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2024-05-13

1. 合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及劳动部[1994]504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郊区、蜀山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职工和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第三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工作。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企业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8%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列入企业管理费用。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该项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并按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第五条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符合《婚姻法》规定年龄结婚的;
  (二)符合《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
  (三)连续工龄在一年以上的。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下列规定享受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假期三个月(其中产前假15天);
  (二)女职工生育为难产的,延长产假15天;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延长产假15天;
  (四)晚生(妇女24周岁以上)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五)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
  (六)女职工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应给予20天至30天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七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以上均包含法定节假日在内)。第七条 生育补偿范围及其标准
  (一)女职工生育时的经济补偿主要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主要是指产假期间应发的工资、奖金;生育医疗费主要是指女职工怀孕后,在本单位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所需的检查费和医药费以及分娩时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
  (二)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总补偿标准为每人2800元;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补偿500元;七个月以内流产的补偿800元。补偿费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拨付给企业,实行包干使用。随着工资和医疗费的增长相应调整补偿标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手术费、接生费、住院费和药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包干原则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现行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待遇规定办理。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所在单位持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流产证明及《合肥市企业职工生育待遇审批表》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2%的管理费,用于工作人员的经费、办公费、奖励金及其它业务费。第十二条 企业实行租赁、承包或兼并、转让及其他类型改制,继续经营的法人必须承担并缴纳原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费;企业破产、解散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清偿应负担的生育保险费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第十四条 女职工凡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发给,逾期不发给且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负责人或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第十五条修改为:“以非法手段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合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修正)第十六条 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单位,必须加强计划生育管理,社会保险机构对计划生育搞得好的单位,将予以奖励,其奖励金从生育保险基金提取的管理费中列支。

合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2. 合肥生育险政策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 18 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婴儿出生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报销需要带的材料有:
医疗费用申报单;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医疗保障卡;
本人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
本人的病历本;
生产收费原件;
费用明细单;
出院小结。最好准生证也一起带上。如由他人代领,需带上代领人的身份证。

3. 合肥市生育保险使用指南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流程(图片来源于昵图网)
一、合肥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
2、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政策;
3、及时办理生育备案,需要异地生育的及时到社保(查询办理)局办理异地生育备案。
二、合肥生育保险备案流程
1、本地生育备案流程携带社保(查询办理)卡、孕产妇保健手册、身份证、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结婚证等相关材料直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备案。(2013年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名单)
2、异地生育备案流程携带《生育备案表、“异地生育”单位证明、社保(查询办理)卡、孕产妇保健手册、身份证、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结婚证相关材料到合肥社保(查询办理)局办理异地生育备案。
三、合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本地生育费用报销流程产检费用,生育备案以后800元产检费可供孕妇产检使用(四维彩超和医药费从个人医保账户扣除);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备案的定点医院进行生育医疗,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与定点医院直接实时结算。
2、异地生育费用报销流程异地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产假期并发症、合并症费用,参保职工先行支付,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携带:出院小结(剖腹产的需提供医院“术前小结”或“产程记录”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发票、婴儿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结算审核手续。
四、合肥生育津贴领取流程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一个月生育津贴。具体可见:2013年合肥市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生育备案回执单中有说明,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银行领取,合肥市生育津贴标准:生育津贴也就是产假期间的工资,一般标准为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合肥市生育保险使用指南

4. 合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规定

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要求,参照南京、杭州、芜湖、马鞍山等地的做法,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产前6个月至生育津贴享受期满截止日)内参保的,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二、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内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之日起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中断缴费后补缴的,补缴期发生的职工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比照我市生育保险政策承担。
 
 本通知自1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月16日

5. 合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规定

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 》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要求,参照南京、杭州、芜湖、马鞍山等地的做法,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产前6个月至生育津贴享受期满截止日)内参保的,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二、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内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之日起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中断缴费后补缴的,补缴期发生的职工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比照我市生育保险政策承担。
 
   本通知自1月1日起执行。

合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规定

6. 合肥市生育保险怎么用

可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办理生育证后,女职工连续参加生育保险(系同一用人单位)7个月后(计算月份不含补缴月份生育保险)生育的,方可备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确诊怀孕后3个月内需办理生育备案,生育备案时生育保险需足额缴费到账。本地生育的携带社保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结婚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到合肥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办理备案,与定点医院直接实时结算享受。异地生育的携带社保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结婚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女方单位证明(异地生育原因)到合肥市人社局(合肥市政务环路88号)3楼生育保险经办窗口(18号窗口)办理异地生育备案,异地自费后回合肥办理报销手续并按核定时间到指定银行领取津贴。备案成功后领取备案回执单,办理流程详见回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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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合肥省生育保险中心

一、合肥生育保险报销条件1、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2、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政策;3、及时办理生育备案,需要异地生育的及时到社保(查询办理)局办理异地生育备案。二、合肥生育保险备案流程1、本地生育备案流程携带社保(查询办理)卡、孕产妇保健手册、身份证、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结婚证等相关材料直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备案。2、异地生育备案流程携带《生育备案表》、“异地生育”单位证明、社保(查询办理)卡、孕产妇保健手册、身份证、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结婚证相关材料到合肥社保(查询办理)局办理异地生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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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省生育保险中心

8. 合肥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用人单位按照《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