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保税区管理办法(试行)

2024-05-13

1. 广州保税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创造按国际经济惯例运行的投资环境,加强国际经济合作,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广州地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位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是由海关监管的封闭式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
  保税区主要开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仓储、出口加工、金融服务、国际商品展销、商业零售、国际运输及其他业务。第三条 中国境内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以在保税区投资兴办或设立以下企业或机构:
  (一)贸易企业;
  (二)仓储企业;
  (三)出口加工企业;
  (四)金融机构;
  (五)运输企业;
  (六)展销机构;
  (七)经批准兴办、设立的其它企业或机构。第四条 保税区内中外(含港澳台,下同)公司、企业、办事机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同时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将受到保护。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广州保税区设立管理委员会。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保税区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发布保税区的各项管理实施细则;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保税区的投资项目,审批保税区各类企业与机构的设立、合并和撤销;
  (四)管理保税区内的基本建设、财政税收、工商行政、劳动人事、土地房产、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消防治安、公用事业等行政工作;
  (五)管理、监督保税区的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等经济活动;
  (六)统一协调保税区内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工作;
  (七)管理保税区内公共事业和设施;
  (八)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条 保税区内设立海关、工商、税务及其它必要的管理机构,并在进出非保税区(指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下同)的通道处设立海关检查站。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经营管理第七条 在保税区内兴办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保税区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
  (三)产品主要外销,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第八条 在保税区内兴办企业,应向管委会申请,并经批准后,由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第九条 保税区内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可自行定价。第十条 保税区内企业、金融机构及其它办事机构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会计帐册,经营多种业务的企业的会计帐册,应按业务种类分别建立。
  对进出口免税及保税的货物,应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帐册。第十一条 保税区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确定机构和人员数量,但应报管委会备案。企业招聘员工(包括在境外招聘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自行招聘,也可以委托管委会代理招聘。招聘方式、地点和合同期限以及工资标准、工资形式,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保税区企业员工的工资标准,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基本保障,不低于开发区同类企业现行标准。第十二条 保税区企业如因特殊需要,经海关批准,可以将进口原材料或半成品委托给非保税区企业加工,加工的成品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全部运回保税区。第四章 贸易管理第十三条 保税区内的贸易企业可以从事国际贸易和转口贸易,为区内生产性企业代理生产资料和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允许保税区内的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内设立生产资料市场和进出口商品展销市场。
  经管委会批准,允许外商在保税区内设立商业机构,经营零售业务。第十四条 保税区的生产性企业可以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物资,出口本企业产品;可以对外承接加工业务以及在保税区进行产品展销。第十五条 允许在保税区的仓库内进行转口货物的分级、包装、挑选、贴商标、简单加工、改造或商品展览。第十六条 凡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往境外时,免领进出口许可证;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或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时按国家规定办理。

广州保税区管理办法(试行)

2. 广州市保税监管区域管理办法(2015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保税监管区域的管理,促进保税监管区域的建设和发展,发挥保税监管区域的功能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扩大对外开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税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等特殊监管区域。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税监管区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四条 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保税监管区域的统筹协调,指导保税监管区域开展保税贸易、保税加工、保税物流等业务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工商、口岸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推进保税监管区域的建设和发展。第五条 保税监管区域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保税监管区域的开发建设和经济发展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保税监管区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有关保税监管区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编制保税监管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和扶持措施,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保税监管区域开发建设规划,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负责区内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四)接受发展改革、外经贸、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根据委托权限负责保税监管区域内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五)协调和支持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外汇管理、工商、税务、港口、民航等有关部门对保税监管区域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拓展保税监管区域业务功能;
  (六)促进保税监管区域内投资环境和公共服务的完善,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七)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根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管理委员会可以在保税监管区域内行使以下管理权限:
  (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等投资管理权限;
  (二)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对外贸易管理等管理权限;
  (三)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土地管理权限,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等建设项目供地前的初审,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办理查处违法用地的相关事项等;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管理权限,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城市道路设计审批,招标投标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市场中介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等;
  (五)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环境保护执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管理权限,包括组织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排污收费、总量减排、核发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等;
  (六)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经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需要委托的其他管理权限。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管理委员会行使管理权限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
  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受委托实施管理权限的实施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理委员会实施管理权限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保税监管区域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保税监管区域的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可以指定专门工作机构配合管理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第八条 保税监管区域的设立、扩区、区位调整应当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保税监管区域的设立、扩区、区位调整和退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保税监管区域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控制面积和四至范围进行规划设计。
  保税监管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管理委员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保税监管区域可以根据业务运作和产业发展需要分期进行建设。保税监管区域的开发经营主体应当按照保税监管区域的开发建设规划,在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下开展分期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
  实行围网封闭管理的保税监管区域应当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要求,规划建设卡口、围网、通道、验货场地、监管仓库、监控系统、检验处理场所和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为驻区海关、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并保障办公所需的水、电供应和通信线路畅通。

