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探索

2024-05-13

1. 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探索

1. 煤炭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
2010 年开始,在黑龙江、陕西和贵州等省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矿业权变部、省两级审批为“省一级审批、部备案监管”。
建立完善煤炭矿业权的审批制度。贵州省制定试点办事指南和采矿权审批办事指南(暂行)等制度,明确试点期间煤炭矿业权审批登记申请要件、工作规程及业务流程;黑龙江省、陕西省明确煤炭矿业权审批登记的申请材料及要求,为规范煤炭矿业权审批提供依据。
加快编制煤炭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贵州省已完成全省 4 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修编和非国家规划矿区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黑龙江省、陕西省已研究部署煤炭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修编工作。
逐步形成煤炭矿业权投放计划管理制度。调整投放计划管理,对于已备案的项目,因客观原因未执行的计划允许延至下一年度;对于确实无法执行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申请取消。
2. 优势矿种勘查开发管理新机制不断拓展
2011 年各地创新优势矿产勘查开发秩序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监管区域联动机制已经建立。2010 年南方闽赣湘粤桂 5 省(区)15 市中重稀土、2011 年北方蒙鲁川 3 省(区)3 市(州)轻稀土主产区监管区域联动机制分别启动,通过地方政府签署联合行动方案,企业联合倡议等多项制度,促进稀土主产区共同规范开发经营秩序,提升中国稀土产业协调发展水平。二是创新形成多项稀土产业管理制度,探索形成了稀土矿产勘查开采准入、开采企业联盟、开采违法违规统一举报、采矿权标识、矿区协管员等五个方面的制度创新。三是促进下游有序发展。各省积极探索建立稀土、钨矿产品及矿产地储备制度和稀土交易中心。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大力推行和完善电子监控系统,新建“冕宁县稀土工业园区”,搭建稀土产业发展平台;内蒙古包头市实行稀土集中专营,进一步推进稀土资源的统一勘查、统一规划、统一保护、统一开发利用。
专栏7-1 稀土、磷矿联合监管
稀土区域监管新格局形成。2011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稀土矿产开发秩序,南方5省(区)15市先后两次举行稀土矿产开发监管区域联合行动联席会议,共同签署了《南方5省(区)15市离子型稀土矿产勘查开采准入条件》等五项制度。同年,内蒙古包头市、山东济宁市、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签署《蒙鲁川3省(区)3市(州)轻稀土矿产开发监管区域联合行动方案》。2012年, 9省(区)20市(州)召开稀土开发监管联动联席会议,初步构建稀土开发监管全国联动新格局。在区域监管联动机制下,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立足大局,协调行动,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跨地区联合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渠道更加通畅,维护了稀土开发秩序的总体稳定,大力推进资源整合,稀土矿山开发水平不断提高,加强规划和矿产地储备,资源保障能力得到增强,持续探索制度创新。
磷矿开发联创齐争行动取得实效。国土资源部与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五省国土资源厅、中国化学矿业协会和部分重点磷矿企业共同发起,开展鄂湘川黔滇5省磷矿资源开发“区域监管联动,共促矿区和谐”联创齐争行动。2011年,联创齐争行动在湖北宜昌正式启动,旨在通过打造区域监管联动平台,构建磷矿资源开发新机制,实现“磷矿资源开发规范有序、资源利用节约集约、矿山地质环境有效保护、企业群众和谐共富”四大目标;完成“联合监管开发秩序、联合控制开采总量、联合优化开发布局,共促技术创新、共促作风转变、共促矿区和谐”六项任务。力争通过两到三年努力,全面实施建立五省磷矿资源监管联查联控、矿业权计划投放、开采总量控制、勘查开采准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年度报告等五项创新制度,涌现一批“资源节约型、安全环保型、矿地和谐型” 的磷矿示范矿山。
3. 矿业用地改革试点有序推进
截至 2011 年底,国土资源部共批准广西平果铝土矿、山西平朔露天煤矿、内蒙古鄂尔多斯露天煤矿和云南磷化露天磷矿等 4 个矿区开展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试点工作推进顺利。
专栏7-2 矿业用地改革试点 
广西平果铝土矿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顺利通过总结验收。自2005年7月试点以来,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和范围开采,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在用地申报审批、用地协议签订、用地补偿、供地、土地复垦、还地等各个环节建立了完整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截至目前,广西平果铝土矿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已累计完成五个批次8403.55亩用地报批(实际使用土地7005亩),累计完成工程复垦3330.16亩,完成还地1802.11亩。试点兼顾了农民、企业、政府等多方利益,实现了资源可持续利用、矿业用地与当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试点对埋藏浅、用地周期短的采矿用地的利用方式进行了创新,将复垦验收合格后的采矿临时用地归还给农民,农民没有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而且通过复垦改善了土地的耕作条件,使耕地质量有所提高,探索了矿业用地管理的新制度、新方法。目前已形成了《采矿用地方式改革扩大试点方案》和《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方案编制与申报工作指南》两项制度化成果。
山西平朔露天煤矿、鄂尔多斯市露天煤矿、云南磷化露天磷矿试点稳步推进。自2011年改革试点以来,省、市、县(区)及矿山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健全试点实施相关管理制度,陆续完成试点采矿用地复垦规划的编制,协调处理试点采矿临时用地计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稳步推进试点各项工作。目前,山西平朔露天煤矿、鄂尔多斯市露天煤矿试点均已完成2011年度采矿用地的审批和组织实施,完成2012年采矿用地计划的编制和审查。其中,山西平朔2011年度试点采矿临时用地289.92公顷,鄂尔多斯市露天煤矿试点2011年度试点采矿临时用地1858.61公顷。云南磷化露天磷矿试点开展了试点用地范围的勘测定界等工作,为下一步试点的规范实施提供了基础保障。
4. 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2012 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在内蒙古自治区启动了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积极指导煤炭、砂石等行业协会在相关行业推进和谐矿区建设,及时调研总结全国和谐矿区建设典型经验。按照“开矿一处、造福一方,开发一点、保护一片,矿区和谐、科学发展”的总体思路,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锡林郭勒、呼伦贝尔等盟市和谐矿区建设有序推进;云南省昆明市、曲靖市、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等地在保护矿区群众利益、化解矿地矛盾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各地在不断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的过程中,探索构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调节机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补偿机制、资源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矛盾协调化解的社会管理机制,和谐矿区建设的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

