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2024-05-16

1.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列均应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所在地原则上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地。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被保险人,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和从业人员、劳务输出人员、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内地户籍员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员工,均应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按本实施细则参加企业的养老保险统筹。
  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另行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需要在镇(乡)、街道、行业、大型企业设立办事处或代办点。第四条 单位要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及帐号、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名册、社会保障号等。
  新开办的单位,要在批准开办或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从单位开办之月起计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要在15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第五条 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职工的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如实申报,单位的缴费工资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申报。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工资收入。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缴费工资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后全年不变。第六条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测定,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养老保险基金不得搞赤字预算。养老保险测算期为3年。第七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均应逐月按规定的缴费工资和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第八条 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原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被保险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缴费划入比例相应降低。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条例实施前的个人帐户,与条例实施后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被保险人中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时,其个人帐户继续保留并计息,与重新参加后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基金只用于本人养老,一般不得提前支取。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统一规定及调整。第九条 下岗职工、劳务输出人员、挂靠在人才交流机构的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劳务输出管理机构、人才交流机构代扣代缴,或由本人直接缴纳。第十条 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被保险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
  从事过井下、高温、低温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被保险人退休,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
  (二)调节金按1997年度所在市、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发。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2. 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深圳城镇居民领取养老金条件按照《深圳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细则》规定,深圳市户籍居民,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待遇的,年满60周岁,可从本人申请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具体条件说明如下:1、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居民,不用缴费。2、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居民可以个人申请按参保当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享受政府补贴。3、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4、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不满45周岁的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如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逐年延缴,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如65周岁时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5、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若缴费年限不足,又不愿意补缴或继续缴费的,不发放基础养老金,可以申领按月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针对第三、第四种情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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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为加快建设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幸福广东、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加快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任务目标。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相衔接,有力保障城镇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2011年下半年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农保试点范围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二)基金筹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构成。1.个人缴费。(1)参保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2)参保人原则上按年缴费,也可以按月、季度或半年缴费。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2.政府补贴。(1)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开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财政对开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下同)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2)各级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对我省给予补助(即每人每月补助27.5元)。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由省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5%给予补助(即每人每月补助13.75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3)对城镇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资助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3.社会捐助。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镇困难群体参保。(三)养老金待遇。1.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2.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3.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参保人死亡后可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四)养老金领取条件。参保人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1.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按参保当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是否享受缴费补贴及其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决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承担;个人账户资金发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应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一次性缴费后缴费标准提高的,参保人不需再按提高后的标准补缴;对一次性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在缴费当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应参保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视为中断缴费)的,应首先补缴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按相应年度的标准执行,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不满45周岁的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上述第2、3种情况的参保人,如年满60周岁时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又不愿意补缴或继续缴费的,不发放基础养老金,可以申领按月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五)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和待遇调整机制。1.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通过增加缴费补贴、加发基础养老金、资助购买商业保险等措施,引导、激励城镇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2.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省缴费基本标准、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适时调整当地缴费标准、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支出由市县政府负担。 (一)个人账户管理。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2.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3.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因户籍迁移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已经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也可以经本人申请,将除政府补贴资金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二)基金管理与监督。1.基金管理。(1)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实行市级管理。(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公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2.基金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订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基金,确保基金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公示参保人的待遇领取资格,接受群众监督。(三)经办管理服务。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2.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任务,通过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的经办体系,承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经办业务。整合现有社会服务资源,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作用。选择能够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方便服务的金融机构代办缴费和待遇发放。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4.在现有的新农保信息系统基础上,通过改造扩充功能支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形成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一)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新农保试点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认真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妥善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三)已实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应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调整完善本地区现行的政策、办法,实现与国家和省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相统一。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实施工作。1.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全省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各市和试点县区也要抓紧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两项试点工作。2.各市和试点县区要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并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检查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订、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3.各地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二)制订实施办法,分步分类推进工作。1.各市要根据国发〔2011〕18号文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全市统一的试点实施办法,报经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2.各地要突出重点,优先组织4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参保,并重点做好60周岁以上城镇老年居民的待遇发放工作。(三)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国家和省的文件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深入宣传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实施办法

