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商品如何确认收入

2024-04-28

1. 发出商品如何确认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时,如果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可以确认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扩展资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商品销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购货单位及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对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借记“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发出商品如发生退回,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品销售中,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出商品

发出商品如何确认收入

2. 发出商品如何确认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时,如果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可以确认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扩展资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商品销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购货单位及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对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借记“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发出商品如发生退回,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品销售中,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出商品

3. 销售商品收入如何确认时点

《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确认有条件、金额确定以及折扣、折让、退回的处理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八十五条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如何确认时点

4. 发出商品确认收入后怎样结转?

发出商品确认收入后怎样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160944
贷:发出商品
160944
借:进销差价
49213
贷:主营业务成本49213
你的进销差价科目用错了。进销差价是零售行业在购进时使用的,你却用于发出商品的毛利。
发出商品是以成本价计价的。
不过你的创意很不错。解决了发出商品与应收账款因有毛利的差额,无法衔接的问题。
哈哈,你有才
----------------------------------------
不惧恶意采纳刷分
坚持追求真理真知

5. 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6. 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产生的经济利益。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当一项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销货方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己从该销货方转出。 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买方,需要关注每项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 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如大多数零售商品。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了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有时,己交付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随之转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商品。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对售出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既可能源于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也可能与商品的所有权没有关系。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保留与该商品的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则说明此项销售商品交易没有完成,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收入。同样地,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对售出的商品可以实施有效控制,也说明此项销售没有完成,不能确认收入。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的金额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确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种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则新的售价未确定前不应确认收入。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相关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销售商品的价款。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主要根据企业以前和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或从其他方面取得的信息和政府的有关政策等进行判断。 5.相关的己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7. 何时确认收入

收入的确认,在税法的规定与适用会计准则的规定是有区别的。下面我把会计准则和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条件列示如下,供参考:(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对销售(货物)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2)增值税法规对销售(货物)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考试大为你加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038号第三十三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企业所得税法对销售(货物)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何时确认收入

8. 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当一项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销货方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己从该销货方转出。 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买方,需要关注每项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 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如大多数零售商品。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了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有时,己交付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随之转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商品。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对售出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既可能源于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也可能与商品的所有权没有关系。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保留与该商品的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则说明此项销售商品交易没有完成,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收入。同样地,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对售出的商品可以实施有效控制,也说明此项销售没有完成,不能确认收入。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的金额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确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种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则新的售价未确定前不应确认收入。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相关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销售商品的价款。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主要根据企业以前和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或从其他方面取得的信息和政府的有关政策等进行判断。 5.相关的己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