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黄金买卖业务应该如何缴纳流转税?

2024-05-15

1. 银行黄金买卖业务应该如何缴纳流转税?

问:某银行目前开发两项黄金买卖业务。第一项是代销实物黄金,不赚取差价只收取手续费,黄金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寄给购买人;第二项是销售纸黄金,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虚拟黄金买卖,银行赚取与资本市场的差价,不涉及实务交割。请问这两项业务涉及哪些流转税?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代销实物黄金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银行销售黄金不需缴纳增值税。否则,银行销售黄金应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代销实物黄金,属于提供“服务业——代理业”营业税应税劳务,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应缴纳营业税。 2、纸黄金是黄金的纸上交易,投资者的买卖交易记录只在个人预先开立的“黄金存折账户”上体现,而不涉及实物金的提取。盈利模式即通过低买高卖,获取差价利润。纸黄金实际上是通过投机交易获利,而不是对黄金实物投资。
纸黄金的类型除了常见的黄金储蓄存单、黄金交收定单、黄金汇票、大面额黄金可转让存单外,还包括黄金债券、黄金账户存折、黄金仓储单、黄金提货单,黄金现货交易中当天尚未交收的成交单,还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等。均属纸黄金的范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因此,纸黄金不属于货物,银行销售纸黄金不涉及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纸黄金不属于外汇、货物期货、有价证券。 金融商品也可以称为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我们认为,纸黄金属于其他金融商品。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因此,银行买卖纸黄金属于“金融”营业税应税劳务。

银行黄金买卖业务应该如何缴纳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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