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目前主要有

2024-05-14

1. 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目前主要有

法律分析:社会养老保险筹集资金的模式包括三种: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制和部分积累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目前主要有

2. 下列选项中,属于养老社会保险的主要筹资方式的有

(一)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经济发展来支持的,它要以经济实力作为基础。因此一般来说,各国的社会保障水平是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水平不足,使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人们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往往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保障水平过高又会加重在业者的负担,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并且会使一些人成为躺在国家身上的懒汉,削弱经济发展的动力。在建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时,应很好地吸取其他国家通过几十年实践得来的宝贵经验和教训。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一个人口大国,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起飞阶段,必须保持较高的积累水平,这样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不可能很高,一般来说只能保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另外,社会保障与所有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具有很强“刚性”,易上难下,在这方面我们一定不能再走“福利国家”开始大包大揽、继而骑虎难下的老路。我国经济还不够发达,但人口却先于经济出现了老龄化的趋势,这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十分不利的。(二)社会保障应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则。社会保障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以国家为主体的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因此,从理论上说,它应该是公平的,一视同仁、无歧视地对待所有的公民。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键是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与效率是一对矛盾,但又不是截然对立的,一个经过精心设计的制度,可以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到最佳的结合点,使公平和效率可以同时得到适度的发挥。这里说的公平,不是数量上的完全相等,而是权力的平等,是法律面前的平等,是机会的平等。按劳分配也是公平,分配的公正、合理、公平,可以激励劳动者,提高效率,进而达到更高水平的公平。社会保障在本质上是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这种分配在某种意义上带有一些“按需分配”的性质,但一定要适度,要避免因分配不当造成的鼓励懒惰机制。对生活困难者的救助,要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为目标。社会保险的待遇和给付标准,既要与个人保险金的缴纳水平和缴纳时间长短挂钩,又要体现社会互济的原则,既要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又要有利于激励广大在职职工的积极性。所谓公平与效率统一,在社会保障中还应体现在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力与缴纳费用的义务对等。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力,应该与社会贡献及交费水平对等,而不应该受行业、所有制等方面的限制。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社会保险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强制储蓄”,对于这种社会保障,必须坚持义务与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多储蓄多收益。(三)社会保障制度要法制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社会保障的法制化,意味着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和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权力和机会的平等,同时也为社会保障的具体操作提供法律依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一定要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社会化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有可以自由流动的人才市场,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是统一的,不能以行业或地区进行分割。社会保障的立法权应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政策和制度要统一,并要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及各级分支机构,社会保障的具体制度制定和行政管理由各级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依靠基层政权组织形成社会化的社会保障网络体系。将目前各部门、各单位分散管理逐步转变为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将目前各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障事务性工作转变为社会化服务。社会保险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它以财政为后盾,但社会保障基金与财政资金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其资金的使用不能混同于一般财政资金,必须实行基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由于它是一种政府行为,所有收支都应列入国家社会保障预算,结余资金投资于风险性最小的国家债券,以使其保值增值,不得直接用于弥补财政赤字或进行风险性投资。