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有哪些一般规定?

2024-05-15

1. 工资支付有哪些一般规定?

 1.工资支付的形式:法定货币。不能用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工资。
  2.工资支付的对象: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企业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办理签收存档。
  3.工资支付的周期: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果企业工资结算是按年的,应当按月预付,到期结算,且支付的日期必须确定。如遇休息日、节假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工资支付日期未支付工资的行为,即为拖欠工资。
  4.工资支付的数额: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无正当理由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就是克扣工资。克扣工资除企业补发劳动者的工资克扣额以外,还必须按规定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工资支付有哪些一般规定?

2. 工资支付有哪些一般规定?

1.工资支付的形式:法定货币。不能用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工资。 2.工资支付的对象: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企业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办理签收存档。 3.工资支付的周期: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果企业工资结算是按年的,应当按月预付,到期结算,且支付的日期必须确定。如遇休息日、节假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工资支付日期未支付工资的行为,即为拖欠工资。 4.工资支付的数额: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无正当理由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就是克扣工资。克扣工资除企业补发劳动者的工资克扣额以外,还必须按规定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3. 工资支付有哪些规定

工资支付有这些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工资应以货币方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可拖欠和克扣。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每月至少应支付一次工资,以周、日、小时工资制实行。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工资发放日期都有相应约定。如遇例外情况,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后,完成任务便支付工资。此外,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以实物、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是不合法的。
一、农民工工资放新政策
1、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3、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二、劳动法中有没有明确规定发工资时间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是指按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有哪些规定

4. 工资支付是如何规定的

工资支付的规定如下: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5. 工资支付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等。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等内容。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规定是什么

6. 工资支付的规定

 工资支付的规定
                      大家知不知道工资支付的规定是什么吗?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无论是正式还是劳务派遣,那么工资支付的规定是什么呢?下面就和我们一起来看一看了解一下工资支付的规定吧。
    工资支付的规定1     一、《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二、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
    工资支付的规定2     一、工资支付的形式有哪些 
    工资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主要支付形式有: 一种是以货币形式支付,极个别是以实物形式支付。一般来讲, 工资主要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 《 劳动法》 第五十条明确规定, “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五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其原因有三:
    1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货币是价值尺度。 ①它能准确衡量所有商品和劳务价值; ②它能更好反映劳动者个人实际支付劳动量与劳动报酬的关系, 有利于寒现按劳分配; ③它便于劳动者之间进行比较, 有利于贯彻同工同酬原则。
    2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货币担负交换手段、 支付手段的职能, 在经济生活中起媒介作用。 以货币作为支付形式有利于充分实现劳动者的消费欲望。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3 、 以货币形式作为支付工资的基本形式, 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可以加强对工资分配的管理, 使劳动者个人收人货币化、 规范化。这将有利于清理各种工资性收人,提高收人分配透明度;加强对用人单位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财务监督, 抑制工资外收人扩张。 也有利于建立个人收人申报制度, 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人分配的功能。
     二、工资支付的法律保障 
     第一、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克扣劳动者工资是指在正常条件下,劳动者履行了劳动的义务, 并按规定的质量和数量完成了生产和工作任务, 应当得到的劳动报酬被用人单位无故不予支付的行为。拖欠劳动者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都是对劳动者享有权的侵犯, 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 劳动法》 第五十条规定: “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 “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用人单位叮代扣劳动者工资: 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③法院判决、 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扶养费、 赡养费; ④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 第十六条规定: “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2 0 %,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行政部门、 政府有关部门、 工会组织对违反法律, 克扣劳动者工资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具有行使监督、 纠正和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 破产企业首先要支付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 “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 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清偿顺序、 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工资。” 这是企业破产时, 对劳动者工资支付的法律保障。

7. 工资支付的规定

法律分析:工资支付形式的规定是,工资必须是法定的货币,用人单位不可以支付劳动者实体物或者有价证券来抵扣货币工资。工资支付对象的规定是,工资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只允许特殊情况下由劳动者亲属或者劳动者亲自委托的人代领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规定是,即使劳动者在休年假、婚丧假、探亲假期间,用人单位还是要支付工资给劳动者。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的规定

8. 工资支付条例的支付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颁布单位】 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41206【实施日期】 19950101【章名】 全文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1.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3.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4.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5.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6.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7.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8.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9.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10.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11.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12.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1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日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14.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15.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16.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17.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18.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