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节选) ( 年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024-05-15

1.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节选) ( 年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矿业
1. 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 ( 限于合资、合作)
2. 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 ( 限于合资、合作)
3. 低渗透油气藏 ( 田) 的开发 ( 限于合资、合作)
4. 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 ( 限于合资、合作)
5. 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限于合作)
6. 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勘探、开发 ( 限于合作)
7. 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8. 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
9. 海底可燃冰勘探、开发 ( 限于合作)
……
八、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生物工程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生物质能源开发技术
2. 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3. 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海洋化学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相关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技术、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开发技术
4. 海洋监测技术 ( 海洋浪潮、气象、环境监测) 、海底探测与大洋资源勘查评价技术
5. 综合利用海水淡化后的浓海水制盐、提取钾、溴、镁、锂及其深加工等海水化学资源高附加值利用技术
6. 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7. 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企业生产排放物的再利用技术开发及其应用
8. 环境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
9. 化纤生产的节能降耗、三废治理新技术
10. 防沙漠化及沙漠治理技术
11. 草畜平衡综合管理技术
12. 民用卫星应用技术
13. 研究开发中心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矿业
1. 特殊和稀缺煤种勘查、开采 ( 中方控股)
2. 重晶石勘查、开采 ( 限于合资、合作)
3. 贵金属 ( 金、银、铂族) 勘查、开采
4. 金刚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
5. 磷矿开采、选矿
6. 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
7. 天青石开采
8. 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 ( 中方控股)
十、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测绘公司 ( 中方控股)
2.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
3. 摄影服务 ( 含空中摄影等特技摄影服务,但不包括测绘航空摄影,限于合资)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矿业
1. 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2. 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3. 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 三)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
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 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图编制中的地形图编制、普通地图编制的导航电子地图编制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节选) ( 年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一、农、林、牧、渔业

  1. 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 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 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二、采矿业

  4.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5.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6. 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三、制造业

  (一)医药制造业

  7. 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8. 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二)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9. 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

  (三)专用设备制造业

  10. 武器弹药制造

  (四)其他制造业

  11. 象牙雕刻

  12. 虎骨加工

  13. 宣纸、墨锭生产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 大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 空中交通管制

  16. 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六、批发和零售业

  17. 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 社会调查

  19. 中国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 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1. 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 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

  23. 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十、教育

  24. 义务教育机构,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十一、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 新闻机构

  26. 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

  27.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

  28. 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29.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30. 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31. 新闻网站、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

  32.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商店

  33. 高尔夫球场、别墅的建设十二、其他行业

  34.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35. 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36. 色情业一、农、林、牧、渔业

  1. 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 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 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二、采矿业

  4.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5.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6. 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三、制造业

  (一)医药制造业

  7. 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8. 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二)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9. 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

