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修正)

2024-05-15

1.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第六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第二章 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状况,制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具体措施、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所依据的准则、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标准、内部报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配等。
  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报银监会备案。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各级行应指定部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和信息管理。第九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由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总行指定机构为主管机构。主管机构应负责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限额设定和调整或提出相应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同时应负责集团客户经营管理信息的跟踪收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第十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时,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最高授信额度应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第十二条 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本指引所指的超过风险承受能力是指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15%以上或商业银行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
  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监会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与资本余额的比例。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
  必要时,商业银行可要求集团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应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修正)

2.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0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等。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买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第四条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第六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第二章 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状况,制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具体措施、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所依据的准则、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标准、内部报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配等。
  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各级行应当指定部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和信息管理。第九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由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总行指定机构为主管机构。主管机构应当负责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限额设定和调整或提出相应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同时应当负责集团客户经营管理信息的跟踪收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第十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实行客户经理制。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时,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最高授信额度应当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第十二条 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包括第四条第二款所列各类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否则将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
  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当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

3.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修改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等。”二、第四条修改为:“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三、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四、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五、第十二条修改为:“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包括第四条第二款所列各类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否则将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当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计算授信余额时,可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六、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证件、实际控制人及证件、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大诉讼情况以及在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情况等。”七、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贷款时,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依法采取其他措施:八、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七)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九、第三十条修改为:“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等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修改决定

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2010)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等。”二、第四条修改为:“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三、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四、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五、第十二条修改为:“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包括第四条第二款所列各类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否则将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

  “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当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六、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证件、实际控制人及证件、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大诉讼情况以及在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情况等。”七、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贷款时,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依法采取其他措施:八、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七)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九、第三十条修改为:“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等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2007)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二、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三、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监会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与资本余额的比例。”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银监会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和信贷信息系统的建设。”五、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通过查询贷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径,充分掌握集团客户的负债信息、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六、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及时把授信总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定代表人、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作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银监会建立大额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统计和风险分析制度,并视个别集团客户风险状况进行通报。”八、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应与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必要时应要求授信对象出具经商业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意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2007)

6.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附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有关名词的说明操作风险事件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因素所造成财务损失或影响银行声誉、客户和员工的操作事件,具体事件包括: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实物资产的损坏,营业中断和信息技术系统瘫痪,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七种类型(进一步的信息可参阅《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附录7:损失事件分类详表”)。 商业银行用于识别、评估操作风险的常用工具。(一)自我风险评估自我风险评估是指商业银行识别和评估潜在操作风险以及自身业务活动的控制措施、适当程度及有效性的操作风险管理工具。(二)关键风险指标关键风险指标是指代表某一风险领域变化情况并可定期监控的统计指标。关键风险指标可用于监测可能造成损失事件的各项风险及控制措施,并作为反映风险变化情况的早期预警指标(高级管理层可据此迅速采取措施),具体指标例如:每亿元资产损失率、每万人案件发生率、百万元以上案件发生比率、超过一定期限尚未确认的交易数量、失败交易占总交易数量的比例、员工流动率、客户投诉次数、错误和遗漏的频率以及严重程度等。 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风险:1.商业银行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2.商业银行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事由被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3.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法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

7. 国内商业银行加强集团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策略?