一旦基金出现赤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可以向财政借款解决。(四)适应我国二元经济的现状,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改革和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从我国二元经济的实际出发,我国已有的社会保障,一方面是国有单位职工享受着很高的保障和福利水平,另一方面是广大农村人口的养老、医疗等基本保障几乎完全依靠个人和家庭。可以说是一个“跛腿”的巨人,一条腿很长,另一条却很短,虽然从长远看,我们必须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在目前阶段则应从实际出发,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一方面改革和完善包括全体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体系,另一方面逐步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构想从各国的经验和我国过去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每个层次的目标不同,保障对象不同,资金来源和管理办法也不同。第一个层次是社会救助,这是国家对无生活来源、无家庭依靠并失去工作能力的人以及收入在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个人和家庭的一种无偿救助,这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一般来说,这种保障对象的人数不多,并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日益减少。这是一种无偿的社会保障,体现了国家和全体纳税人对弱者的无私的社会救助,当然,这种社会救助只能以最低生活需要为目标。其资金来源是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第二个层次是社会保险,这是社会保障的基本组成部分,覆盖对象是人口的最主要部分――全体劳动者,当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伤残以后,能通过社会保险制度获得一定的收入补偿,保障基本的生活需要。其资金来源一般采取个人和单位共同负担的办法,参加者得到的保险金给付水平与其过去年代所缴纳的保险金多少、时间长短正相关,既要体现社会互济,又要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第三个层次是社会福利,指国家或国有单位免费或低价为职工提供的一些服务,如义务教育、住房补贴、特殊人员的优抚政策、发放实物、各种生活补助等,这是社会保障的更高层次,它的资金来源也是直接或间接由国家负担的。在我国现阶段,这种社会保障还不宜过多地发展。三、社会保障制度具体运作方案的设计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是社会保险,即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主要是养老和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和个人帐户的建立是改革中的热点和难点。下面是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运作方案的一些构想。(一)完善保障最低生活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建国以来,我国就先后建立了一些对少数贫困人口的社会救助制度,如对农村“五保户”、贫困户的救助,对城镇贫困户的救助,对灾民的救助等。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就是要将这些社会救助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对收入确实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个人和家庭进行社会救助。最低生活标准的界定,应采用“恩格尔定律”,根据城镇和农村、各个地区不同的生活费用标准,分别制定各地不同的标准,对低于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居民进行社会救助。对农村贫困地区的救助,应改变过去那种以县或乡、村为救助对象的办法,将社会救助工作落实到个人和家庭。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贫困地区也不是家家都贫困,我们可以学习国外的作法,每年调整和公布一次各地方的“贫困线”,由人均收入低于贫困线的个人和家庭提出救助申请。对那些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进行救助的对象也可以简化申请手续。(二)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覆盖全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最终要建立的是覆盖全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制度,一切劳动者将不受行业、所有制、城乡等因素的影响,在劳动期间一律按照法定的交纳比率交纳养老保险金,退休后按照法定的水平享受养老金。但在目前城乡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养老保险水平相差悬殊的基础上,只能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在农村可以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自愿参加,起到示范效应,以后再强制实行。目前主要是不断改革和完善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宜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作法,一方面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与过去交纳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和年限有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养老金具有一定的互济性,不能取出或继承。一个人只要在工作期间按规定交纳了保险金,退休后就能领取养老金直到生命中止。从全社会平均来说,个人退休后得到的养老金总和应等同与个人帐户中的养老金总和,但具体到每一个人就不一定了,寿命长者领取的养老金总和就会大大超过其个人帐户上的数额,而寿命短者则相反。从资金管理上来说,属于现收现付与部分积累相结合的方式,世界上不少国家都是采用的这种方法。由于养老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全民的社会保险,考虑到全体居民的承受能力,它只能是一种较低水平的生活保障,养老金应大约相当于在职职工工资的50%左右。除强制性的养老保险以外,国家还应鼓励收入较高的职工进行个人保险,使其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能保持较高的生活水平。