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给付条件

2024-05-15

1. 失业保险给付条件

失业保险给付条件:资格期、非自愿中止就业。
1、资格期
所谓“资格期”是指失业保险待遇的请求权人获得请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需要满足法定的投保期限或者工作期限等。资格期的限制一方面是基于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的考量,另一方面则体现了失业保险的保险性特点。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以及失业率的不同,资格期的长短不尽相同。
2、非自愿中止就业
非因本人意愿中止就业是指失业人员本人主观上愿意就业,但客观上却没有相应的就业机会。因此,那些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简介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具有普遍性、强制性、互济性三个主要特点。

失业保险给付条件

2. 失业保险的给付条件

1.资格期。所谓“资格期”是指失业保险待遇的请求权人获得请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需要满足法定的投保期限或者工作期限等。资格期的限制一方面是基于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的考量;另一方面则体现了失业保险的保险性特点。因此,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以及失业率的不同,资格期的长短不尽相同,如加拿大失业保险申请的资格期为,申请给付之前的52周内,必须达到法定的投保时数
(isablehos),而具体的投保时数,则是根据申请者所在地的失业率来确定。2.非自愿中止就业。非因本人意愿中止就业是指失业人员本人主观上愿意就业,但客观上却没有相应的就业机会。因此,那些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是如何确定申请人是否属于非自愿性失业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3.失业者必须有就业能力以及就业意愿。失业保险仅仅是指劳动者因丧失劳动机会而获得相应的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则应该由其他社会保险予以保障,如养老保险等。失业人员具有就业能力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失业人员还处于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即未达退休年龄;二是失业者个人的身体机能必须能够承担劳动的需要。非自愿失业者主观上还必须有就业意愿才能享有失业保险待遇,因此,有些国家要求失业者在失业后应当办理失业登记或者与就业服务机构订立就业服务协议等,而失业登记等实际上是非自愿失业者主观就业意愿的客观表现。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者还应该积极主动地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寻求再就业的机会,或积极参与各种就业培训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就业的能力。如失业者可以到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

3. 失业保险政策的待遇给付有怎么的特征

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条件包括:

1.资格期。所谓“资格期”是指失业保险待遇的请求权人获得请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需要满足法定的投保期限或者工作期限等。资格期的限制一方面是基于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的考量;另一方面则体现了失业保险的保险性特点。因此,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以及失业率的不同,资格期的长短不尽相同,如加拿大失业保险申请的资格期为,申请给付之前的52周内,必须达到法定的投保时数(insurable hours),而具体的投保时数,则是根据申请者所在地的失业率来确定。

2.非自愿中止就业。非因本人意愿中止就业是指失业人员本人主观上愿意就业,但客观上却没有相应的就业机会。因此,那些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但是如何确定申请人是否属于非自愿性失业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失业者必须有就业能力以及就业意愿。失业保险仅仅是指劳动者因丧失劳动机会而获得相应的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则应该由其他社会保险予以保障,如养老保险等。失业人员具有就业能力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失业人员还处于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即未达退休年龄;二是失业者个人的身体机能必须能够承担劳动的需要。非自愿失业者主观上还必须有就业意愿才能享有失业保险待遇,因此,有些国家要求失业者在失业后应当办理失业登记或者与就业服务机构订立就业服务协议等,而失业登记等实际上是非自愿失业者主观就业意愿的客观表现。

失业保险政策的待遇给付有怎么的特征

4. 失业保险的给付标准

法律分析:失业保险的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 失业保险金的给付办法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一般来说,失业是发生在一定期限内的。失业保险不像养老保险那样,可以无限期地给付,而是根据失业者平均失业的时间确定一个给付的期限,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是一种短期给付。国际劳工组织综合各国失业的情况和工人生活的状况,规定失业保险金给付的上限为156个工作日,下限为78个工作日。例如,美国多数州政府规定,给付期为26~36周;日本失业保险的给付期为90~100天;瑞典失业保险的给付期为300天。我国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的具体规定是,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或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职工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有些国家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没有时间限制,失业者可以无限期享受。如澳大利亚、比利时和毛里求斯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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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的给付办法

6. 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

法律分析: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7. 失业保险的条件和待遇

法律分析:享受条件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的条件和待遇

8. 失业保险待遇主要有哪些,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

法律对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有明确的规定与限制,并不是随意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