3. 广州市保税监管区域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保税监管区域的管理,促进保税监管区域的建设和发展,发挥保税监管区域的功能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扩大对外开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税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等特殊监管区域。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税监管区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保税监管区域的统筹协调,指导保税监管区域开展保税贸易、保税加工、保税物流等业务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建设、交通、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推进保税监管区域的建设和发展。第五条 保税监管区域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保税监管区域的开发建设和经济发展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保税监管区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有关保税监管区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编制保税监管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和扶持措施,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保税监管区域开发建设规划,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负责区内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四)接受发展改革、商务、规划、土地、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根据委托权限负责保税监管区域内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五)协调和支持海关、边检、海事、外汇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港口、民航等有关部门对保税监管区域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拓展保税监管区域业务功能;

  (六)促进保税监管区域内投资环境和公共服务的完善,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七)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根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管理委员会可以在保税监管区域内行使以下管理权限:

  (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等投资管理权限;

  (二)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对外贸易等管理权限;

  (三)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土地管理权限,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等建设项目供地前的初审,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办理查处违法用地的相关事项等;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管理权限,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城市道路设计审批,招标投标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市场中介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等;

  (五)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生态环境执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管理权限,包括组织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排污收费、总量减排、核发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等;

  (六)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经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需要委托的其他管理权限。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管理委员会行使管理权限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

  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受委托实施管理权限的实施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理委员会实施管理权限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保税监管区域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保税监管区域的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可以指定专门工作机构配合管理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第八条 保税监管区域的设立、扩区、区位调整应当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保税监管区域的设立、扩区、区位调整和退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保税监管区域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控制面积和四至范围进行规划设计。

  保税监管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管理委员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保税监管区域可以根据业务运作和产业发展需要分期进行建设。保税监管区域的开发经营主体应当按照保税监管区域的开发建设规划,在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下开展分期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

  实行围网封闭管理的保税监管区域应当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要求,规划建设卡口、围网、通道、验货场地、监管仓库、监控系统、检验处理场所和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为驻区海关等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并保障办公所需的水、电供应和通信线路畅通。

广州市保税监管区域管理办法(2019修订)

4. 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扩大国际贸易,规范和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通行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综合性对外开放的特定经济区域。第三条 保税区主要发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加工贸易、仓储物流、高科技和技术先进工业,相应发展货物运输、商品展示和销售以及金融等业务。第四条 投资者在保税区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护。
  保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全省保税区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保税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调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保税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保税区的行政、经济事务实行统一管理。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第七条 保税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公布保税区行政管理规定;
  (二)编制保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投资者在保税区的投资项目;
  (四)保税区土地的开发和建设,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发证等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保税区基建工程的报建审核、发证、招标投标监督、工程质量监督及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等方面的管理事项;
  (五)统一管理保税区内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事业;
  (六)按照有关规定决定保税区内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的调配和任免;按照有关权限审核保税区中方人员的因公出国、出境。邀请国外、境外人员到保税区从事活动;
  (七)保税区财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统计、环境保护、治安、消防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八)协调海关、税务、检验检疫、外汇等管理部门在保税区内开展有关业务;
  (九)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在保税区设立企业或者机构,应当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到设于保税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管理等注册登记手续。第九条 原材料来自境外、制成品销往境外的加工项目,在保税区内不受限制,但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除外。第十条 经批准,保税区企业可以开展租赁等服务贸易业务。第十一条 机动车出入保税区,凭管委会签发的通行证件在指定的闸口出入,并接受海关检查。第十二条 出入保税区人员,凭管委会准予使用的有效证件,在指定的闸口进出。第十三条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第十四条 保税区企业、机构、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海关或者保税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第十五条 保税区管理机构和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保税区企业、机构、个人对保税区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5. 广州保税区的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起步营运阶段(1993-1994年)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 完成全区海关隔离设施及“七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部分仓库、写字楼、商品贸易展示街、 临时码头等公用及商用建筑物建成并投入使用,形成高标准的投资经营环境; 仓储区及金融贸易区的建设全面铺开;打通国内外招商渠道,大规模进行项目引进; 主要政策落实到位,内外部体制关系基本理顺;建立一个集中、精简、高效、廉洁的行政管理体系; 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为全区提供全面优质服务。第二阶段:功能发挥阶段(1995-1996年)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完成部分仓库、 写字楼的建设,使大部分规划建设项目竣工;重点发挥国际贸易功能、商品橱窗功能, 使之形成广州保税区的重要特色;其它各项功能开始发挥,形成基本架构;汽车、 生产资料、高档日用品、电子产品、金银首饰等一批有形专业市场建成营运,并具备国际化、 规范化的管理水平;管理机构的运作趋于成熟,主要政策以立法形式加以确定。第三阶段:功能完善阶段(1997-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各项功能,使保税区整体功能得以发挥; 以组合方式扩大保税区地域面积。这个阶段,全区一片繁荣,内外客商云集, 货物集散规模大,经济效益显著, 一个高度开放的符合国际标准的综合性自由贸易区崛起在黄埔港区,构成广州国际化大都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成为广州经济国际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广州保税区的实施步骤