对政府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按财政拨款的比例由财政为他们建立相当原工资10%左右的补充保险。养老保险金的交纳比例,需要经过大量科学预测和计算才能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严肃的问题。比例高了,将会给财政和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比例低了,将很快出现入不敷出,过于频繁的调整又会对职工个人帐户的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需要十分慎重。目前是由各省、市、自治区分别确定交纳比例,这对于人才流动和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都是不利的,应尽快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确定全国统一的交费比例。基金的管理可以先由各省的社会保险部门(未建立的可由劳动部门)承担,但一定要建立社会保险预算,纳入财政监督。基金只能用于支付职工的养老金,节余部分购买国家债券,不得挪作他用。养老保险金的交纳,可采取个人和单位各负担一半的办法,无单位的个体劳动者则应自己负担全部费用。因为交纳水平与以后的领取水平相关,相信广大劳动者是会积极交纳的,这是征收管理工作的一个有利条件。对已有多年工龄的中年职工,他们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年限短、数量少,又很快面临退休,应制定相应的过渡办法。可以采取新老办法相结合的方式,在退休时,交纳保险金之前的工龄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之后的工龄按新办法计算养老保险金。如:以30年为标准交费工龄,某职工交费之前的工龄为20年,退休后他可以得到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的2/3,其余1/3则要按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多少进行计算。到本世纪末,争取在我国基本建立起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三)覆盖全体职工的个人与单位共同负担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基金应实行社会统筹。其原则应该是以支定收、留有少量储备。为简化管理,可以对所有就业人员实行统一的交纳标准。对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凡属非自愿中断就业,并在失业前累计工作时间满一年的,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后,都可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按失业前工作时间的长短划分不同档次,超过此期限以后转入社会救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发放水平过高、时间过长,必然导致一批人宁愿选择不就业,这在西方各国是屡见不鲜的。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一定要避免这种养懒汉的现象出现。因此,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水平应低于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水平,发放期限最长不要超过24个月。(四)建立城乡有别、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若干年内还不具备建立城乡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可能性。因此,我们认为改革的目标还应定位在分别完善城乡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从1995年1月已经开始在部分城市进行了试点,主要内容是: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约占本人工资收入1%)和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的50%记入个人帐户,其余作为社会统筹。医疗费用首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不足时,个人负担小部分,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大部分。通过试点我们发现了方案设计中的一些问题:(1)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的关系没有摆对,医疗费首先从个人帐户支付,超额的由统筹解决,这就形成了一种逆向调节的机制,个人帐户中存款越多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也越多,存款少看病多的就占了便宜。于是,在试点地区人们普遍采取了全家集中花一个人帐户里的钱之“对策”,使社会统筹基金严重超支而个人帐户却有大量节余。(2)医疗改革滞后,缺乏鼓励其努力降低医疗费用的机制,相反医疗费特别是药费越高医院获利就越多。因此改革试点并没能有效地解决医疗费连年增长的问题。针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设计的医疗保险制度方案是: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大框架不变,个人与单位的交费比例不变,重新调整个人负担与社会统筹的关系,建立促进医疗机构努力降低费用的激励机制。具体有以下几点:(1)个人交纳工资的1%进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单位交纳的医疗保险也按各人工资的1%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医疗费的报销,在保险范围内的一律由社会统筹报销,保险范围之外的由个人帐户支付,超额部分自己负担。这里的关键是制定严格、合理的医疗保险范围,只有那些确实是必不可少的检查、治疗和药费才能列入保险范围,例如有些药品既有国产的也有进口的,那么进口药品就不能进入保险范围,住院只有普通病房属于保险范围,要住高级病房则要由个人帐户或自己负担。这样就建立起了个人的制约机制,限制了医疗费用的过高开支。个人帐户的余额可按略高于银行活期存款的利率计息,但职工不能将其取出或继承。(2)医疗保险基金由目前归财政部门直接管理改为由卫生部门管理,财政部门进行监督。建立起一种推动医疗费用节约使用的机制。这样,作为医疗机构的主管,卫生部门会积极地推进医疗体制的改革,改变目前医院靠开“大药方”赚钱的局面;卫生部门是医药管理的内行,他们可以及时、准确地对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进行调整,并能有效地监督医疗费的使用情况,通过审查处方、查阅病例等手段制止“一人保险,全家吃药”现象的发生。在乡村应继续健全合作医疗网,以解决农村人口最基本的医疗需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建立类似城镇的医疗保险制度。(五)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当今世界各国筹集社会保险费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各个社会保险项目单独确定保险费率,分别征收,经费来源相互独立,专款专用。