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和招商引资接待标准一样吗

2024-05-15

1. 公务接待和招商引资接待标准一样吗

公务接待和招商引资接待标准不一样。1、公务接待工作从内容上分为对内和对外两个部分,对内:接待兄弟单位的同事,部门、公司为团结而组织的聚会等。对外:接待业务往来的客户和潜在客户而组织的聚会等。对内的接待规格属于全员或部分人员出席,对外接待规格属于与业务较熟悉,接洽过的人或介绍一些陪同同事或新客户一起出席。2、商务接待一般建立在商业谈判或者商业合作上,泛指对外联系接待,它的礼仪规格相对比较高。在出席人员挑选上属于公司的决策者或者有部分决策权的人员接待。业务接待与商务接待的区别:1、从出席人员上区分,公务接待相对较为随意,主要以现场融洽气氛为主.商务接待出席人员为有一定决策权的人,会在接待会上进行商业谈判和商业合作。2、从接待规格(地点)上区分,公务接待聚会地点较随意,可简单的餐厅,酒店,高级酒店都可以.商务接待较注重礼仪,在地点选择较高档,可选择高级餐厅,高档娱乐场所等。

公务接待和招商引资接待标准一样吗

2. 招商引资接待客商属于公务接待费吗

《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商务接待对象,主要包括境内外客商、各类商协会组织、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投资、合作洽谈、境内外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等。

公务接待与商务接待均属于公款接待性质,接待经费都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但因为接待对象、接待目的不同,在接待内容、接待规格(标准)、报销要求等方面有所不同,商务接待更为宽松。

商务接待内容主要包括住宿、日常伙食、宴请、交通费、赠礼等,原则上不包括对方往返本地的交通费用,当然特殊情况,政府盛情邀请对方来访考察调研,经批准后也可报销,只是从严控制罢了。陪同人数方面较公务接待要更宽松,接待可以吃喝住行玩一条龙,临走还可以适当赠送对方礼品,大尽地主之谊。

而国内公务接待呢?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因由地方各级政府自行制订商务接待管理办法,所以并未全国统一规定,大家只有因地制宜,依规而行。像江苏省明令禁止商务接待活动中饮酒和含酒精饮料。

如湖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财行发〔2015〕75号)文明确商务接待是指接待单位在招商引资等国内经贸活动中,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商务来访人员的接待活动。

商务接待费用应纳入预算管理,在项目经费中单独列示,并从严控制规模。有商务接待工作职能和任务的省直部门,应当按照当年商务接待任务合理编制接待计划和经费预算;临时承担商务接待任务的省级党政机关,应当在其部门预算相关经费中列支商务接待经费。

商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电话记录等)、商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商务接待事后清单。

3. 山西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外来投资,提高外来投资服务水平,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投资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省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投资活动。第三条 外来投资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遵循政府引导、平等互利、重诺守信、高效便捷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外来投资促进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外来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建立外来投资促进议事协调机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外来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来投资促进的指导、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来投资促进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外来投资和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投资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干扰外来投资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投资促进措施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产业政策以及本省实际,组织编制并定期发布鼓励外来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外来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外来投资促进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外来投资促进规划应当坚持重点突出、错位发展、有序竞争的原则,支持外来投资参与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引导外来投资向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聚集。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外来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和更新外来投资政策措施、投资促进项目等信息。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外来投资项目承诺事项办理、跟踪服务反馈、重点项目落地的保障和服务机制,落实优惠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外来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应当对招商引资项目开展项目领办、帮办、代办服务,实行全程跟踪和服务保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结构,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信贷、证券、保险等金融服务。

  鼓励和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者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外来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国内外媒体和博览会、展会等平台,开展投资环境、招商政策、重点项目等促进外来投资的宣传推广活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外来投资促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三章 投资促进服务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外来投资促进服务体系,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服务。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外来投资服务事项、内容、标准、流程,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外来投资政务服务全程网办、信息共享。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外来投资者在医疗服务、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外来投资项目所需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完善人才引进具体措施,落实有关待遇。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来投资者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来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等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来投资者。第十九条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维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化解投资矛盾纠纷,规范投资经营行为。第二十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向外来投资者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公共服务。