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探索

2.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54号)将行政复议机关要求被申请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暂停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履行情况也纳入监督范围。明确规定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法律后果,复议机关可以作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的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建议人事、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可以建议人事、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主要内容:一是明确矿产资源规划的地位和作用,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二是明确各级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权限,规划编制权限与矿业权审批发证权限相一致。三是明确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规定承担规划编制工作单位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四是明确规划实施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五是明确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把采矿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复垦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规范;二是要求在申请用地和采矿权报批前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三是规定对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采矿权审批和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手续;四是要求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建设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五是土地复垦责任人应当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银行三方签订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统筹企业使用复垦资金的灵活性和主管部门监管的有效性;六是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作了明确界定;七是细化土地复垦验收规定。

3. 矿产资源法的体系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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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基础》:
矿产资源法规拥有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矿产资源法基础》从矿产资源法律基本原理出发,系统地介绍了矿产资源法律体系,详细阐述了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以及矿产资源所有权法律关系,介绍了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转让管理法律制度,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矿产资源税及资源补偿费基本法律制度,矿产资源评估管理相关制度,矿产资源法律制裁的相关规定,并对国外矿业权管理做了概要介绍,是一本比较全面反映我国矿产资源法律规范体系的读物。

矿产资源法的体系与内容

4. 《矿产资源法》概述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简称《矿产资源法》),初步形成了矿产资源综合管理的若干政策。1996年通过修正案。现在执行的是1996年经过修正的《矿产资源法》,这是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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