这种方式能确切反映各个项目的收支情况,但互济性差,收费手续复杂,不利于降低保险成本。第二种是将若干社会保险项目的费率合并,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所筹经费可在个人社会保险项目之间调剂使用,这种方法利用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程序,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又可以保证保险基金的及时入库。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优势明显的第二种方式。我国社会保险金的征收最终也应通过开征社会保险税的途径,使这种政府行为更加规范、更加高效。具体税目可采取逐步扩大的方式,第一步先征收养老保险税和失业保险税。社会保险税的征收也应采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办法,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相协调,以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这样做也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管理。(六)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服务社会化。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它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社会保障法律的规定,负责制定各项具体的规章制度、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社会保障的实施工作。该部门的主要职能有:管理社会保障档案和个人帐号,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发放社会保障金,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合法使用、安全运营。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报告,处理有关社会保障的查询、申诉和纠纷等事务。(七)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正确运用及保值增值。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强制实行的保障制度,它的最终责任主体是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运用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社会保障基金一旦出现赤字,最终要由政府来负担。因此作为以政府权利为依托组织的资金运行,应该在国家的财政收支中反映出来,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绝大多数国家也正是这样做的。我国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社会保障基金是广大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之后的最后保障,也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资金保证,因此,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一定要坚持慎重原则,基金的保值增值一定要避免风险。在正常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说投资的回报率越高其风险性越大。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的运用只能投资于购买国库券、国家债券方面,不能为追求资金的增值将其变成一种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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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 )的筹资模式。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部分积累制的筹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可以分为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制两种基本模式,以及由这两种基本模式相结合形成的第三种模式——部分积累制。部分积累制是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的结合,当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采用此制度。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由两部分组成: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其中统筹账户采用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采用完全积累制。部分积累制可以有效结合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制的优点,既能够保留代际转移、收入再分配功能,又能够实现刺激缴费的目的。但在实际运作中,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的部分积累制筹资模式仍面临很多问题,例如个人账户养老缴费被用于支付当期退休者退休金,使得个人账户为“空账”。同时,养老金的入不敷出加大了财政压力,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从1998年的24亿元上升至2017年的8004亿元,增长了332倍。我国采取部分积累制模式的具体理由包括:(1) 可以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资金紧张的压力。采用部分积累制既能保证已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资金来源,又能适当积累以应付人口老龄化的危机。(2) 部分积累制能够在承认各地保障水平差别的前提下实现全国统一制度的目标模式,也即通过缴费基数与个人账户储存数额的差别来承认收入水平与保障水平的差别,有利于实施统一的制度。(3) 部分积累制通过利益机制强化了受保人的自我负责精神与参与意识;(4) 个人积累部分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就好比是储蓄,多一份储蓄多一份保障,职工乐于接受这种保障;(5) 部分积累模式兼有其他两种模式的特点,具有较为灵活的制度特征。社会统筹部分使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个人账户即便大幅度贬值,可以取消,恢复现收现付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 )的筹资模式。

