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与捐赠的区别

2024-05-15

1. 捐助与捐赠的区别

法律分析:捐助是单方自愿行为,无附带条件。捐赠是捐赠人与受赠人成立一个合同,由捐赠人向受赠人赠送财物的行为,可以附加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捐助与捐赠的区别

2. 捐助与捐赠的区别

捐助是单方自愿行为,无附带条件。捐赠是捐赠人与受赠人成立一个合同,由捐赠人向受赠人赠送财物的行为,可以附加条件。
一、行政单位对外捐赠规定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二、赠送物品有没有权利收回
赠送的物品在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三、赠与合同和遗赠合同的区别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作出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后,即可予以实施的合同;而遗赠则是由遗赠人生前作出,在其死后方可实施的一种意思表示;
2、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受赠人之间的合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而遗赠则是遗赠人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需受遗赠人的同意即可成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3. 捐赠和无偿援助的区别

 相信很多小伙伴会在电视上看见捐赠和无偿援助等词语,但是可能对于二者的区别是什么并不是太清楚,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捐赠和无偿援助的区别 
   捐赠和无偿援助的区别主要在于概念的不同,捐赠是指没有索求地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别人。无偿援助是国家之间对外援助的一种形式,是发达的援助国提供给相对落后的受援国用于发展基础建设、医疗卫生、教学、救灾等方面的资金。
     
    捐赠的方式、原则、内容 
   捐赠比较常见的方式包括:1、直接捐赠:接受个人、团体无偿捐赠实物或资金;2、复制后捐赠:在双方友好协作的基础上,进行文物、标本复制。捐赠的原则主要是以自愿为原则,以文物合法为前提,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的内容包括具有史料、学术研究、文化价值的各类文物、收藏品、考古发现、老物件等藏品;有地区特色的传统农具;动物类标本、南海海洋生物标本、植物类腊叶标本和浸泡标本,及农林生产类种子;岩石、矿物、化石等等。

捐赠和无偿援助的区别

4. 捐于与捐赠的区别

捐于与捐赠的区别

两个词的相同处是:都含有“ 在没有索求地情况下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国家或别人,赠送,捐献。 ”

不同处是:捐于含有“舍弃;抛弃的意思”,如:
~弃|~躯|~生
~官|车~|房~|税~,等。

5. 法律角度,捐赠与捐助的区别

区别:
捐助是单方自愿行为,无附带条件。比如说给灾区捐钱,可直接汇款到灾区,不需要对方意思表示为前提。
捐赠是捐赠人与受赠人成立一个合同(即双方法律行为,要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由捐赠人向受赠人赠送财物的行为,可以附加条件。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四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 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法律角度,捐赠与捐助的区别

6. 赞助、资助、捐助、捐赠的区别?

1、意思不同
赞助是一个汉语词语,意思是支持并协助。资助,汉语词汇。资助是指帮助、提供资金资助。捐助解释为用钱财等捐给需要帮助的人。捐赠是一个动词,字面意思是捐献、赠送。指没有索求地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别人。
2、出处不同
赞助出自南朝 梁 慧皎 《高僧传·义解二·道安》:“ 安 以 白马寺 狭,乃更立寺,名曰 檀溪 ,即 清河 张殷 宅也。大富长者,并加赞助,建塔五层,起房四百。”
宋 周煇 《清波别志》卷上:“盖 贯 倡之, 黼 成之, 安中 赞助之,所以致中国之祸也。”
邹韬奋 《经历》十二:“我所得到的深挚的友谊和热诚的赞助,已是很难得的了,但是经常方面还需要有相当的办法。”

资助出自《金石萃编》卷三四引《合邑诸人造佛堪铭》:“浄修波若,四摄资助。”
徐特立《怎样进行自然科学的研究》:“神秘的东西可以资助清谈。”
捐助出自明 陈继儒《大司马节寰袁公家庙记》:“军兴(袁可立)则捐助千五百金,请修筑修凿修战守之具。”
清 龙启瑞 《何雨人家传》:“与 蒋君 议捐助,设守备,申禁约,违者治以法。”
3、性质不同
捐助是单方自愿行为,无附带条件。比如说给灾区捐钱,可直接汇款到灾区,不需要对方意思表示为前提。成立一个合同(即双方法律行为,要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由捐赠人向受赠人赠送财物的行为,可以附加条件。
捐赠是捐赠人与受赠人赞助是因认同而投一票;资助是因认同而用金钱帮助;捐助是为国家献一份力;捐赠是因同情免费赠送某一种东西。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赞助
百度百科-资助
百度百科-捐助
百度百科-捐赠

7. 赞助、资助、捐助、捐赠的区别?

区别一、释义不同:
赞助:帮助;支持(现多指拿出财物帮助)。
资助:用财物帮助。
捐助:拿出财物来帮助。
捐赠:赠送(物品给国家或集体)。
区别二、出处不同:
赞助:邹韬奋《经历》十二:“我所得到的深挚的友谊和热诚的赞助,已是很难得的了,但是经常方面还需要有相当的办法。”
资助:叶圣陶《倪焕之》十:“于是解开钱袋来资助灯彩蜡烛以及杂项开支。”
捐助:?王西彦《乡下朋友》:“虔诚地向他们请求捐助。”
捐赠:阿英《高尔基和中国济难会》:“高尔基要根据这些材料写一部书,把这部书所得的版税全部捐赠给中国的受难者。”
扩展资料
一、赞助的近义词:扶助?[fúzhù]?
解释:帮助。
引证:巴金《家》三一:“他自愿地从父亲的肩头接过了担子,把扶助弟妹的事情作为自己的生活的目标。”
二、资助的近义词:帮助?[bāngzhù]?
解释:替人出力、出主意或给以物质上、精神上的支援。
引证:陈毅《六十三岁生日述怀》诗:“一喜得帮助,周围是友情。”
三、捐助的近义词:捐献?[juānxiàn]?
解释:拿出财物献给(国家或集体)。
引证:峻青《黎明的河边》八:“他并不认识我,甚至连我的家乡住处姓名都不知道,却为着我的安全,慷慨地捐献出自己底青春的生命。”
四、捐赠的近义词:救济?[jiùjì]?
解释:用金钱或物资帮助灾区或生活困难的人。
引证:?老舍《四世同堂》二:“因家道衰落而连这陋巷也住不下去的,他也无力去救济。”

赞助、资助、捐助、捐赠的区别?

8. 捐款和捐赠有什么不同?

捐款和捐赠主要的区别在于:
捐赠包括货币捐赠与非货币捐赠,捐款就是货币。在税法上对捐赠与捐款适用的有关规定是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 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八条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四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 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条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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