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应该怎样做会计分录?

2024-05-14

1. 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应该怎样做会计分录?

计提比例有章程决定,一般30%左右。借:利润分配-提取事业发展基金     贷:事业发展基金    (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下列示)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事业发展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批准用于增加资本的企业发展基金。
企业按上年收入提取的专项基金会计分录,收到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记入”专项应付款”或“补贴收入”科目。“专项应付款”核算企业接受的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 “补贴收入”核算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 两个科目应分别按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具体账务处理 :
1、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①收到专项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
②购置固定资产的:
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
③形成资产后将专项资金支出结转至资本公积:
借: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贷:资本公积。
2、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与固定资产建造专门借 款相关的贴息于固定资产完工前冲减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冲减财务费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①收到专项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
②若固定资产建造过程中支付贷款利息:
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同时:借: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贷:在建工程。
③若固定资产竣工完成后支付贷款利息:
借: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同时:借: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贷:财务费用。
3、用于门店装修、招牌制作、公益服务、培训等不能形成资产的费用化支出,账 务处理如下:
①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
②支出时,借:管理费用等。贷:银行存款
③同时结转专项资金,。借: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贷: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收入)。借;利润分配- 提取职工奖金及福利基金 贷;应付利润等科目。
企业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如何做会计分录,计提比例有章程决定,一般30%左右借:利润分配-提取事业发展基金贷:事业发展基金 (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下列示)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利润分配-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金。

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应该怎样做会计分录?

2. 政府补贴专项资金如何入账

1、政府补助金作为营业外收入,收到时做以下分录: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2、用这笔支出时(如购买材料、购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参考资料:《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补贴应用指南--东奥会计在线

3. 政府给予的项目发展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如何进行单独核算,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政府给予的项目发展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首先应当根据项目内容确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属于,需要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如果不属于,则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楼主说的专项资金补助无法判断补贴性质,请按业务内容补充详细资料。下面按照两种性质作简要说明。
1、项目按照性质属于预算内的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计入专项应付款,企业在收到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XX项目
发生项目建设支付时:
借:专项应付款--XX项目(可以直接完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项目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在建工程--xxx项目

2、如果是非预算项目,不属于不征收收入性质的补贴,对于企业来说则属于营业外收入,收到资金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是作为不征税收入确认的专项应付款,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企业取得时不交税,则项目支出,完成后形成的资产部分,不管是有形还是无形资产,在使用期间,所形成的累计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都不得税前扣除,这是特别需要注意的。

政府给予的项目发展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如何进行单独核算,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4. 专项应付款形成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专项应付款形成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但不能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2011-09-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5. 为什么新制度下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不是补贴收入了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收益法与资本法。所谓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所谓资本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收益法又有两种具体方法:总额法与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费用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所补偿费用的扣减。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以便更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并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要求通过“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收入”和“递延收益”科目核算。“递延收益”科目就是专为核算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而设置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x0d\x0a\x0d\x0a新旧比较与衔接\x0d\x0a一、新旧比较\x0d\x0a政府补助准则是在对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会计制度(以下称原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基础上完成的,政府补助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变化如下:\x0d\x0a(一)统一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x0d\x0a原制度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没有统一,有些采用收益法,如按销量或工作量收取的定额补助计入补贴收入;有些采用资本法;有些采用总额法,如先征后退的增值税计入补贴收入;有些采用净额法,如将实际收到的财政贴息冲减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等。\x0d\x0a政府补助准则统一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要求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处理,将政府补助均全额计入收益(“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x0d\x0a(二)明确了政府补助的概念和分类 \x0d\x0a原制度规定,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拨款,在实际收到补助时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待项目完工时,形成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不形成资产的部分予以核销。\x0d\x0a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首先需要判断这项拨款属于政府补助,还是政府的资本性投入。属于政府补助的,应当区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属于政府资本性投入的,仍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予以核销。\x0d\x0a二、新旧衔接 \x0d\x0a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对于已经确认的政府补助,不予追溯调整。

