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都指什么费用

2024-04-27

1. 行政事业性收费都指什么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按收费性质分为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等二类:
(一)“行政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二)“事业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扩展资料
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2006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发改价格〔2006〕532号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分总则、收费标准的申请和受理、收费标准的审批、收费标准的公布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自2006 年7 月1 日起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性收费都指什么费用

2. 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包括什么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审验、仲裁、鉴定、检验、培训、考试、颁发证照等,有费用支出,确需收费补偿的收取登记费、注册费、审验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培训费、考试费、证照费等;特许使用国家资源、公共资源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对污染或损害环境的收取环境补偿治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证照费按证照制作、发放的直接成本确定;注册费、登记费、审验费根据相应的管理工作成本合理确定;仲裁费、检验费、鉴定费、培训费、考试费按直接开支费用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按资源、资产的价值并考虑特许经营使用者预期的经济收益情况确定,或者通过超标竞价等方式确定。

3. 行政事业性收费都指什么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限于下列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审验、仲裁、鉴定、检验、培训、考试、颁发证照等,有费用支出,确需收费补偿的收取登记费、注册费、审验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培训费、考试费、证照费等; (二)特许使用国家资源、公共资源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三)对污染或损害环境的收取环境补偿治理费; (四)实施其他特定管理或者提供其他特定服务,确需收费补偿的。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以下原则制定: (一)证照费按证照制作、发放的直接成本(包括制证、运输、仓储及合理损耗)确定; (二)注册费、登记费、审验费根据相应的管理工作成本合理确定; (三)仲裁费、检验费、鉴定费、培训费、考试费按直接开支费用确定; (四)特许权使用费按资源、资产的价值并考虑特许经营使用者预期的经济收益情况确定,或者通过超标竞价等方式确定; (五)环境补偿治理费按治理、恢复环境新需费用合理确定; (六)事业性收费根据提供特定服务的内容及其合理耗费,按照以收抵支的原则确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都指什么费用

4. 行政事业性收费指的是什么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规定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暂行办法》根据收费的不同性质,明确了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内涵和审核原则,并在具体规定方面体现了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和事业单位改革,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要求。《暂行办法》强化了定价收费的审核。如审核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收费,申请单位应提供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涉及面广的收费,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暂行办法》突出了收费标准的动态管理。规定审批的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审核,坚持收费标准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管并重的原则。《暂行办法》规范了管理部门的行为。规定了价格、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的收费标准作出决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暂行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增强行政审批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除上款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并于批准执行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第五条 审批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二) 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 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标准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收费。

  第二章 收费标准的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或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收费标准,应统一归口由中央有关部门、省级政府或其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以公文形式报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

  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收费标准,应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其价格、财政部门向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年度收费额或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二)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其中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应提供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

  (三)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 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五) 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六) 价格、财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条 价格、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及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作出修改或补充。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以受理:

  (一) 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

  (二) 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

  (三) 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 超出价格、财政部门审批权限的。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收费标准审批的程序和原则

  第十二条 价格、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一) 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三) 审查收费单位申请的收费标准与其履行职能需要是否相适应;

  (四) 对实施收费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三条 价格、财政部门可以采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收费标准可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对符合规定申请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收费的不同性质实行分类审核。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行使管理职能的需要从严审核。其中,各种证件、牌照、簿卡等证照收费标准按证照印制、发放的直接成本,即印制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及合理损耗审核。

  证照印制费用原则上按招标价格确定。全国统一印制,分散发放的证照,应分别制定印制证照和具体发放证照部门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资源补偿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者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参考相关资源的价值或其稀缺性,并考虑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审核。对开采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环境损害的,审核收费标准时,还应充分考虑相关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成本。

  第十八条 鉴定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或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检验、检测、检定、认证、检疫等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根据行使管理职能的需要,按照鉴定的实际成本审核。

