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式回购首期资金结算额的计算公式

2024-05-17

1. 买断式回购首期资金结算额的计算公式

买断式回购首期资金清算金额=(首期交易净价+首期结算日应计利息)×回购债券数量/100,买断式回购到期资金清算金额=(到期交易净价+到期结算日应计利息)×回购债券数量/100,主要计算的是价格,可见买断式回购计价方式跟现券交易计价方法一致。
买断式回购与现行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重要的差别就在于债券的所有权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了一定期限的转移,即伴随着一次现券的卖出和一次现券的赎回,实际是两次现券交易的组合。
一般认为买断式回购不仅同时具有融资、融券及远期价格发现的功能,而且为债券市场提供了利用做空和做多交易组合获得盈利的机会。

本质特征
从买断式回购的本质特征看,一笔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结束后,回购债券仍然回到正回购方手中,回购期间债券的应计利息实际上也是由正回购方获得。
回购到期后最终实际上是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归还期初融入的本金及回购期间的应计利息(不考虑回购期间发生回购债券付息的情况,其实际结果也是一样),回购债券在回购期间实际上发挥的是质押品的作用。因此,从现实经济意义看,买断式回购就具有质押贷款的性质,而“质押品”就是回购债券。

买断式回购首期资金结算额的计算公式

2. 买断式回购首期资金结算额的计算公式

买断式回购首期资金清算金额=(首期交易净价+首期结算日应计利息)×回购债券数量/100,买断式回购到期资金清算金额=(到期交易净价+到期结算日应计利息)×回购债券数量/100,主要计算的是价格,可见买断式回购计价方式跟现券交易计价方法一致。
买断式回购与现行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重要的差别就在于债券的所有权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了一定期限的转移,即伴随着一次现券的卖出和一次现券的赎回,实际是两次现券交易的组合。
一般认为买断式回购不仅同时具有融资、融券及远期价格发现的功能,而且为债券市场提供了利用做空和做多交易组合获得盈利的机会。

本质特征
从买断式回购的本质特征看,一笔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结束后,回购债券仍然回到正回购方手中,回购期间债券的应计利息实际上也是由正回购方获得。
回购到期后最终实际上是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归还期初融入的本金及回购期间的应计利息(不考虑回购期间发生回购债券付息的情况,其实际结果也是一样),回购债券在回购期间实际上发挥的是质押品的作用。因此,从现实经济意义看,买断式回购就具有质押贷款的性质,而“质押品”就是回购债券。

3. 买断式回购中,初始结算和到期结算的区别

(一)买断式回购交易初始结算
 
初始结算业务流程如下:
 
1.清算。买断式回购初始交易日(T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根据交易所成交数据按参与人清算编号对买断式回购交易、履约金与其他品种的交易进行清算,形成一个清算净额。
 
2.资金交收和证券交收。
 
T+1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相关待交收处理规则确定待处分证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依法拥有处置权。
 
(二)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
 
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的交收时点为R+1日  (R为到期日)14:00。
 
回购到期清算日  (R日)9:00—15:00,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通过PROP系统对当日到期的一笔或多笔买断式回购中报不履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接受对同一笔交易的多次申报,但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参与人发送的不履约申报后将申报结果即时反馈给申报人。参与人可通过PROP平台实时查询申报结果。参与人申报不履约后其购回交收义务自动解除,相应的履约金不予返还。

买断式回购中,初始结算和到期结算的区别

4. 什么是买断式回购?


5.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中,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以竞价交易,全价结算,是什么意思?

全价=净价+债券在回购期间的利息。
竞价交易指报价中的回购金额仅指标的债券的价值;
而全价结算则指在回购交易的资金交割时,正回购方融入的资金包括竞价时的报价加上标的债券在回购期间的利息,因此称为“全价”以区别于报价时的“净价”。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中,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以竞价交易,全价结算,是什么意思?

6. 什么是买断式回购交易?

第一条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国债持有人在将一笔国债卖出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该笔国债的交易行为。通过卖出一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 
  第三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第四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除遵守本实施细则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本所会员应建立有关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的风险控制机制,如代理客户参与该回购业务,应对机构投资者身份进行资格认定,并与其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本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七条 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 
  第八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进行申报; 
  (二)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 
  (三)最小报价变动:0.01元; 
  (四)交易单位:手(1手=1000元面值); 
  (五)申报单位:1000手或其整数倍; 
  (六)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第九条 单笔交易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有关大宗交易的其他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费用按现行同期限国债标准券回购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履约金”)制度,融资方和融券方在成交当日须按一定比率缴纳履约金。履约金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买断式回购到期并完成清算交收前,双方不得动用。 
  第十二条 每笔交易须缴纳的履约金数额等于该笔交易的初次结算金额和该买断式回购品种履约金比率的乘积。 
  履约金比率由本所根据控制风险和保证履约的原则,参照相同期限已上市国债的历史价格波动情况确定。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履约金比率。 
  调整后的履约金比率,只适用于调整后的交易,不追溯调整。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必须拥有足额的资金或相应的国债。 
  第十四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进行。初次清算价格为上一交易日对应国债的收盘价(净价)加上交易日对应国债的应计利息,购回清算价为购回价(净价)加上到期日应计利息。具体清算交收遵守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回购到期双方按约履行的,履约金返还各自一方。如单方违约,违约方的履约金交守约方所有。到期日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视为违约。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购回相应国债,视为违约。 
  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给守约方为限,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第十六条 回购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购回相应国债,同时其对应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则交易双方均为违约。双方各自缴纳的履约金依据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第十七条 投资者在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后,方可撤销其指定交易。 
  第十八条 在到期日闭市前,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该日到期回购进行不履约申报,即主动申报不履行购回或卖出的义务。投资者申报不履约指令后,按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不履约申报通过结算会员的PROP平台进行,以买断式回购成交日的成交编号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有权依据本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该会员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 
  (一)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会员不予限制的; 
  (二)会员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挪用客户资金或国债从事买断式回购自营业务的; 
  (三)会员因买断式回购到期交收导致资金账户透支或国债余额不足的; 
  (四)会员操纵市场价格和从事其它违规行为,影响买断式回购市场秩序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拥有本所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有权停止其从事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指定券种的国债买断式回购实施停牌,并可视市场具体情况对其复牌,亦可根据市场情况终止某券种的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停牌、复牌和终止的决定由本所以通知形式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遵守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7. 什么叫买断式债券回购?

买断式债券回购的实质是标的债券的两次交易协议,在回购期初,融券方从融资方手中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标的债券,同时双方在买卖协议中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即回购期末),融资方以约定的价格从融券方购回标的债券,回购到期时,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进行第二次交易。

相对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即可实现融资功能,也可实现融券功能,即融券方在回购起初买入债券后,拥有该债券的全部收益权及处置权。

什么叫买断式债券回购?

8.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含义是什么?

债券买断式回购是正回购方以出售债券现券的方式,向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按照约定利率和期限,以债券回购方式赎回债券现券。与封闭式相比,主要在于债券归属权发生改变,有一次卖出和一次赎回,成为两次现券交易的组合。
比如,投资者第一次选择了90天的交易品种进行逆回购,20天后如果出现问题,他就可以通过正回购,再把手中该笔债券在60天内的任何品种上卖出去拿回现金,可以规避一定的资金紧张的风险。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