山西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

4.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

      为了防止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制定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些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的相关资料,欢迎大家阅读。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  标语  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  规章制度  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篇一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公务接待工作,实现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公务接待管理的规定。
         二、接待工作按照公务需要、厉行节约和热情周到的原则,确定是否接待、接待范围和标准。凡是可接待可不接待的,一律不予接待;能小范围内接待的,决不扩大范围;能少开支的,决不提高标准,不上燕窝、鱼翅、鲍鱼等高档菜,不安排高档酒水;严禁以参加会议、培训等名义用公款互相请客送礼。
         三、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对确需公务接待的对象,由相关科室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逐级报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安排接待;未经批准私自安排接待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四、接待标准和陪餐人员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分费用开支管理办法?的通知?(X市财文?2005?39号)精神执行。具体公务接待标准为:处级100元/人〃餐、处级以下人员80元/人〃餐;陪餐人员一律实行对口接待且不超过接待人数的20%;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
         五、接待费用报销按?中共XX市委办公室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工作的通 1
         知?(X委办知?2010?61号)要求,实行“三单合一”监管方式。三单分别是?公务接待审批表?、原始菜单和正式餐饮发票,三单缺一不可,由具体经办人、证明人签名,逐级报领导审批,准予报销后送办公室财务。接待费支付方式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六、做好公务接待台账登记管理工作。办公室必须及时将每次公务接待内容登记在册,月底填写?公务接待情况登记表?,年终按年度装订成册,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
         七、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篇二         为切实加强我单位经费管理,规范招待开支行为,严格控制招待费用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开支范围
         本办法所称接待费,是指兄弟单位来公园考察学习,上级机关来公园检查指导工作,公园与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业务往来确需安排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统一安排的接待而合理开支的餐宿费用和交通费用。
         二、交通安排和接送
         (一)对上级机关统一安排到公园考察、游览的接待活动,办公室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售检票处来园单位车牌号、车辆数等接待车队情况,文明放行,如有必要或特殊情况,安排相应人员提前到达售检票处迎接。
         (二)兄弟单位客人来公园或上级机关来检查指导工作,由办公室安排车辆和人员接待,在日照活动由办公室安排车辆并负责相关事宜;返回或长途外出,需派车送者,由办公室做出安排,如需订购车票或机票,费用由客人自理。
         三、开支标准
         (一)用餐标准
         1、接待厅局级领导及随行工作人员,工作餐不超过115元/人·天(早15元,中、晚各50元)。
         2、接待县处级领导及随行人员,工作餐不超过90元/人·天(早10元,中、晚各40元)。宴请只限迎来或送往时安排一次。
         3、接待县处级以下人员,工作餐不超过70元/人·天(早10元,中、晚各30元)。
         4、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每餐标准不超过25元/人(含陪餐人员)。
         5、陪餐人员一般控制在2—3人,确因工作需要时最多不超过5人。
         6、酒水费用按接待标准的三分之一掌握。
         7、如遇上级机关统一安排的接待,根据实际情况掌握费用标准。
         (二)住宿安排
         厅、局级领导一般安排套房或豪华标间,县、处级领导及来宾安排标准间,住宿费由来宾自理。确需补贴的,经办公室主任报管委会主任审批。
         四、审批报销秩序
         1、公务接待由承办人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报办公室主任审批。
         2、承办人持签字后的《公务接待申请单》到指定接待宾馆饭店安排就餐。
         3、接待宾馆饭店持《公务接待申请单》、原始菜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结算。超标费用由承办人自理。
         >>>下一页更多“公务接待管理”

5. 外事招商公务接待用酒要履行审批手续

 为加强机关公务接待、加班用餐管理,控制经费开支,减少公务支出,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分享关于公务接待用餐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公务接待用餐管理规定篇一
  一、严格公务接待纪律,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一)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午间饮酒;

