享受优待照顾。
《办法》共21条,自2007年8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内所称的优抚对象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
《办法》根据2004年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要求制定,以保证优抚对象能享受到略高于一般社会成员的医疗待遇为目的。
为使优抚对象能较一般社会群众优先享受基本医疗制度保障,《办法》要求政府对优抚对象参保须提供相应帮助。同时,《办法》明确了医疗补助的适用情况、资金渠道,待遇上体现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略高于其他优抚对象的原则,还对各类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的优待照顾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所涉及的人员共有500多万人,平均年龄超过60岁,他们是国家优抚体制中的重点保障对象。
优抚对象在医疗服务中可享受3项优待照顾
将于8月1日实施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优抚对象在医疗服务中可享受3项优待照顾。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支持、鼓励、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医疗机构要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优抚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应按照城乡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部门负责优抚对象参保工作 当地政府应给予缴费补助或帮助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优抚对象参保工作由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当地政府对优抚对象参保应给予缴费补助或帮助。
《办法》明确,优抚对象按属地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办法》规定,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按照2005年下发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地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参保缴费,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参保;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地政府应按规定帮助其参保;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当地政府应给予相应的缴费补助。

八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险具体政策?

6. 最新伤残军人享受政策


7. 伤残军人最新社保政策


伤残军人最新社保政策

8. 国家对伤残军人有什么新的待遇?

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3.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5.复员退伍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6.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7.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8.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9.伤残军人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10.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伤残军人,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11.因战致残的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庭丧葬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