4. 试述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模式及我国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的选择。

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制,部分积累制一、社会保险基金筹资模式有哪些1、现收现付制。这是一种以横向平衡为指导原则的基金筹集方式,,依规定收益方式实施,,由社会保障机构按所需支付的保险金额进行社会筹资。2、完全积累制。这种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是以远期纵向平衡为原则的筹资方式。其实质是个体一生中的代内再分配制度。一般要求劳动者从参加工作开始,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雇主和雇员或只有其中一方定期交纳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作为长期储存积累及保值增值的基金,所有权归个人,到规定条件领取时,一次性领取或按月领取。3、部分积累制。这是对现收现付制与完全积累制的整合,这是一种兼容横向平衡原则和远期纵向平衡原则的筹资模式。保障费用一部分采取现收现付方式,满足当前需要,另一部分采取积累方式以满足未来支付需要的增长,这种筹资模式是对原有两种模式的综合和创新。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然后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1、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5. 社会保险的筹资方式包括哪些

社会保险的筹资方式有以下三种:
1、国家福利模式,责任主体是国家,筹资来源是一般税收(不是单独开征社会保障税),待遇确定根据个人和家庭需要,与个人能力、纳税多少不相关。
2、社会保险模式,责任主体是劳资双方,筹资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待遇确定根据个人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强调缴费义务与待遇享受权益的相关性。
3、个人储蓄型保障制度,责任主体是个人,筹资来源是个人工资强制储蓄,待遇完全取决于个人储蓄和投资回报的多少,强调个人储蓄的账户资产归个人所有,不能调剂。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定位当属第二和第三结合的统账结合模式。

扩展资料
我国筹集的现状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实施部分积累制, 即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的综合。按照有关规定, 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是由地方税务部门或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采用社会保险费的形式进行筹集的, 这对不同的征收形式下筹集基金时以不同的账户设置及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我国社保基金现行管理体制是收支两条线制衡体制。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社保部门的收入户和支出户,以及银行现金管理流程规制,已经形成有效的互相制约作用。现实情况是,大多数地区财政资金短缺,社会保险资金有结余储备。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深化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问题解析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的筹资方式包括哪些

6. 社会保险的筹资方式包括哪些

养老保险筹集资金的模式包括三种: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制和部分积累制。所谓现收现付制,简单来说就是预先计算出一定期间(通常为1年)内一国养老保险的总支出额,然后据此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比例并进行征缴,用当期所得支付当期支出的模式,也就是由正在工作的一代人负担已经退休的一代人的养老责任,因此也叫代际转移模式。所谓完全积累制,则是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一定比例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存人劳动者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交由某一投资基金进行管理投资以实现保值增值,等劳动者退休后由基金将投资所得的回报以年金的方式向其逐月发放的模式。所谓部分积累制则是现收现付模式和完全积累模式两种方式的结合,即当期所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在满足一定时期支出需要的前提下又留有一定的储备的模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7. 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中基金规模最大的筹资方式是

1、现收现付式,这种筹资模式适用于大部分社会保障计划,要求以近期内横向收支平衡原则为指导筹集基金。该筹资模式的特点是国民收入在不同群体间进行转移支付。      2、完全积累,这种筹资模式比较适用于养老保险计划、住房公积金计划、教育投资计划等。要求以远期纵向收支平衡原则为指导筹集基金。这种筹资模式的特点是储蓄积累,即现时筹资为将来之用,资金沉淀形成基金。      3、部分积累模式,这是一种把近期横向收支平衡原则与远期纵向收支平衡原则结合起来的筹资模式,也比较适用于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计划。这种筹资模式的特点是不同主体间的转移支付与自身收入延期支付并存。

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中基金规模最大的筹资方式是

8. 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主要有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养老保险筹集资金的模式包括三种: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制和部分积累制。所谓现收现付制,简单来说就是预先计算出一定期间(通常为1年)内一国养老保险的总支出额,然后据此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比例并进行征缴,用当期所得支付当期支出的模式,也就是由正在工作的一代人负担已经退休的一代人的养老责任,因此也叫代际转移模式。所谓完全积累制,则是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一定比例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存人劳动者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交由某一投资基金进行管理投资以实现保值增值,等劳动者退休后由基金将投资所得的回报以年金的方式向其逐月发放的模式。所谓部分积累制则是现收现付模式和完全积累模式两种方式的结合,即当期所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在满足一定时期支出需要的前提下又留有一定的储备的模式。
我国建国初期采用的是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由用人单位缴费和国家财政拨款共同构成养老保险基金按期向退休者支付养老金。此种模式虽然无须担忧大量资金结余所带来的保值升值和资金安全问题,却也使用人单位和国家财政背上了过重的负担。为配合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开始向部分积累制转换,由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三方共同负担。其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一部分纳入劳动者个人账户进行积累,另一部分加上国家财政补贴纳入社会统筹以在全社会范围进行调剂,等职工退休后两部分合并计发养老金。《社会保险法》确认和沿用了此种筹资模式,其第11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据此,凡属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负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国家财政则负有根据实际情况补贴养老保险基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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