  (二)严禁用公款在部门之间相互宴请;违反规定的一律由召集人自己买单;

  (三)严禁接受影响公正执行督查公务的宴请;

  (四)严禁在参加培训、学习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

  二、实行来客接待派餐单制度。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就餐的,由承办者向分管主任提出申请,说明来客单位、人数和事由并填写《公务接待派餐单》,经审批同意后,按派餐单指定的地点和标准就餐。否则费用一律自理。

  三、严格控制接待标准。上级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外地同级单位领导洽淡工作严格控制接待标准。

  四、限定陪客人数。因公务接待需要陪客,原则上按科室对等进行安排。

  五、实行接待费报销核审制。接待费结算时,必须附有派餐单、原始菜单(经办人、审核人签字认可)和发票,否则财务不予报销。严禁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及违反本规定的餐费。

  六、实行加班就餐派单制度。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对于因工作要求需加班就餐的,由综合科统一安排,办理以下手续:

  1、事前向分管领导申请,提出加班事由、人数。

  2、经分管领导批准,到综合科填制加班派餐单,执行午餐、晚餐每人次15元、早餐每人次5元的标准。

  3、加班就餐票据(附有派餐单、原始菜单),统一由综合科审核后,每周一次交分管主任、主任签批。
  公务接待用餐管理规定篇二
  一、总体原则

  公务接待用餐必须遵循“有利工作、热情周到、务实节俭”的原则和“归口列支、统一管理、总额控制”的要求,严禁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坚决杜绝超标准接待和利用公款进行非公务接待等行为。

  二、用餐要求

  (一)用餐形式

  一般不得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用餐一般采用自助餐形式,确实不具备采用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

  (二)用餐标准

  早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午餐和晚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

  (三)菜品安排

  自助餐原则上不超过六冷菜、六热菜、四点心(主食)、两个汤的标准,以家常菜为主。

  (四)陪餐安排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用餐地点

  公务用餐原则上在校内餐厅就近安排,如确因接待需要,可安排在校外,但需提前报经校长办公室和分管校领导同意。

  (六)其他要求

  1. 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省内公务接待用餐一律不准饮酒;

  2. 工作日午餐严禁饮酒;

  3. 用餐时不上香烟;

  4. 根据规定确需饮酒的,不上高档酒,酒水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菜金的40%。

  三、用餐申请及审批

  全校公务接待用餐严格实行申请和审批制度,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

  (一)用餐申请

  各单位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实际和接待需要,如实填写《校公务接待用餐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后报送校长办公室。接待对象及人数、用餐类型、申请金额、陪餐人数等内容填写不完整或不准确的《申请单》不予受理。

  (二)用餐审批

  各单位用餐申请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并呈分管校领导签批后可安排用餐。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进行公务接待,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口头同意后方可安排,但事后需及时呈分管校领导补办审批手续。

  四、用餐费用报销

  (一)《申请单》存放在校长办公室,由各单位经办人员根据需要到校长办公室综合科填写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餐费由承办餐厅与办公室统一办理结算。餐费一般须当月结算,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律不予报销:

  1. 未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先行安排用餐的;

  2. 发票未经分管校领导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

  3. 发票金额超出《申请单》填写金额的;

  4. 持非餐饮发票的;

  5. 超过3个月结算期限的;

  6. 其他违反接待规定和用餐管理办法的情况。

  五、自有资金业务接待

  各院部、部门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业务接待的,应严格按照本规定中关于用餐标准、用餐要求等内容执行,餐费发票须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六、监督和检查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定期会同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对学校公务接待和各院部、部门业务接待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追究和处理。

  七、附 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我校之前关于公务接待用餐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公务接待用餐管理规定篇三
  1、公务接待用餐范围:上级机关、领导来乡视察、调研、检查工作;兄弟乡镇来乡工作交流;乡政府及部门会议;村级干部来乡办事;各部门因公需要就餐的。

