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了代理记帐服务,就不能再对这类客户提供审计服务,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违反了我国《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从业中的独立性有着明确的规定: 1、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2、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3、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4、第七条 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二、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了代理记帐服务后,就属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情形,因此,是不可以再对该类客户提供审计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