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协定存款管理办法

2024-05-14

1. 中国人民银行协定存款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是:1.第一条为了规范ⅩⅩ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 理办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人民币存贷款 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及《ⅩⅩ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定存款,是指在单位基本存款账 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之上开立具有结算和协定 存款双重功能的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基本存款额度,由银 行将协定存款账户中超过该额度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单 独计息的一种存款方式。3.第三条凡在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开立或符合条件 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的 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单位), 均可申请开立人民币协定存款帐户。4.第四条 凡申请在ⅩⅩ银行开立协定存款帐户的单位, 须在ⅩⅩ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 用存款账户。拓展资料:协定存款1.协定存款是对公客户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双方商定对公客户保留一定金额的存款以应付日常结算,此部分按普通活期利率计付利息,超过定额金额的那部分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协定存款功能等同活期存款,但收益要高出活期存款近2倍,一般银行只会跟有大额存款的客户做协定存款。个人存款不适用。2.协定存款(agreement deposit)是对公客户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双方商定对公客户保留一定金额的存款以应付日常结算,此部分按普通活期利率计付利息,超过定额金额的那部分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协定存款管理办法

2.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印发的规章,发文号银发[1997]485号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工作,协调存款单位与金融机构的争议。第五条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此项业务。第六条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吸收单位存款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范围,同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七条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拓展资料:单位存款是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格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存入银行的法律行为。作为银行存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管理与监督,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各单位的现金除核定的库存限额外,必须存入银行。强制单位现金必须存入银行,这是我国金融法规的一贯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单位现金的管理和监督。《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由银行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存款单位利息。法律依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3. 协议存款管理办法

协议存款管理办法全称《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协议存款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银行与其他机构法人或法人授权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约定存放利率办理的一定期限、一定金额以上的存款业务。法律依据:《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协议存款管理办法

4.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单位存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或者超范围吸收单位存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及《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存款单位支付现金的,或办理活期存款业务时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及《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泄漏存款单位的存款情况或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管理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介绍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介绍

6.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1982年制订的《单位定期存款暂行办法》(银发[1982]165号)同时废止。

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工作,协调存款单位与金融机构的争议。第五条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此项业务。第六条 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吸收单位存款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范围,同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第二章 单位定期存款及计息第九条 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第十条 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存款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由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给存款单位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第十一条 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帐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帐户中提取现金。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并提供预留印鉴,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第十二条 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第十三条 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金融机构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第十四条 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按照《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 单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计息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对单位活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金融机构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的单位必须遵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开办单位通知存款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通知存款章程。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通知存款利息计息。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开办协定存款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协定存款章程。协定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第四章 单位存款的变更、挂失及查询第二十条 因存款单位人事变动,需要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单位负责人章)或财会人员印章时,必须持单位公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如为单位定期存款,应同时出示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证实书。第二十一条 因存款单位机构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必须持原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分户时还须提供双方同意的存款分户协定)等有关证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办理过户或分户手续,由金融机构换发新证实书。第二十二条 存款单位的密码失密或印鉴遗失、损毁,必须持单位公函,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申请挂失。
  金融机构受理挂失后,挂失生效。如存款在挂失生效前已被人按规定手续支取,金融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8.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第九条 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第十条 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存款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由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给存款单位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第十一条 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帐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帐户中提取现金。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并提供预留印鉴,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第十二条 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第十三条 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金融机构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第十四条 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按照《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 单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计息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对单位活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金融机构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的单位必须遵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开办单位通知存款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通知存款章程。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通知存款利息计息。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开办协定存款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协定存款章程。协定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