  2、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乡政府食堂用餐。在本乡范围内就餐的,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其他任何人无权安排就餐;确有需要安排在本乡范围外用餐,由对口接待分管领导请示书记、乡长同意后,方可安排,实行谁经手谁负责制度。

  3、乡政府食堂接待用餐标准:市级领导及以上规格部门单位,接待标准为25元/人;本市科局级部门单位,接待标准为20元/人;村干部会议接待用餐标准为14元/人;盒饭标准为7元/人。接待用餐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标准的,要先报经书记、乡长批准。

  4、公务招待实行对口接待、对口陪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特殊情况应报请书记、乡长批准,不得擅自增加陪餐人员。

  5、工作日期间中餐不得安排饮酒。

  6、所有公务接待就餐的经办人员必须在就餐单上签字,并注明接待事由,及陪餐人员数,否则,不予以认可。

猜你喜欢:

1. 公司接待用餐管理规定范文3篇

2. 公务接待规定

3.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

4. 公司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范文3篇

5.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6.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

外事招商公务接待用酒要履行审批手续

6. 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有哪九项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7. 招商引资费用报销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地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法律依据:《地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一)技术水平落后的;(二)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三)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四)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四)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五)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商引资费用报销标准

8. 2017公务接待费的核定标准

 2017公务接待费的核定标准
                      单位经常有公务接待,具体都有哪些规定?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2017公务接待费的核定标准,欢迎大家参考!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本规定执行,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在财政部制发的“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增设一个“业务招待费”目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2”。
    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必须统一在本科目中列支。实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外。
    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全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也不得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或乡镇、单位内部食堂的成本。
     2013年12月8日出台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八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说明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九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公务活动需要制定接待方案,规范公务接待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接待对象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按照收费标准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标准安排,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提倡自助餐,一般不安排宴清。接待对象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补助费定额内交纳伙食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避免扰民和影响交通。接待单位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在接待活动中,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得搞层层陪同。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标准,控制接待经费支出,接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应当由接待对象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所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转嫁接待费用。
    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性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和接待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整合已有的接待服务设施.利用社会服务资源,避免浪费和重复建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014年5月30日《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严禁异地部门间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严禁重复性考察,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五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接待审批控制,严禁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七条 按照统一管理、对口接待的原则,国内公务接待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接待部门协办。接待单位应根据公务活动需要制定接待方案,按照公务接待程序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一律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路况不熟悉的可派一带路车,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电子屏滚动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第九条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省委书记(兼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长、省政协主席、省委副书记到基层调研,陪同的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5人,市陪同的负责人一般不超过2人,原则上只限党政主要负责人中的1人陪同。其他省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陪同的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2人,市安排l位分管负责人陪同,市委书记和市长不陪同。省领导到企业、农村、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调研,所在县(市、区)只安排l位负责人陪同,其他工作人员要尽量减少。
    第十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各地考察点现场要真实,不得为迎接考察装修布置。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考察调研时召开的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发放材料袋、笔和记录本。
    第十二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每批接待对象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工作餐标准。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严禁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严禁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省内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
    工作餐形式为自助餐或桌餐。接待对象超过10入且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安排自助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及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在节俭便利的前提下,提倡到机关食堂、普通农家乐就餐。
    除一次工作餐外的日常用餐,接待单位可根据接待对象要求予以协助。接待对象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伙食补助费标准支付餐费,凭据回本单位报销。
    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
    第十三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或者定点饭店,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对象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支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接待单位严禁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同城公务活动不提供住宿。
    第十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省领导到地方从事公务活动,应安排集中乘车,原则上不超过2辆面包车,沿途各地不得加派车辆随行。
    第十五条 接待单位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安排接见合影,严禁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严禁安排文艺演出,严禁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严禁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县级以上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优先保障国内公务接待,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严禁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二十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和定点食宿点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每季度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在新闻媒体上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商务接待工作的相关规定,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