6. 广州保税区的机构和职能

广州保税区管理机构的设置包括三个主要层次:广州保税区领导小组、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海关等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派驻区内机构。广州保税区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副组长由主管外经工作的副市长、市委领导及保税区管委会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外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埔海关、广州港务局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保税区的领导工作,对保税区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协调保税区与市各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广州保税区管委会:根据《广州保税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其性质是广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其主要职责有:1.制定和修改保税区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2.制定和发布保税区的各项管理实施细则;3.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保税区的投资项目,审批保税区各类企业与机构的设立、合并和撤销;4.管理保税区内的基本建设、财政税收、工商行政、劳动人事、土地房产、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消防治安、公用事业等行政工作;5.管理、监督保税区的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等经济活动;6.统一协调保税区内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工作;7.管理保税区内公共事业和设施;8.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按照此职能规定和保税区的实际发展需要,广州保税区管委会暂时设立四个职能部门:经济发展局:主要行使计划、统计、外经、外贸、项目审批、进出口物资审批、物价、企业管理、投资服务、组织招商等经济管理方面的职能。公共事业局:主要行使土地房产管理、市政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的管理职能。财税局:主要行使保税区财政预决算、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等方面的职能。办公室:主要行使管委会的秘书、公关、宣传、监察、审计、侨务、台湾事务、社会文化管理、劳动人事、工资、外事、保卫、政策研究、法制、机关后勤服务、保税区人员和车辆进出监管等方面的职能。为强化服务职能,管委会下设若干事业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税咨询事务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发展研究中心等。派驻机构:鉴于保税区属海关监管区的特点,保税区内派出机构的设置以海关为主,拟设立广州保税区海关。其它派驻机构依保税区的发展实际需要设立。在发展初级阶段,一些必要的部门如工商管理、派出所等部门可采取两块招牌, 一套人马的方式与广州开发区现有机构合署办公。

7. 广州保税区的优惠政策

(一)、允许中国境内外(含港、澳、台地区)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保税区投资兴办或设立贸易、仓储、出口加工、运输企业、金融和展销机构及经批准兴办的其它企业或机构。(二)、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进出口关税,免领进出口许可证,免予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三)、在保税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动。(四)、货物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视同进口;货物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五)、允许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加工出口产品;除国家实行出口配额的商品外,保税区内企业可以自由加工。(六)、对保税区内展示的进口商品,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手续更加简便。(七)、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允许保税区仓储企业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的变化,在保税区内储存国内需要的商品;对转口、仓储货物的储存期限,不作硬性规定。(八)、对保税区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九)、保税区企业经营业务所得外汇收入,可保留现汇,周转使用。各国投资者经营所得、、外籍员工薪金及其他合法收入,、照章办理纳税等手续后自由汇出境外。允许外币在区内计价结算和流通。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自主行使市政府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凡要求在保税区设立企业的投资者,可以方便快捷的办妥必要的登记手续。

广州保税区的优惠政策

8. 广州保税区的功能分区

广州保税区的土地主要分为仓储、商业贸易、出口加工、码头 及公共服务等用地。东部为码头、仓储、工业用地,占地36万平方 米,适建多层、高层仓库和货运码头;南部为商业贸易、公共建筑 用地,占地30万平方米,适建多层、高层楼宇,提供给贸易、金融、 商品展销等行业以及区管理中心、文娱设施、餐饮等;中西部为仓 储工业用地,占地28万平方米,适建多层仓库和厂房,从事高科技、 出口加工和商业性简单加工。广州保税区规划用地分为一期和二期用地,保盈大桥将一期和二期连接起来。其中,一期主要发展商业贸易、仓储、展示、商业性简单加工、码头及公共服务等行业;二期主要用于发展电子信息制造业等高科技产业,规划建设电脑工业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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