4.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颁布信息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 条例所列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所在地原则上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地。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被保险人,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和从业人员、劳务输出人员、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内地户籍员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员工,均应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按本实施细则参加企业的养老保险统筹。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一)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被保险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从事过井下、高温、低温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被保险人退休,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二)调节金按1997年度所在市、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发。 养老保险待遇由被保险人退休前最后缴费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给付。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所在缴费单位(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本人)提前两个月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本人在异地就业,其养老保险关系已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待遇由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给付。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本人提前两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或其亲属,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7月份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可予补发。 转移的养老保险关系包括以下内容:(一)本人基本情况:社会保障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职务、工资等级、工资额。(二)缴费情况:临界指数、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各年度缴费工资。(三)个人帐户情况:单位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累计总额、个人缴费累计总额、累计利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格式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转移的个人帐户基金包括:单位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累计总额、个人缴费累计总额、累计利息。 暂时没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可以财产权抵押,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检查单位经营状况和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后,办理缓缴养老保险费手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单位不得转移已抵押的财产。缓缴期满后单位须补缴缓缴期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含个人缴费)本金及利息,免交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仍不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或在缓缴期间转移已抵押财产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按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强制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保险和单位补充保险等多层次的保险。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位为被保险人建立补充保险。第四条 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第五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第六条 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第七条 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第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滞纳金;
  (五)地方财政拨款;
  (六)社会捐赠;
  (七)其他收入。第九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部分计入个人帐户,其余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所有。第十条 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帐户积累的情况决定。单位按所属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第十一条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财税法规规定列支。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缴。第十二条 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托收单向单位扣缴,任何单位不得拒付。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缴。第十三条 欠缴养老保险费、又没有能力补缴的单位,可用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缴。第十四条 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清产核资时,清算人、单位必须分别通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养老保险费应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
  分立、合并(兼并)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养老保险责任。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120。
  基础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养老金每年7月调整,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6.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制度,由省政府发布,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政策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

  一是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在按规定办法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的基础上,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基础养老金,体现多缴多得;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参保人,每月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体现对高龄人员的关怀。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并规定全省统一的丧葬补助金最低标准。

  二是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

  三是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根据近年我省城乡居民收支增长情况,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将原十个缴费档次调整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

  四是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城乡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并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

  五是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状况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