  (三)专用设备制造业

  10. 武器弹药制造

  (四)其他制造业

  11. 象牙雕刻

  12. 虎骨加工

  13. 宣纸、墨锭生产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 大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3.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一、农、林、牧、渔业
  1. 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 转基因生物研发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
  3. 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二、采矿业
  1.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2.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3. 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三、制造业
  (一)饮料制造业
  1. 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
  (二)医药制造业
  1. 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2. 中药饮片的蒸、炒、灸、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
  (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1. 武器弹药制造
  (五)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 开口式(即酸雾直接外排式)铅酸电池、含汞扣式氧化银电池、含汞扣式碱性锌锰电池、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制造
  (六)工业品及其他制造业
  1. 象牙雕刻
  2. 虎骨加工
  3. 脱胎漆器生产
  4. 珐琅制品生产
  5. 宣纸、墨锭生产
  6. 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 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空中交通管制公司
  2. 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 社会调查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 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和普通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八、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 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
  2. 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九、教育
  1. 义务教育机构,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十、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新闻机构
  2. 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
  3.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
  4. 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5.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6. 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7. 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
  8. 高尔夫球场、别墅的建设、经营
  9. 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10. 色情业十一、其他行业
  1.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十二、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注: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国务院专项规定或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农、林、牧、渔业
  1. 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 转基因生物研发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
  3. 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二、采矿业
  1.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2.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3. 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三、制造业
  (一)饮料制造业
  1. 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
  (二)医药制造业
  1. 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2. 中药饮片的蒸、炒、灸、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
  (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1. 武器弹药制造
  (五)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 开口式(即酸雾直接外排式)铅酸电池、含汞扣式氧化银电池、含汞扣式碱性锌锰电池、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制造
  (六)工业品及其他制造业
  1. 象牙雕刻
  2. 虎骨加工
  3. 脱胎漆器生产
  4. 珐琅制品生产
  5. 宣纸、墨锭生产
  6. 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4.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1995年6月20日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发布)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荒地、荒山、滩涂开垦、开发(含有军事设施的除外),中低产田、低产林改造
  2.粮、棉、油料、糖料、果树、蔬菜、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品种开发
  3.蔬菜、花卉无土栽培系列化生产
  4.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5.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6.名特优水产品养殖及远洋渔业
  7.高效、安全的农药原药新品种(杀虫率、杀菌率达80%,对人畜、作物等安全)
  8.高浓度化肥(尿素、合成氨、磷铵)
  9.农膜生产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纤维膜、光解膜、多功能膜等及原料)
  10.兽用抗生素(动物专用抗生素、动物用躯体内外寄生虫抗生素、动物用抗生素新剂型)、兽用驱虫药
  11.全价配合饲料、添加剂及饲料蛋白资源开发
  12.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贮藏、保鲜、加工新技术、新设备
  13.林业化学产品及林区“次、小、薪”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
  14.综合利用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日供水能力30万吨以上或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15.节水灌溉设备制造
  16.农业机械设备、农具及相关零配件
  (二)轻工业
  1.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2.商品纸浆
  3.皮革后整饰加工
  4.无汞碱锰电池、锂离子电池、氢镍电池
  5.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
  6.聚酰亚胺保鲜薄膜
  7.酶制剂、合成洗涤剂原料(直链烷基苯)
  8.合成香料、单离香料
  9.替代氟利昂应用技术研究及推广
  (三)纺织业
  1.复合超细、异收缩、抗静电、阻燃等改性、高仿真化学纤维及芳纶、氨纶、碳纤维等特种化学纤维
  2.织物印染及后整理加工
  3.高仿真化纤面料
  4.纺织用油剂
  5.工业用特种纺织品
  (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铁路运输技术设备: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制造、线路设备设计制造、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和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
  2.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经营(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3.公路、港口机械设备及其设计、制造技术
  4.城市地铁及轻轨建设、经营(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5.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港口设施的建设、经营(公用码头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6.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经营(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7.900兆赫数字蜂窝移动通信设备制造
  8.5次群以上同步光纤、微波通信系统、计量设备制造
  9.异步转移模式(ATM)交换机设备制造
  (五)煤炭工业
  1.煤炭采掘运设备设计制造
  2.煤气化成套设备设计制造
  3.高浓度水煤浆设备和添加剂制造
  4.低热值燃料及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5.煤炭综合开发利用
  (六)电力工业
  1.火电站的建设、经营(包括常规火电站和煤的洁净燃烧技术电站)
  2.水电站的建设、经营(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3.核电站的建设、经营(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4.新能源电站的建设、经营(包括太阳能、风能、磁能、地热能、潮汐能等)
  (七)黑色冶金工业
  1.海绵铁(以煤为还原剂工艺)
  2.粉末冶金(铁粉)
  3.20万吨以上短流程和50万吨以上钢铁联合生产线
  4.冷轧硅钢片、镀锌板、镀锡板、不锈钢板
  5.热轧薄板、冷轧薄板
  6.轴承钢管、石油钢管、不锈钢管、高压锅炉钢管
  7.机车、车辆的车轮、车箍
  8.超高功率电极、针状焦
  9.高铝矾土、硬质粘土矿及熟料
  10.铁矿采选
  11.捣固焦和煤焦油深加工
  12.高纯镁砂(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13.连铸、钢包、复合吹炼专用优质耐火材料和专用保护渣。
  (八)有色金属工业
  1.单晶硅(直径5英寸以上)、多晶硅
  2.硬质合金、锡化合物、锑化合物
  3.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
  4.铜、铅、锌矿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5.铝矿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及氧化铝(30万吨以上)
  6.稀土应用
  (九)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离子膜烧碱及新的有机氯系列产品
  2.烧碱用离子膜的制造
  3.乙烯(年产30万吨以上)、丙烯及C4-C9产品的综合利用
  4.工程塑料制品及塑料合金
  5.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乙丙橡胶、丁二烯法氯丁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
  6.精细化工:染料、中间体、催化剂、助剂及颜料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粉体填料及设备
  7.氯化法钛白粉
  8.以煤为原料的化工产品
  9.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丁苯吡胶乳、吡啶、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10.基本有机化工原料:苯、甲苯、二