集团企业最早出现在欧美发达国家,是现代企业发展的高阶形式,一般是指通过资本投入、管理控制或家族关联等多种关联方式形成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单位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和有机联络***即家谱***的企业法人群组。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集团企业发展非常迅猛,截至2005年末,全国大型集团企业已达2845家,总资产超过20万亿元。在集团企业加快发展的同时,商业银行竞相营销和积极拓展各类集团客户,开展战略合作,对集团的信贷投放不断增加,集团信用风险也不断暴露,银行在众多集团风险案件中遭受了重大资金损失和声誉损失。近期,中国银监会下发了修改后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并再次预警集团客户资金链断裂风险。可见,国内银行加强集团风险管理已经刻不容缓。   一、加快经营战略转型,形成业务特色和比较优势   国内银行要避免“羊群效应”的负面影响,必须尽快形成业务特色和比较优势,依靠业务特色获得可持续发展。第一,加快经营战略转型步伐。资产业务加快转向零售贷款、 信用卡、贸易融资业务,逐步降低企业贷款在总资产中的比重,降低大企业大集团贷款在企业贷款中的比重;对于集团客户,应主动调整营销策略,以贷款产品为基础,积极发展现金管理、 企业年金、投资银行、财务顾问等特色产品,满足企业不断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进而与集团形成相对稳固的合作关系,获取多元化的收入来源。第二,加快实施行业聚焦与信贷组合管理。行业聚焦与组合管理是商业银行预防行业风险和集团系统性风险的有效手段,行业、客户、地区、业务是信贷组合的重要维度。国内银行要以客户信用评级、债项评级、RAROC等为基础手段,从全行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实施行业聚焦研究和股东价值导向的信贷组合管理,分享国民经济的发展成果。第三,加强资产业务创新。基于国内银行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步伐不断加快的背景,加强资产业务创新与风险管理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国内银行必须下大力气研究客户财务管理的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趋势,特别是集团客户的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和资金统一结算、风险统一控制的内在要求,开发更多的金融工具和服务产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理财型银行”,避免只有传统信贷产品的被动局面。   二、健全集团风险管理机制,优化集团客户风险管理流程   搞好集团客户风险管理,必须建立配套的风险管理机制,国内银行要以集团统一授信工作为起点,尽快健全集团风险管理机制。首先,建立统一集中的集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总行对集团客户的集中管理与统一控制,拉直集团风险的报告路径。在总、分行设定集团风险管理团队,由具有丰富经验的风险经理担当。跨国、跨省 ***区***、跨分行的集团客户由总行进行集中管理,分行内跨支行的集团客户由分行统一管理。直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调查、信用评级、统一授信、授信操作、贷后检查、五级分类、风险监控、风险预警、不良催收等全部信贷活动。其次,明确集团风险的管理主线和工具。管理主线就是要弄清关联关系、关联交易与关联互保,解决资讯不对称;管理工具就是要充分发挥信用评级、风险限额、用途监控的作用。第三,完善利益分配和协调管理机制。在集团风险管理中,应按照“风险、收益和成本相匹配”的原则协调主办行与协办行的利益分配。凡是由总行集中管理、分行具体经办业务的集团客户,分行按业务量和风险度获取收益、承担经济资本、计提拨备外,应按照授信比例承担总行管理成本。第四,优化集团客户风险管理流程。风险管理过程本质上是资讯管理。集团管理始于单户管理,但又有别于单户管理,其风险具有系统性、隐蔽性、破坏性强的特点,所以,集团风险管理流程应特别突出资讯收集、额度监控、贷后管理、资讯维护等环节。 
 