  实施办法还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基金实行市级管理,逐步提高至省级管理;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开展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7.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农村及城镇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由政府贯彻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制度整合后的统称,其内容与“新农保”和“城居保”基本一致。欢迎阅读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新政策。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新政策1.什么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它与原先的“新农保”和“城居保”是一回事吗?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农村及城镇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由政府贯彻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制度整合后的统称,其内容与“新农保”和“城居保”基本一致。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有哪些好处?答:①保障年老后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②减轻子女赡养负担;③增加家庭经济收入;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3.哪些人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答: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4.如何办理参保手续?答: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应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人社中心办理参保手续。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怎么缴法?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等12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能够享受到国家的哪些优惠政策?答:参保人按年及时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7.什么人可以领取养老金?答: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职生活费的,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①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②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③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8.领取养老金的手续怎么办?答: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申请领取养老金,应于到龄当月10日前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银行存折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申请手续,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有多少,是如何计算的?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生。基础养老金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每人每月标准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10.个人账户是怎么组成的?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生记录的养老院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资助)、政府缴费补贴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11.个人账户中的余额会计算利息吗?答:会。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12.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如何处理?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13.基础养老金以后会不会进行调整?答: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加发基础养老金。国家层面将逐步建立城乡导民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14.可以查询个人参保信息吗?答:可以。参保人员只要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就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账户记录,以及享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15.什么叫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后能否补缴?补缴费后还能享受政府补贴吗?答:参保人员在每年年底前,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当年即为中断缴费。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可以跨年度补缴,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予补助。16.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答:县(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增加代缴标准。17.参保人员户籍发生变化,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18.原先是按每年200元的档次缴费的,现在家里收入增加了,今年打算按每年500元的档次缴费,这要如何办理?答:这种情况属于变更缴费档次,变更缴费档次需要在缴费前申报,缴费后申请变更的次年生效。办理程序是这样的:携带户口簿、身份证(或户籍证明)、银行存折(卡)等证件及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也可拿着经村(居)委会审核盖章后的相关材料手续直接到乡镇人社中心办理缴费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19、退保条件及所需材料答:参加社保的,在领取社保养老金之后,请携带本人参加社保的发票、身份证、社保卡(或信用社存折)先到村委填写退保注销表格盖章,再到镇人社所核实缴费金额,最后报县农保局退保,保费将在1-3个月退至个人账户中,不退现金。2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怎样进行资格认证?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每年3—6月要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本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由乡镇人社中心工作人员和村(居)协办员对本村(居)进行了实地生存认证。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保机构寄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异地居住待遇领取资格协助认证表》,待遇领取人员填写后经现居住地乡镇人社中心或县级社保机构审核盖章后,按期寄回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保机构。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保机构将从7月起,暂停发放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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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8. 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养老并轨的大方向是正确的,这是人们的一种普遍追求。不过,在这样的过程中,到底应该如何实现,到底应该如何消除人们,尤其是城镇居民对于养老制度的忧虑才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因为从现实看,农村的基本养老保险不过就是每个月55元的基准,而无论如何并轨,至少不会比这样的基准会高。而具体环节上,个人缴纳到底如何推进下去,如何避免政策成为少数人的利益,这才是城乡养老并轨的解读方式,不仅关系到宏观,更是注重微观。如此以来,才能不让好的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变味。城乡养老并轨将有力破解老年贫困问题来源:中国新闻网作者: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7日08:25老年人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贫困性、生活质量低层次性以及贫困发生率较高的社会群体,亦是贫困人口中的“脆弱群体”。关注老年人,使老人获得有尊严的老年生活是彰显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马年伊始,一项关乎民生的改革便引发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项制度的合并,意在解决占据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此举亦被看作是最大规模的一次福利制度并轨。此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不仅在制度上体现了城乡居民的公平性,亦打破了城乡制度的二元差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经统合了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下一步应当开始‘啃’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双轨制这个硬骨头,为最终建立健全‘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奠定基础。”