5.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一、鼓励类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作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5、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超过50%
  6、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8、公路货物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9、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条件见限制类第(五)
  10、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二、限制类
  (一)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二)水上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四)电信公司
  1、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0%
  2、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3、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国际业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五)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
  1、佣金代理、批发(不包括盐、烟草):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可达50%,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烟草):允许外商投资,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可达50%,允许经营书报杂志;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经营产品包括汽车(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的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不允许外方控股
  3、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零售: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
  (六)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七)货物租赁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货运(不包括邮政部门专营服务的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速递服务不超过49%);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3、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4、广告: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九)保险公司
  1、非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1%;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2、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证券公司: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1/3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3%;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十一)保险经纪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1%;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十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6.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

一、鼓励类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作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5.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超过50%
    6.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8.公路货物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9.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条件见限制类第(五)
    10.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二、限制类
    (一)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二)水上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四)电信公司
    1.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0%
    2.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3.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国际业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五)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
    1.佣金代理、批发(不包括盐、烟草):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可达50%,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烟草):允许外商投资,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可达50%,允许经营书报杂志;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经营产品包括汽车(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的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不允许外方控股
    3.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零售: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
    (六)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七)货物租赁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货运(不包括邮政部门专营服务的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速递服务不超过49%);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3.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4.广告: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九)保险公司
    1.非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1%;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2.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证券公司: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1/3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3%;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十一)保险经纪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1%;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十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7.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一、农、林、牧、渔业
  1. 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养殖、种植(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开发、生产
  3. 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二、采矿业
  1.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2.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3. 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三、制造业
  (一)饮料制造业
  1. 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
  (二)医药制造业
  1. 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2. 中药饮片的蒸、炒、灸、煅等炮灸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
  (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1. 武器弹药制造
  (五)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 开口式(即酸雾直接外排式)铅酸电池、含汞扣式氧化银电池、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制造
  (六)工业品及其他制造业
  1. 象牙雕刻
  2. 虎骨加工
  3. 脱胎漆器生产
  4. 珐琅制品生产
  5. 宣纸、墨锭生产
  6. 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 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空中交通管制公司
  2. 邮政公司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 社会调查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 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图编制中的地形图编制、普通地图编制的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八、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 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
  2. 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九、教育
  1. 义务教育机构,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十、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新闻机构
  2. 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3.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和进口业务
  4. 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5.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6. 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7. 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
  8. 录像放映公司
  9. 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
  10. 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11. 色情业十一、其他行业
  1.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十二、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一、农、林、牧、渔业
  1. 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养殖、种植(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开发、生产
  3. 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二、采矿业
  1.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2.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3. 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三、制造业
  (一)饮料制造业
  1. 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
  (二)医药制造业
  1. 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2. 中药饮片的蒸、炒、灸、煅等炮灸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
  (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1. 武器弹药制造
  (五)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 开口式(即酸雾直接外排式)铅酸电池、含汞扣式氧化银电池、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制造
  (六)工业品及其他制造业
  1. 象牙雕刻
  2. 虎骨加工
  3. 脱胎漆器生产
  4. 珐琅制品生产
  5. 宣纸、墨锭生产
  6. 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8.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15年修订)  一、农、林、牧、渔业   1.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4.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5.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6.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医药制造业  7.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8.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二)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9.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  (三)专用设备制造业  10.武器弹药制造  (四)其他制造业  11.象牙雕刻  12.虎骨加工  13.宣纸、墨锭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大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空中交通管制  16.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六、批发和零售业   17.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社会调查  19.中国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  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1.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  23.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十、教育   24.义务教育机构,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十一、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新闻机构  26.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  27.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  28.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29.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30.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31.新闻网站、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  32.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商店  33.高尔夫球场、别墅的建设  十二、其他行业   3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35.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36.色情业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投资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方主导是指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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