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怎么算?

2024-05-15

1. 教育费附加怎么算?

教育附加费的计算公式: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3%;教育附加费的计费依据: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
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指出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 (国发[1984]174号文) 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按照该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简称纳费人)。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国务院(国发[2010]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文件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适用于现行有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规定,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纳税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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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怎么算?

2. 教育费附加费?

  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6]50号  1986年4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发布施行以后,农村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仍按照《 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1984)174 号文)执行。
  编辑本段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 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 1% ,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向指定的银行缴款外,其余的单位和个人,向其所在地银行缴款。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银行要为同级教育部门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 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第八条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铁道、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地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取一部分数额,用于地区之间的调剂、平衡。
  第九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每年应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教育费附加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按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可根据它们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办学单位不得借口缴纳教育费附加而撤并学校,或者缩小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后,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准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或者变相集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对违反前款规定者,其上级教育部门要予以制止,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附:修正本
  文  号:国务院令第60号   1990-6-7 0:0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0-6-7
  执行日期:1990-8-1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修正)
  现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发布施行以后,农村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仍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第四条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向指定的银行缴款外,其余的单位和个人,向其所在地银行缴款。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第八条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同营业税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地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取一部分数额,用于地区之间的调剂、平衡。
  第九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每年应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教育费附加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按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可根据它们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办学单位不得借口缴纳教育费附加而撤并学校,或者缩小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后,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准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或者变相集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对违反前款规定者,其上级教育部门要予以制止,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决定自一九九0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发[1993]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为了保证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按照改革后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教育费附加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按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原则上应单独填开“缴款单”,以“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按上述收入归属的规定,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四、其他事项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五、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  务  院
  1994年2月7日

3. 教育费附加怎么算

教育附加费的计算公式: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3%;
教育附加费的计费依据: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
征收率: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三税”税额的3%。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法律依据】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教育费附加怎么算

4. 教育费附加是什么

教育附加费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其作用是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纳费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费。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减免规定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3、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12月31当前,暂免征收教育费附加。4、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5. 教育费附加是多少?

问题一:教育费附加是怎么计算  教育费附加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功基础计提的. 
  对于你们税务机关认可了的这个.你们如果资金方便的话.还是自己算一下补交一下吧.省得以后税务机关查出来罚个精光. 
  
   问题二:我国现行教育费附加的税率是多少  教育附加税率3% 地方教育附加税率2% 有的地方是1% 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营业税+关税)之和! 
  
   问题三: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是多少  1、征收教育费附加 3% 
  2、地方教育费收入 2% 
  
   问题四: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是多少  附加税是以应交增值税额计征的,教育附加和地方附加税率分别为3%、2%。县、镇有所区别。 
  
   问题五: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费有区别吗?  教育费附加是国务院规定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 
  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征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同时缴纳。 
  地方教育发展费是湖北省 *** 根据国发〔1994〕39号和省委、省 *** 
  鄂发〔199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征的一种地方性收费。凡在湖北省境内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均应以其生产、经营收入的1‰计算交纳。 
  
   问题六: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各是多少  你的意思是计税依据! 
  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应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关税)之和! 
  税率分别是7%,3%,2%!其实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是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有的地区是1%! 
  这个详细的可以问12366。我是来自南京的数据! 
  
   问题七: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最新税率是多少  一、概述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作用: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二、纳费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简称纳费人),但暂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 *** 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 加。 
  三、征费范围 
  征费范围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相同。 
  四、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5%。 
  五、费额计算 
  (一)计费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 依据。 
  (二)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5% 
  六、征收管理 
  (一)纳费期限 
  纳费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二)其他规定 
  1、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国家税务局征收。 
  2、纳费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需处以滞纳金和罚款的,由县、 市人民 *** 规定。 
  3、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七、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通过“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核算。 
  (二)教育费附加会计核算的主要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产品(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支出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上交教育费附加时: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补充一点: 
  税率具体实行时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 *** 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 *** 批准的县城、县辖镇(区级镇),县城、县辖镇的范围按县人民 *** 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辖镇的,税率为1%。(4)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镇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三税”税额的3%。 
  
   问题八:新增加的地税教育费附加的税点是多少教育费附加的  一、营业税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在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金融保险业税率为5%。 
  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有:17%、13%、11%、6%、0%等。 
  三、城建税:市区:7%、县城和城镇:5%、其他地区:1%;四、教育费附加:3%,税法规定惟一税率;五、地方教育费附加:2%,税法规定惟一税率。 
  六、计税依据:为当期交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税率*地方教育费税率 
  
   问题九: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税率是多少  城建税实行差别比例激率:纳税人在市区的,为7%;在县城、镇的,为5%;不在市,县,镇的,是1%。 
  教育费附加统一税率:3%。 
  地方教育附加 :2% 
  
   问题十:教育费附加与教育附加费有什么区别  这个问题,要明确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属于不同的费种(或称 *** 性基金)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明确,我国的教育投入是以 *** 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 *** 根据职责共同负担,非义务教育以及学前教育等实行以 *** 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为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要按“三税”的3%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 
  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根据《教育法》的规定,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征收率为2%。后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通过国务院令第448号对其进行了修改,征收率改为3%,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而地方 *** 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因此地方教育附加属地方 *** 性基金,如《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是为了解决企业分离学校所需办学经费。《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由省级统筹,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近几年重点支出方向为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城镇新区教育园区建设以及灾区学校恢复重建。 
  地方教育附加不是全国统一开征的费种,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有些地区早已开征,如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费自1995年9月1日即已开征,应该是开征较早的地区,辽宁省于1999年1月1日起即已开征,福建省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征,征收率均为1%。 
  
  财综[2010]98号文件下发后,财政部要求各地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也统一为2%。因此,企业将缴纳3%的教育费附加,2%的地方教育附加。但具体的开征时间还要由各省自己制定方案后报财政部审批。而对原来已经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开征时通常已由财政部予以审批,如江苏省就是根据《财政部关于江苏省教育地方附加费等 *** 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2号)文件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多少?

6. 教育附加费的教育附加

中国政府网2011年7月1日公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意见》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2010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到2012年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目标。为确保按期实现这一目标,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意见》提出,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具体要求如下:——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进一步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意见》指出,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意见》指出,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7. 地方教育附加费是什么?

  地方教育附加是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省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政府基金。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省行政区域内,除三资企业外,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计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财政部2010年11月18日公布的通知要求,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由省级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财政部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报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
  2011年7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意见》提出,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具体要求如下:
  ——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
  ——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进一步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意见》指出,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意见》指出,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地方教育附加费是什么?

8.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怎么计算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优惠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