  第十九条 考试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考试收取的费用,以及组织经人事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职业资格考试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组织报名考试的成本从严审核。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的考试,应分别制定中央有关单位向各地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收费标准和各地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培训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培训的社会平均成本审核。首先根据培训的门类、科目、等级核定培训课时的分类收费标准,其次按照培训课时设置情况,分别审核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其他收费类别的收费标准,根据管理或服务需要,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审核。

  第二十二条 收费涉及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关系的,收费标准按照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审核。

  第二十三条 实施相关管理或服务有其他经费来源的,审核收费标准时应考虑相应的扣除因素。其他经费来源指财政拨款、赞助等。

  第二十四条 价格、财政部门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一)对不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对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对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收费标准,根据听证的有关程序和时限作出审批决定。

  以上时间不包括上报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的时间。

  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按时作出决定的收费标准,应及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五条 审批收费标准的书面决定,以价格、财政部门的公文形式发布。其内容主要包括: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计费(量)单位和标准、收费频次、执行期限等。

  第二十六条 新制定的收费标准,应规定试行期限。试行期满后,收费单位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重新申报;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试行情况和本办法规定重新制定收费标准。

  第四章 收费标准的公布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三十条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参加收费年度审验。

  第三十一条 价格、财政部门应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或定期审核。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定期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 收费单位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 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缴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反映;

  (三) 制定收费的标准、形式和方法是否符合变化的实际情况;

  (四) 价格、财政部门认为需要定期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 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等违规乱收费的;

  (二) 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的;

  (三) 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

  (四) 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手续等收费的;

  (五) 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收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5.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分类

一、按收费对象分为:涉企收费、涉农收费、其他收费等三类。二、按收费性质分为: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等二类。(一)“行政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二)“事业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费用。三、按管理权限分为:中项中标收费、中项省标收费、省项省标收费、其他收费等四类。(一)中项中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中央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中项省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三)省项省标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其他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按收费类别分为:行政管理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鉴定类收费、考试类收费、培训类收费、其他类收费等六类。(一)行政管理类收费。行政管理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其中,“证照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管理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发各种证件、牌照、簿卡而收取的工本费。主要包括注册费、登记费、手续费、审验费、审查费、签证费以及各种证照收费。(二)资源补偿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指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费用。主要包括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水资源费等资源类收费和特许权等无形资产使用费;排污费、水土流失防费、林地补偿费、社会抚养费等补偿和治理类收费。(三)鉴定类收费。鉴定类收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检验、检测、鉴定、检定、认证、检疫等活动而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检验费、检测费、鉴定费、检定费、认证费、检疫费等。(四)考试类收费。考试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的考试,或实施经人事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职业资格考试而收取的费用。(五)培训类收费。培训类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活动而收取的费用。(六)其他类收费。其他类收费指上述五类收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度(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二)收费公告、公示制度。(三)收费许可证制度。(四)统一的收据管理制度。(五)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非税收入管理。(六)收费年审管理制度。(七)收费员证制度。(八)收费统计报告制度。(九)收费委托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权限(一)项目管理权限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管理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均无权审批。——涉企收费国家一级审批。省级单位、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专门面向企业的收费项目,应当向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政府审批,省级政府在审批之前应当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的规定征得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二)标准管理权限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全国或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三)监督检查权限——价格主管部门为主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应根据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收费标准。2.《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基金的稽查制度,并会同人民银行共同做好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和管理工作。各级计划(物价)部门要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收费标准的审核工作,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1999]27号)在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前,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地方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以依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务院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后,依照其规定执行。4.地方性法规。如《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分类

6. 行政事业性收费计入什么科目

  事业收入(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事业收入累计数。根据事业收入的种类或来源设置明细帐。
  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也在本科目核算。但收到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要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
  ①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
  贷:事业收入
  ②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③上缴应缴财政专户款,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贷:银行存款
  ④收到财政专户拨入预算外资金时,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
  ⑤期末,应将“事业收入”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借:事业收入
  贷:事业结余

