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24-04-27

1. 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哪些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营业税

在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就哪些属于不予征税的价外费用进行了明确。即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在应征营业税的价外费用之内: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这三条规范的是纳税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时为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符合哪些条件时可以不作为应征收营业税的价外费用处理。即这些代为收取的代收费用不作为代收方的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至于在代收方将上述款项转交给委托方时,委托方取得这些代收方转交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需要征收营业税,条例和实施细则中都没有明确。 财税[2009]111号文的着眼点就是对于这些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主体,取得的这些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需要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文件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否以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3.对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否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