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债权转让管理办法

2024-05-13

1. 国有企业债权转让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国有企业收购股权管理办法:企业进行债权转让是有一定条件的,但是这跟公司的性质关系不是很大。因此无论是私有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都可以进行债权转让,当然在转让的时候也会一些转让的限制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衍生问题:国有企业债权清收方案?一是催收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载明借款人(保证人)偿还贷款的限期。二是对于采用直接送达催收通知单方式的,律师应当注意收集直接送达证据,要求借款人(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名,并做好工作记录,借款人不在住所的,应在住所地对催收人员及催收通知单拍照以固定催收证据。三是可以采用邮寄送达。具体方法可采用特快专递方式,并在特快专递“文件名称”和特快专递回执上载明“贷款本息催收通知单”字样。

国有企业债权转让管理办法

2. 国有资产债权转让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我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3. 国有资产债权转让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九条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研究、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四)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第十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按下列基本条件选择产权交易机构: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四)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国有资产债权转让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4. 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解读

法律分析:本办法是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介绍

导语:国有资产转让一直都是国家和政府关心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因为这不仅仅是关系到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而且关系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的问题。所以国有资产的转让一定要慎重处理。国家也制定了相关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国有资产以及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了解这方面有一定的帮助。

什么是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顾名思义就是所有权是国家的一些资产,在经济领域内,国有资产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广义的国有资产就是国家的所有的财产、物资以及一些债券和其他一些权益。就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归属于国家的财产,还有就是国家通过行政权力获得的属于国家的所有的财产。最后就是由国家已经所有的财产所获得的收益带来的财产也属于国有资产。而狭义的国有资产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国有资产。法律规定的能为国家带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综合就是狭义的国有资产。包括一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一些经营性的资产都是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的转让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选择,要想更进一步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让资产社会化,也就是必须进行国有资产的转让。国有资产的转让实际上是转让这些资产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其所有权还是国家,也就是说转让了的资产还是归国家所有,只是有个人或者一些企业来经营运营。

国有资产的转让首先要确定资产的产权,之后才能讨论转让的问题。第一,国有资产的转让必须要公开透明,要告诉社会和人们这些资产转让给了谁,转让的是否合法合理。第二,国有资产的转让必须要有审核机制。就是说在转让的过程中必须要有正规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不会流失或者是非法转让。第三就是国有资产的转让必须要循序渐进,切忌冒失推进,任何事情都需要一步一步做,转让国有资产也一样,过于追求速度就会出现一些问题。

关于国有资产的转让小编就了解到这么多的内容,需要了解具体内容大家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者查询相关政策。

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介绍

6. 国有资产转让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十一条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第五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国有资产肯定是不能随便转让的,随便转让国有资产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规定,国有资产的转让应该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和等价有偿的相关原则。
一、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等。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董事会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合格董事组成的。董事与股东不同,任何人只要拥有公司股份即为股东,便有权参加股东会。

7. 国有资产划转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  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第九条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第十条  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      (四)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五)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      (六)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      (七)纠纷的解决方式;      (八)协议生效条件;      (九)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第十一条  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第十四条 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 批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一)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      (三)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四)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七)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八)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九)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批准后,划出方和划入方调整产权划转比例或者划转协议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一)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二)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三)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四)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五)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第十九条 下列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一)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      (二)由上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三)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四)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管机构持有的;      (五)其他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向境外划转及境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划转管理办法

8. 国有资产转让办法是什么?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自己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的转让办法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国有资产的各个机构负责自己的各项职能,比如说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符合国有产权的转让的监督工作,保护企业的相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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