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商人2250万贷款一事,银行的做法是否合理?

2024-05-14

1. 内蒙古商人2250万贷款一事,银行的做法是否合理?

  此事件明显是银行做法不合理。内蒙古商人银行贷款2250万一事,网络上众说纷纭,评论各样。一些评论让我有些怒火中烧,那些不知事件全貌的无知路人,仅从媒体的标题和简单描述,对内蒙古商人的批判、数落张口就来。不是责怪商人无脑没有防备心轻易答应当巨款担责人就是说银行按照法律流程,公事公办合理追回亏空而商人虽可怜但应配合公规。基于这些评论我想对这些断章取义的路人网友说,该包商银行的行为无异于为确保自身正常运转诱骗他人钱财自私自利的强盗行为。  银行纠纷众多复杂,贷款、转账等金钱交易的细节容易涉及法律,可能有些网友都懒得去了解事件全貌,容易带偏舆论风向。笔者对该内蒙古商人深表同情,虽不能做什么实际意义的事,但希望更多人对这件事有正确认识。以下我对该事件做简单梳理。  2011年卢某也就是内蒙古商人与任某有商业合作,为合作需要卢某同意任某要求,为任某在银行汇的2200万元做担保人。2013年银行和卢某都知道任某公司涉嫌诈骗等罪,涉嫌金额有几亿巨款。此时银行坐不住了,因为他们同意给任某贷款依据的合同、数据大多是造假的,那么巨大的亏空怎么办?必须有人还债填补啊。所幸,还有卢某担保人,但是这个担保的2200万是银行提供的承兑汇票,需要银行审核合同同意提供,然而任某合同数据造假,银行工作人员工作失责,签订合同无效,而且卢某也对任某的犯罪活动毫不知情。一般认为这总情况下造成的后果应由银行单位承担,卢某签的承保合同也无效。  银行知强硬要求承保人替还债不占理,这也就有了2014年初卢某与银行签订2250万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也就是银行给卢某贷款2250万,并且提供流动资金1800万,但卢某要替还债2200万,同意“债务平移”和“封闭操作”。卢某为要公司运转的流动资金1800万同意了。2017年卢某没等到1800万的流动资金等来了法院的强制还款,据查银行在汇2250万入卢某账号当天不经卢某同意直接再转入任某账号偿还欠款,而卢某分文没得。  该贷款纠纷事件至今没解决,记者联系包商银行要么吃闭门羹要么无可奉告。暂且不论该银行道义上的问题,请问银行凭什么不经本人签字盖章私自完成账单转入另一个账号填补欠款?银行可能说你可同意了合同上的“封闭操作”和债务平移”规定,那么“封闭操作”的具体行为有让这卢某知情吗?按照合同提供的1800万资金有到卢某手上吗?
  至于那些说卢某防范意识不上,识人不清,轻易当担保人,如今深陷纠纷得怪自己的说法,根本就没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也不懂公司运转常态。在商业上,贷款互保的现象并不少见,有利于解决资金运转困难,解公司之急,银行在互利的情况下也是认可的。银行都没能发现任某的违法行为,卢某为任某担保也不是不能理解。   银行根本就不想承担审核不当,合同无效,给任某拨巨款造成的责任,想把这个后果转嫁或者分摊给内蒙古商人。银行以流动资金和贷款做引诱和卢某签下的合同事实上就是个“陷阱”。以上解释了我为什么觉得银行做法极其不合理。

内蒙古商人2250万贷款一事,银行的做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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