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政策

2024-05-14

1.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政策

法律分析:为满足搬迁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意见》明确,一是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将安置区基础设施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一体规划,统筹推动安置区周边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平台配套设施升级,补齐短板漏项。二是加强安置区公共卫生环境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安置区要加大推进厕所革命力度,开展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持续改善环境卫生面貌。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引导搬迁群众养成文明健康、卫生干净、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三是提升安置区公共服务水平。综合考虑搬迁群众人口规模与安置区公共服务供给状况,推动邮政、金融、电信、燃气、电力等网点覆盖到安置区,切实满足搬迁群众对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方面的需求;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大力发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为搬迁群众提供户籍管理、就业、就学、就医和社保、法律咨询等“一站式”服务;配齐配全教师、医疗服务队伍等资源,支持县市利用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符合条件的易地搬迁群众的新增住房需求,让搬迁群众能够享受便利可及的公共服务。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政策

2.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五个体系

法律分析:在就学方面,建成配套教育项目669所,解决了38.18万适龄子女就学。在医疗保障方面,建成配建医疗卫生项目440个,保障了搬迁群众有地方看病、有医生看病。在社会保障方面,医保、低保、养老保险、一次性临时救助已基本衔接到位。在户籍转移方面,通过迁移户籍、办理市民证和居住证三种方式,已全部落实到位。在创业培训方面,搬迁劳动力已培训55.2万人,其中创业培训3.2万人,职业技能培训32.1万人。在劳动力就业方面,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发展后续产业带动、公益性岗位兜底等方式,全省96.75万搬迁劳动力中,已实现就业88.88万人,综合就业率达到91%,已实现搬迁劳动力家庭1户1人以上就业,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3. 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法律分析:易地扶贫搬迁是通过国家政策扶持,把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贫困群众搬迁到条件较好的地方居住,按规划、分年度、有计划组织实施,实现迁入地在交通、医疗、文化教育等生产生活条件有明显改善,迁出区生态环境有效恢复,有利于贫困群众创业、就业,逐步提高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确保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分为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和同步搬迁人口两类。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指生活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农村贫困人口。这些人口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已按程序识别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二是自愿提出搬迁申请并按程序审核确定。三是在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已进行标注。这类搬迁对象的识别认定工作由各级扶贫部门负责。同步搬迁人口,指与建档立卡搬迁人口生活在同一自然地理单元(或村庄)内需要实施搬迁的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于迁出区自然环境、生产条件和发展基础具有同质性,在尊重个人意愿基础上,允许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贫困人口一同搬迁。这类搬迁对象的识别认定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无需国家审核,不纳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也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考核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4. 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法律分析:易地扶贫搬迁是通过国家政策扶持,把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贫困群众搬迁到条件较好的地方居住,按规划、分年度、有计划组织实施,实现迁入地在交通、医疗、文化教育等生产生活条件有明显改善,迁出区生态环境有效恢复,有利于贫困群众创业、就业,逐步提高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确保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
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分为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和同步搬迁人口两类。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指生活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农村贫困人口。这些人口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已按程序识别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二是自愿提出搬迁申请并按程序审核确定。三是在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已进行标注。这类搬迁对象的识别认定工作由各级扶贫部门负责。同步搬迁人口,指与建档立卡搬迁人口生活在同一自然地理单元(或村庄)内需要实施搬迁的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于迁出区自然环境、生产条件和发展基础具有同质性,在尊重个人意愿基础上,允许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贫困人口一同搬迁。这类搬迁对象的识别认定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无需国家审核,不纳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也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考核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5. 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是通过国家扶持,把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贫困群众搬迁到条件较好的地方居居住,按规划、分年度、有计划组织实施,实现迁入地在交通、医疗、文化教育等生产生活条件有明显改善,迁出区生态环境有效恢复,有利于贫困群众创业、就业,逐步提高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确保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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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6. 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1、异地扶贫搬迁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生活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2)本人愿意搬迁的。(3)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迁出地区域划定标准,划定区域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土地贫瘠、人地矛盾突出、水资源匮乏等生产生活条件恶劣,通过就地就近帮扶促进生产或就业仍无法让农户脱贫的区域,重点是贫困程度相对较深的贫困村。(2)生态环境脆弱,属于石漠化重度或中度的地区。(3)地震活跃带、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4)易渍易涝湖区低洼区。(5)属于县域内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核心区域等主体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或禁止开发、不宜开发的区域。(6)地理位置偏远,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落后,严重制约区域发展,并且延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成本高于易地扶贫搬迁成本的区域。(7)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特别重且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无房户和D级危房存量大的行政村。(8)县域内其他需要搬迁的区域。法律依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7. 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1、异地扶贫搬迁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生活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2)本人愿意搬迁的。(3)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迁出地区域划定标准,划定区域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土地贫瘠、人地矛盾突出、水资源匮乏等生产生活条件恶劣,通过就地就近帮扶促进生产或就业仍无法让农户脱贫的区域,重点是贫困程度相对较深的贫困村。(2)生态环境脆弱,属于石漠化重度或中度的地区。(3)地震活跃带、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4)易渍易涝湖区低洼区。(5)属于县域内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核心区域等主体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或禁止开发、不宜开发的区域。(6)地理位置偏远,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落后,严重制约区域发展,并且延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成本高于易地扶贫搬迁成本的区域。(7)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特别重且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无房户和D级危房存量大的行政村。(8)县域内其他需要搬迁的区域。法律依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8. 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法律分析:易地扶贫搬迁是指对居住在生态环境恶劣,自然条件低劣等不具备生存条件和地质灾害高发地区的贫困群众,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搬迁到生活和生产条件较好的地区,实行有计划的开发式移民,通过开垦宜农宜林荒山荒地,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等易地安置。
法律依据:《国新办举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新闻发布会记录》 易地扶贫搬迁是针对生活在“一方水土养不好一方人”地区贫困人口实施的一项专项扶贫工程,目的是通过“挪穷窝”“换穷业”,实现“拔穷根”,从根本上解决搬迁群众的脱贫发展问题。“十三五”期间,全国累计投入各类资金约6000亿元,建成集中安置区约3.5万个,其中城镇安置区5000多个,农村安置点约3万个;建成安置住房266万余套,总建筑面积2.1亿平方米,户均住房面积80.6平方米;配套新建或改扩建中小学和幼儿园6100多所、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2万多所、养老服务设施3400余个、文化活动场所4万余个,960多万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已全部乔迁新居,其中城镇安置500多万人,农村安置约460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