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关有哪些

2024-05-15

1. 法律规定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关有哪些

  依法治国重大决定说“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说“有关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5条说“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都是原则性规定。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环保法第五十八条中的”社会组织“进行了详细解释。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具体见相关决定。综上所述,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有环保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社会组织,以及试点地区的检察院。你的问题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关“,那么只有试点地区的检察院了!

法律规定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关有哪些

2. 简述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应符合哪些条件?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应该在新《民诉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哪些“机关”、哪些“社会组织”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适格主体,即明确界定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组织的范围,同时也应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将公民个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范围。 
(一)规定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
从我国环境执法的实际情况来看,环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无论从权力大小、权力行使环境还是从权力性质看,都与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相距甚远;赋予其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对环境公权力的不足和环境管理体制缺陷的适度矫正。先由政府部门作为公益诉讼原告提起诉讼,能保证环境公益诉讼这项制度改革由浅入深、由点到面、积极稳健地有序展开。同时,由政府职能部门——环保行政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探索环境公益诉讼也有利于社会稳定。
鉴于目前我国个别单项环保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已有零星规定,因此正在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应当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新《民诉法》的基础上,对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统一做出规定,其他单项环保法律则无需再做出分散规定。对有关行政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权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克服我国当前环境执法体制存在的诸多弊端,弥补行政执法的漏洞,有效加强环境执法的效果。
(二)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此前,我国法律对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的规定一直不甚明确,导致案件的受理率偏低。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积极性并不是很高,这与检察机关没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以及检察机关并不完全具备搜集环境公益诉讼证据的专业能力与手段有较大关系。因此,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权有待在立法中进一步予以明确。

3. 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的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根据法律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

1、《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2、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3、《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实施将面临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难的问题,而环保法庭并不是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有效途径。法院主动适应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新形势,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新类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纳入民事案件案由体系,并完善相应的立案机制,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实施扫清司法障碍。

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的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根据法律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

4.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应符合哪些条件

我国环境公益 诉讼 适格主体应符合的条件: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上述规定的社会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 立案 之日起五日内将 起诉状 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5.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应符合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应符合的条件:(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上述规定的社会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期申请的,不予准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应符合哪些条件

6. 新环保法中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按环保法的原文,就是必须两个条件都需要满足,如果是二个只要一个就可以的,法律会明文说清楚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就可以。

如果你真想研究法律条文,这个我可以鼓励你,但是你在这些无意义的细节上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就不是研究法律应该有的态度!!

7.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哪些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第284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第285条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解释》第286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解释》第287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解释》第288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解释》第289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解释》第290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解释》第291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哪些法律依据

8. 环境公益诉讼可通过社会组织和哪些单位

请参考以下条文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