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范围 1、执收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使用“一般缴款书”〔保留使用省级主管部门下发的专用票据〕。 2、执收单位之间、执收单位和个人之间及执收单位内部的暂存暂付、代收代付、费用分摊等往来款项结算,使用“一般缴款书”;暂存代收款项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3、市公安部门户证收费使用定额专用票据; 4、其他政府非税收入项目需设定的专用票据 其他项目不能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