7. 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中文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体:国家机关、司法机关
提出时间:1982年
提出者:辽宁省物价局
定义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1982年辽宁省物价局为概括当时出现的各行政和事业单位为弥补财政拨款不足而开始创收的情况,以区别于商品价格而提出的概念,本身并无理论依据,只是约定俗成逐步为大家所接受。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正式使用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概念。
收费主体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还包括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分类

一、按收费对象分为:涉企收费、涉农收费、其他收费等三类。
二、按收费性质分为: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等二类。(一)“行政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二)“事业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三、按管理权限分为:中项中标收费、中项省标收费、省项省标收费、其他收费等四类。(一)中项中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中央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中项省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三)省项省标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其他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按收费类别分为:行政管理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鉴定类收费、考试类收费、培训类收费、其他类收费等六类。(一)行政管理类收费。行政管理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其中,“证照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管理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发各种证件、牌照、簿卡而收取的工本费。主要包括注册费、登记费、手续费、审验费、审查费、签证费以及各种证照收费。(二)资源补偿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指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费用。主要包括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水资源费等资源类收费和特许权等无形资产使用费;排污费、水土流失防费、林地补偿费、社会抚养费等补偿和治理类收费。(三)鉴定类收费。鉴定类收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检验、检测、鉴定、检定、认证、检疫等活动而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检验费、检测费、鉴定费、检定费、认证费、检疫费等。(四)考试类收费。考试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的考试,或实施经人事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职业资格考试而收取的费用。(五)培训类收费。培训类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活动而收取的费用。(六)其他类收费。其他类收费指上述五类收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度(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二)收费公告、公示制度。(三)收费许可证制度。(四)统一的收据管理制度。(五)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非税收入管理。(六)收费年审管理制度。(七)收费员证制度。(八)收费统计报告制度。(九)收费委托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权限

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8. 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分为哪几类?

一、按收费对象分为:涉企收费、涉农收费、其他收费等三类。
二、按收费性质分为: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等二类。(一)“行政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二)“事业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三、按管理权限分为:中项中标收费、中项省标收费、省项省标收费、其他收费等四类。(一)中项中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中央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中项省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省项省标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其他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按收费类别分为:行政管理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鉴定类收费、考试类收费、培训类收费、其他类收费等六类。
(一)行政管理类收费。行政管理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其中,“证照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管理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发各种证件、牌照、簿卡而收取的工本费。主要包括注册费、登记费、手续费、审验费、审查费、签证费以及各种证照收费。
(二)资源补偿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指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费用。主要包括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水资源费等资源类收费和特许权等无形资产使用费;排污费、水土流失防费、林地补偿费、社会抚养费等补偿和治理类收费。
(三)鉴定类收费。鉴定类收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检验、检测、鉴定、检定、认证、检疫等活动而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检验费、检测费、鉴定费、检定费、认证费、检疫费等。
(四)考试类收费。考试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的考试,或实施经人事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职业资格考试而收取的费用。
(五)培训类收费。培训类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活动而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类收费。其他类收费指上述五类收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拓展资料: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还包括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法律规定
(一)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原则。
(1)符合国际惯例或国际对待原则的按国际对待或国际惯例审批收费项目。
(2)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按法规、行政法规规定审批收费项目。
(3)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不属于行政许可收费),按规定审批收费项目。
(4)向公民、法人提供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务,按规定程序审批收费项目。
(5)各类考试费需要上下级分成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二)不符合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事项。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收费。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各类证照、资格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年检、年审或查验收费。
(3)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的收费。
(4)具有地方性法规依据,但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收费。
(5)违反WTO规则的收费。
(6)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歧视性收费、地方保护性收费。
(7)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审批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四)培训费政策规定。
(1)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属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应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管理。
(2)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以外,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举办的强制性培训,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完成指令性培训任务举办的培训班不得收费。
(3)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系统内举办的各类型学习班、凡无经费来源的原则上不得办班,确属需要又经费不足的需按有关程序报经批准。
参考资料:行政事业性收费-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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