为什么新制度下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不是补贴收入了

6. 企业用政府补助购建固定资产的涉税会计处理,还有专项应付款的核算,如何判断政府补助和专项应付款?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本文拟通过案例分析企业用政府补助采取自营方式购建固定资产的涉税会计处理。
  一、涉税分析
  企业用政府补助采取自营方式购建固定资产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包括该货物的运输费用)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要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细则第二十三条对条例第十条和细则第四条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给予界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因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安装工程不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就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设备安装工程外购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耗用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用材料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用于设备安装工程的自产货物,也不需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府补助属于财政补贴收入性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补贴收入包括在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税法还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会计准则规定在取得当期先确认为递延收益(负债性质),后分期摊入营业外收入,与税法要求一律并入实际收到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不一致,则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就会大于其计税基础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纳税申报时,则需要作纳税调增、调减处理,即当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的当期会计上确认为递延收益时,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纳税调增处理;当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后,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按照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交的所得税。
  二、举例分析
  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9年度该公司利用财政部门拨款购置W生产线,并采用自营方式进行安装。按税法规定,该项财政拨款应并入实际收到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关资料如下:
  1.2×09年1月3日收到财政部门拨款1 200万元存入银行。
  2.2×09年1月10日,用该政府补助购入一批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8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36万元、价税合计936万元,支付设备运输费30万元、装卸费2万元,上述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安装设备时,领用外购原材料一批,成本60万元;领用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一批,生产成本110万元,同类产品对外不含税销售价格150万元;安装期间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水、电、运输、修理等劳务支出12万元,应负担的安装职工薪酬45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该工程其他支出153.3万元。
  3.2×09年7月5日,在建工程开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用银行存款支付试车费用13万元,购买试生产用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用外购原材料加工的产品、副产品以不含税价格120万元直接对外销售,款已收存银行。
  4.2×09年8月8日,该生产线完工办理竣工结算,交付使用,并从次月开始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该项固定资产折旧,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率4%。
  5.2×14年3月20日,该生产线以772.2万元的价格转让,用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3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财政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12 000 000
    贷:递延收益                         12 000 000
  2.购入待安装设备时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136+30×7%=138.1(万元)
  待安装设备成本=800+30×(1-7%)+2=829.9(万元)
  借:工程物资                      8 299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381 000
    贷:银行存款                          9 680 000
  3.设备交付安装,领用材料、产品时
  借:在建工程                      9 999 000
    贷:工程物资                           8 299 000
      原材料                              600 000
      库存商品                          1 100 000
  4.结转应由工程负担的职工薪酬和辅助生产车间劳务支出及其他支出
  借:在建工程                      2 103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450 000
      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120 000
      银行存款                          1 533 000
  5.购买试生产用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70 000
  6.负荷联合试车发生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                      1 130 000
    贷:原材料                           1 000 000
      银行存款                            130 000
  7.试车形成的产品、副产品直接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 404 000
    贷:在建工程                          1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 000
  8.结转在建工程成本时
  在建工程成本=999.9+210.3+113-120=1 203.2(万元)
  借:固定资产                     12 032 000
    贷:在建工程                         12 032 000
  9.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
  该生产线应计提的折旧总额=12 032 000×(1-4%)=11 550 720(元)
  平均每月应计提的折旧额=11 550 720÷10÷12=96 256(元)
  借:制造费用                         96 256
    贷:累计折旧                            96 256
  10.2×09年末,在该生产线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时
 
  2×09年度应分配递延收益=12 000 000÷10÷12×4=400 000(元)
  借:递延收益                        4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 000
  2×09年度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收益的账面价值=1 200-40=1 160(万元),按税法规定该项负债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所得税,未来期间转入营业外收入后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该项负债的计税基础为零。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1 16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零之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按未来期间转回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 160×25%=290(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 900 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 900 000
  11.2×10年—2×13年间,每年应分配递延收益=1 200÷10=120(万元),分配递延收益时
  借:递延收益                      1 2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 200 000
  2×10年度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收益的账面价值=1 160-120=1 04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零之间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 040×25%=260(万元),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为290万元,当期应转回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3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0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00 000
  2×11年度、2×12年度、2×13年度应转回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为30万元,账务处理与2×09年度相同。
  12.2×14年3月出售该生产线时
  累计折旧=96 256×(4+12×4+3)=96 256×55=5 294 080(元)
  固定资产净值=12 032 000-5 294 080=6 737 920(元)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6 737 920
    累计折旧                      5 294 080
    贷:固定资产                         12 032 000
  (2)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 000
    贷:银行存款                            30 000
  (3)收回出售价款
  应交纳增值税=772.2÷(1+17%)×17%=660×17%=112.2
  (万元)
  借:银行存款                      7 722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122 000
  (4)结转清理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167 9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67 920
  13.结转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
  出售该生产线前,递延收益账面余额=1 200-(40+120×4)=680(万元)。根据政府补助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借:递延收益                      6 8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6 800 000
  结转递延收益余额后,2×14年度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收益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零,两者之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原已确认的与该项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予全部转回。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90-30×4=17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 70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 700 000
  另外,对每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7. 关于政府给的专款专用和政府补贴的账务处理的区别

专款专用在账务处理时需要用“专项应付款”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政府补贴在账务处理时需要用“营业外收入”科目。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无偿资助企业,则应作为政府补助来处理。即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以后再按相关规定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如属于专款专用的,则应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工程项目完工所形成的长期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部分,冲销“在建工程”等科目,需要返还的拨款结余,通过“银行存款”上交;如属于政府投入企业的资本,则必须按照所有者权益核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拓展资料专款专用是专用基金管理的一项原则。企业自身所形成的或主管部门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如企业留利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统筹退休基金都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
专款专用的原则是:
(1)要在银行专户储存,先存后用,并接受银行的监督。
(2)要明确划分各种专用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与业务经营资金的界限,不得相互挪用。
(3) 专用基金工程所需要的专用材料、物资应单独储备,分别核算。
(4) 专用基金的各种应收应付要分别记帐,及时结算。 
政府补贴(Government Grants)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政府补贴的特征:
(1)政府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此处的政府行为是广义概念,不仅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府补贴行为,而且还包括政府干预的私人机构的政府补贴行为。
(2) 政府补贴是一种财政行为:即政府公共帐户存在开支。
(3) 政府补贴必须授予被政府补贴方某种利益:一般认为这种利益是受政府补贴方从某项政府政府补贴计划中取得了某些它在市场中不能取得的价值。
(4) 政府补贴应具有专向性:专向性政府补贴是指政府有选择或有差别地向某些企业提供的政府补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政府补贴 专款专用

关于政府给的专款专用和政府补贴的账务处理的区别

8. 企业按上年收入提取的专项基金会计分录

  企业接受的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计入“专项应付款”核算。 “补贴收入”核算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 两个科目应分别按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具体账务处理 :
  1、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①收到专项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
  ②购置固定资产的: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③形成资产后将专项资金支出结转至资本公积:
  借: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
  贷:资本公积
  2、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与固定资产建造专门借 款相关的贴息于固定资产完工前冲减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冲减财务费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①收到专项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
  ②若固定资产建造过程中支付贷款利息: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
  贷:在建工程
  ③若固定资产竣工完成后支付贷款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
  贷:财务费用
  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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