  三、加强关联交易和关联行为分析,建立集团客户发现机制   切实弄清集团的关联关系,有效掌握关联交易的实质和影响,才能从根本上搞好集团风险管理。首先,要加强贷前调查,提高调查水平,严把集团客户关联关系关。除了完成单户企业的信贷调查和信用评级外,还应深入调查集团的股权架构、主要行业状况、市场份额、银行融资和区域分布情况,弄清集团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正确列出集团家谱,客观地提出集团信贷调查报告。在客户评级中,关联客户评级应不高于集团公司评级。如协办行发现集团某一子公司有特殊风险,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主办行,并对子公司评级作相应调整。其次,积极探索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识别方法。通过集团业务经营和资金往来的关联程度、公司标识的统一程度以及集团成员对外投资和接受投资等情况,了解和掌握集团的家谱和管理方式。注重从控制***投资***、被控制***被投资***关系、交易往来及定价政策发现关联关系。对于没有表面控制关系的,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关联关系,有共同的所有者、控制者、管理层的企业也应视同集团管理。加强关联互保分析,分析关联互保的背景、总量和结构,确定关联互保的风险程度。第三,建立集团客户发现***生成***机制。一定程度上,集团客户的发现机制是银行集团风险管理的先导。国内银行应建立集团资讯集中维护机制,改变目前的分散方式,具体可以由基层行提供集团客户资讯,总、分行设集团风险经理集中录入。   四、科学设定集团风险限额,防止过度授信发生   要有效避免过度授信“垒大户”,国内银行必须强化理性竞争、审慎授信的风险观念,加强同业交流与合作,探索有效的方法,科学设定和管理集团风险限额。第一,建立集团风险限额确定机制。集团风险限额必须与其经营规模、财务状况、负债结构与现金流量相匹配。如根据信用评级和债项结构确定风险限额;根据集团主营收入、净利润、现金流状况确定风险限额;根据集团净资产、负债率和负债结构确定风险限额,以及综合各种方法进行确定。其次,区别设定和使用集团风险限额。对于紧密型集团,要集中授信、分散使用,先以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集团净资产规模和年度营业收入规模、经营性现金流量、负债结构及对应的偿债能力,确定集团风险限额。然后再考虑集团内单一客户的独立偿债能力、贷款串用风险、关联担保能力风险以及风险的传染性,审慎确定集团内主要成员的风险限额。对于松散型集团,则要分散授信、汇总管理。先分别测算集团成员企业的最高授信额度,再汇总测算集团整体的风险限额。第三,完善分支行和客户经理的绩效 考核机制。减少贷款规模在考核中的占比,突出风险价值导向考核,通过考核机制的完善,促进理性、审慎风险文化落地生根,促进主办行、协办行积极参与集团风险全过程。   五、强化信贷资金用途管理与还款来源监测   首先,密切关注集团投资行为。银行贷款应主要支援集团核心业务、核心专案、核心资产的流动资金需要,避免与高成长、高资本运作、处于高投资期的集团发生授信业务;突出支援平稳增长、专注主业、适度投资的集团,坚持流动资金不用于集团专案投资与并购支出。贷款发放后,要及时进行资金用途和流向管理,掌握集团核心现金流,确保第一还款来源的充分性。其次,要合理安排集团的资产业务品种。品种安排必须与集团真实需求相匹配,中长期贷款对应专案建设或技术改造的资金需求,避免短贷长占。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分类管理,区分铺底性和临时性的需求。第三,贷款用途纳入合同条款管理。设定预防性条款,如资讯披露与告知、资产转让限制、财务比例限制、关联交易限制、利润分配、交叉违约等条款,确保集团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第四,加强集团账户资金流监测分析。将银行的信贷系统与会计系统进行对接,通过技术手段监测集团账户资金进出,跟踪信贷资金流向,监测其是否按合同使用,分析其真实还款来源。对存在异动流向的,及时采取措施。   六、加强集团客户风险预警和贷后管理,完善IT支援系统   有效避免集团信用风险“见光死”,必须加强风险预警和贷后管理,并借助IT系统支援。一是加快风险预警体系建设,特别是集团风险预警。国内银行要在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银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研究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开发风险预警模型,建设集团风险资料库,通过关键指标提前预警风险,及时做好风险评价,建立不良集团“黑名单”制度,前移风险管理措施。将集团的经营性现金流、关联公司账户资金进出作为财务预警重点;将关联资讯、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作为非财务预警重点。二是充实风险管理专业队伍,强化集团贷后管理。集团的风险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落实风险预警要靠到位的贷后管理,这就需要一批专业人才,将集团作为“一个债务人”进行集中管理,严密监控集团的重大体制变化、经营财务状况、重大投资活动、核心资产变动、社会与法律活动,严密监控集团内的关联交易活动、大额资金往来、资本市场举措,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行动等。针对集团客户不同的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采取不同的贷后检查频率和检查方式,并将检查发现的重大变化情况及时录入信贷系统。三是完善集团风险管理资讯系统。系统应包括集团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等资讯,以及集团风险管理中生成的评级资讯、调查报告、检查报告、风险预警等资讯,至少应实现以下目标:随时可列出每个集团所属企业清单,可以展示集团“家谱”;随时可给出每个集团所属企业在银行的每笔贷款;可以给每个集团所有企业设定最高信用限额。

国内商业银行加强集团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策略?

8.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介绍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