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补贴最新政策

2024-05-14

1. 南京市住房补贴最新政策

南京住房补贴申请条件一、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请条件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2、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3、在南京无自有住房(或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且租房居住。特别注意:以上条件需同时具备。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补贴申请条件1、住房情况: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2、收入情况:收入符合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难家庭认定标准。3、工作情况:工作和收入稳定,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3、从业单位:从业单位是在南京市玄武区、秦淮区、鼓楼区、建邺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5、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持本市合法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在南京市连续缴存社保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或者符合本市积分落户条件。6、优先保障:对在本市务工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职工职业技能性竞赛活动获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竞赛综合成绩前三名、取得高级工以上资格证书、属于我市紧缺工种和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连续工作年限、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年限可放宽1年,并予以优先保障。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是指将单位原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不享受国家福利性住房分配政策的职工,地方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发放。法律依据:《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工龄等因素计算确定。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

南京市住房补贴最新政策

2. 南京市住房补贴最新政策

南京住房补贴申请条件一、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请条件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2、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3、在南京无自有住房(或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且租房居住。特别注意:以上条件需同时具备。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补贴申请条件1、住房情况: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2、收入情况:收入符合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难家庭认定标准。3、工作情况:工作和收入稳定,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3、从业单位:从业单位是在南京市玄武区、秦淮区、鼓楼区、建邺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5、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持本市合法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在南京市连续缴存社保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或者符合本市积分落户条件。6、优先保障:对在本市务工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职工职业技能性竞赛活动获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竞赛综合成绩前三名、取得高级工以上资格证书、属于我市紧缺工种和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连续工作年限、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年限可放宽1年,并予以优先保障。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是指将单位原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不享受国家福利性住房分配政策的职工,地方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发放。 法律依据:《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工龄等因素计算确定。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

3. 南京住房补贴

南京住房补贴申请条件一、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请条件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2、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3、在南京无自有住房(或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且租房居住。特别注意:以上条件需同时具备。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补贴申请条件1、住房情况: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2、收入情况:收入符合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难家庭认定标准。3、工作情况:工作和收入稳定,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4、从业单位:从业单位是在南京市玄武区、秦淮区、鼓楼区、建邺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5、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持本市合法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在南京市连续缴存社保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或者符合本市积分落户条件。6、优先保障:对在本市务工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职工职业技能性竞赛活动获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竞赛综合成绩前三名、取得高级工以上资格证书、属于我市紧缺工种和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连续工作年限、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年限可放宽1年,并予以优先保障。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判定标准:1、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333元;2、人均财产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3、不得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的机动车辆。三、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补贴申请条件1、户籍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且满5年。2、符号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333元;2、家庭人均财产: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3、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83元;2、家庭人均财产: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3、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南京住房补贴网上申报

南京住房补贴

4. 南京住房补贴政策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南京城市竞争力,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在宁就业创业,现就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租赁补贴工作,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42号),落实《南京市发放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明确补贴对象、条件、标准,规范申请、审核、发放工作,保障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顺利实施,制订本办法。
一、什么是住房补贴
(一)住房补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
(二)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三)企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经济发达地方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经济欠发展的地区还无法实施。
(四)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二、住房补贴怎么算
(一)对于无住房的个人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
(二)如果买房子后是没有住房补贴的、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三)对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

5. 南京市住房补贴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并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条件是在毕业2年内提出有效补贴申请;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初始自主创业(兼职创业除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具有本市户籍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房居住并支付租金的。
法律依据:《南京市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审核、发放操作(暂行)办法》一、补贴对象与条件
  (一)补贴对象
  1. 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包括: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
  (2)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并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 全日制普通高校是指通过普通高考,统招专升本,全日制研究生统考方式的学校。
  3. 海外留学申请人取得的海外高校学位证书需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评估并出具相关的书面认证证明。
  (二)补贴条件
  1. 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毕业2年内提出有效补贴申请;
  (2)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初始自主创业(兼职创业除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
  (4)具有本市户籍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房居住并支付租金的。
  2. 根据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小件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并按规定开具机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租金发票),并注明房屋租赁事由、月租金额、租金支付期限等规定内容。
  (2)港、澳、台毕业生应取得在宁就业许可。
  (3)住房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南京市住房补贴政策是什么

6. 南京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南京住房补贴申请条件:1、普通高校及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大专学历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全日制毕业生。研究生可扩大至非全日制,需首次就业参保;2、毕业两年内在南京市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南京市参加失业保险;3、在宁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也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南京住房补贴申请材料:1、个人相关证书(学位证、毕业证或三级及以上资格证书)照片;2、租房发票或者租赁备案;3、其他个人相关的基本信息。法律依据:《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第二条(一)调整补贴标准。调整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标准;(二)调整住房面积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对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的标准,对其差额面积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的工龄,按工龄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补贴额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5元。

7. 南京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南京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如下:1、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籍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且满5年;符合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2、南京市发放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3、南京市发放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从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租赁补贴。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南京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8. 南京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毕业2年内提出有效补贴申请;(2)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初始自主创业(兼职创业除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3)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4)具有本市户籍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房居住并支付租金的。2.根据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1)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并按规定开具机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租金发票),并注明房屋租赁事由、月租金额、租金支付期限等规定内容。(2)港、澳、台毕业生应取得在宁就业许可。(3)住房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法律依据
《南京市发放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 补贴对象与条件
(一)补贴对象
1.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包括: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
(2)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并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全日制普通高校是指通过普通高考,统招专升本,全日制研究生统考方式的学校。
3.海外留学申请人取得的海外高校学位证书需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评估并出具相关的书面认证证明。
(二)补贴条件
1.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毕业2年内提出有效补贴申请;
(2)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初始自主创业(兼职创业除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
(4)具有本市户籍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房居住并支付租金的。
2.根据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并按规定开具机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租金发票),并注明房屋租赁事由、月租金额、租金支付期限等规定内容。
(2)港、澳、台毕业生应取得在宁就业许可。
(3)住房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