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教授胡继晔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为什么选择城居保和新农保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的是多轨制:在城镇,主要有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企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在农村,主要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这其中,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并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而是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保障模式,即国家财政全包,这亦是最为诟病之处。此前引发舆论热议的所谓“双轨制”,主要就是城镇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不同:前者需要缴费,后者不需要缴费,完全由财政负担,这导致两个群体退休人员享受的待遇差距在日益加大。胡继晔认为,此次之所以选择城居保和新农保进行合并,是因为这两种制度都比较新,制度性障碍不大。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在实践中以“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完全积累”的制度模式为基础,采取分档次定额缴费的方式,即每年100元至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辅之以地方政府每年每人30元的缴费补贴;同时,中央政府对东中西部地区给予差额财政补贴,用于年满60周岁参保居民待遇的发放,为每人每月55元。2011年,胡继晔曾到河南、重庆等地进行养老金监管立法的调研。他告诉记者,当地农民都对新农保试点政策赞誉有加,认为中央政府在取消了几千年的“皇粮国税”之后,又破天荒地由政府发放养老金,虽然只有每月55元,但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第一次直接发放到老年农民手中,其现实意义重大,是公共政策领域深得民心的标志性事件。在新农保的基础上,2011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旨在将新农保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城镇无保障居民纳入制度范围。城居保的制度模式与新农保类似,但参加的城镇居民应缴纳养老保险的标准与新农保不同,主要是增加了600元至1000元5个档次。按照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截至2012年年末,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全面开展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837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5187万人。“应当说,新农保和城居保这几年的发展速度空前,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扩大最迅速的时期。”胡继晔说。在此情况下,国务院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农保、城居保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保持基本一致,应当说是水到渠成。统一城乡养老保险水到渠成2011年国务院的城居保指导意见,已经预留了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的要求,为今天两个制度的“并轨”奠定了基础。“城居保和新农保的合并,应该说给这两个群体带来的变化不大。”胡继晔说,如果说变化的话,可能最主要的就是对新农保的缴费者和受益人产生一些变化,城居保基本上没有变化。原先二者缴费的数额不同:新农保最高500元,城居保最高1000元,因此,统一之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缴费水平如何统一。胡继晔认为,从“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出发,同时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可以将原先新农保的缴费标准调整到城居保的标准,即100元至1000元,相信农村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完全能够承担这样的变化。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未来这一标准还应当适时地进行调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国祥担心的是,两项制度合并之后,钱从哪里出。统一意味着保障的均等化,这涉及大中城市、东部城市和中小城市、西部地区互相统一的问题。“地方政府显然不会很积极,而如果单纯靠中央政府的话,能不能承担得起仍然是个问题。”李国祥说。对此,胡继晔的看法是,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支出主要来自于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其次才是地方财政拿一部分,而集体组织配套的资金是微乎其微。这样一个融资条件和来源结构,对于地方财政来说造成不了太大的压力,合并操作上没有太大的难度。事实上,在2011年城居保设立之时,一些省份就将其与新农保合二为一,作为一个制度来运行,已经提前合并操作。来自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已经有15个省份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城乡公平、人群公平。“除了前边说的筹资、缴费统一之外,为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未来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形成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发行特种国债或者部分投资资本市场,以保证基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统一。”胡继晔说。在待遇支付方面,目前新农保、城居保的基本待遇标准只有每月55元,全年只有660元,甚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从逻辑上来说,年轻时可以领取低保,年老之后在更需要国家扶助的时候却只能领取更少的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无法体现社会进步的。”胡继晔说,因此,未来应当参照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以保障贫困老年人的最基本生活。一项典型的普惠制公共政策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城镇职工人均养老金水平已达2.09万元,新农保为859.15元,两者相差24倍之多。“此次国务院决定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典型的普惠制公共政策,将对解决我国老年贫困问题起到重要作用。”胡继晔说。所谓普惠,即普遍惠及,它既可以指惠及对象的普遍性和广泛性,也可以指施惠内容的丰富性和完整性。老年人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贫困性、生活质量低层次性以及贫困发生率较高的社会群体,亦是贫困人口中的“脆弱群体”。“他们因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很难甚至无法改变在收入上的弱势地位,极易陷入贫困状态,加之社会的快速变迁,如果没有足够的自我积累和可依靠的养老保障,贫困将不可避免地与老人相伴。”胡继晔说,关注老年人,使老人获得有尊严的老年生活是彰显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据“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调查”显示,中国有大约4600万左右的老年人口处于相对贫困化状态。无论城市还是农村,贫困问题都与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功能不健全有很大关系。同时,随着中国社会的剧烈变迁,家庭的养老功能的总趋势是在削弱家庭在照顾老年人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传统的养子防老越来越不可靠,子女与父母“两城分居”的情况不断增加,使得传统“孝道”观念慢慢消退,厌弃老人、歧视老人、虐待老人的现象增多,因此,防止老年贫困的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建立、健全。针对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有限的问题,普惠制的养老金将弥补其缺憾。此外,从推进城镇化的角度来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减少农村人口流动的障碍。“城镇化是户籍人口的城镇化,如果能建立统一的保障制度,将有效减少农民工进城的障碍,更快更好地推进城镇化。”李国祥说。正如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这既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制图/李晓军链接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突破2亿据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12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占总人口的14.3%,预计在2013年底突破2亿。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将两项制度合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居保和新农保合并后,将直接使1亿多的老年人受惠,其中90%以上都是新农保人员。在现行社会管理结构中,所有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都是按照城乡身份分类管理的体制来设置。目前,我国已有15个省份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建立了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十五个省份分别是:广东省、福建省、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天津市、北京市、重庆市、湖北省、河北省、河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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