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中国携带物品规定

2024-05-12

1. 入境中国携带物品规定

法律分析:1、香烟/雪茄/烟草 入境 停留少于六个月者可携带四百支香烟; 停留多于六个月者可携带四百支香烟; 出境四匣烟草物品;2、含酒精饮料入境停留少于六个月者可携带二瓶酒精饮料(0.75公斤);停留多于六个月者可携带四瓶酒精饮料(0.75公斤);3、中药及成药出境每人最多可携带三百元的药物到外国; 每人最多可携带一百五十元的药物到香港和澳门; 严禁携带超过限量的药物入境;4、礼物入境适量香水(自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六条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入境中国携带物品规定

2. 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规定: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一)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
(二)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三)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
(四)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
(五)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六)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七)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一)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二)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三)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四)货物、货样、广告品;
(五)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物品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对其所携运物品实际情况,向海关作出的书面或口头申明。
第三条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的申报,应在海关对有关物品实施查验(包括检查设备查验)之前完成;海关开始检查后,旅客对其所携运物品以任何方式作出的申明,均不视为申报。
第四条旅客携带或者分离运输下列物品进出境者,应如实向海关申报物品的品名、数量、牌名、规格、型号、重量、价值等:
1、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进境的物品;
2、进出境旅行自用物品和超出规定的旅行自用物品范围但仍为旅行途中需用的物品;
3、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和国家限制进出境的文物、货币、金银及其制品,以及印刷品、音像
4、货物、货样和其它超出旅客行李范围的物品。
第五条书面申报的旅客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它专用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口关申报的旅客应主动向海关说明须申报的内容。
对口头申报的旅客或者选择“绿色通道”通关的旅客,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其另行书面申报;也可对其口头申报的主要内容进行笔录,并要求其本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书面申报的单证应由旅客本人填写,如委托他人代填,应由本人签字。
接受委托代理报关手续的代理人应按本规定办理手续并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它必备文件。
第八条对经海关签章并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及专用申报单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海关监管时限内,旅客应妥善保存。
凡进境书面申报的旅客,在报运进境分离运输行李物品和在指定商店购买征、免税外汇商品时,均应提供本次进境申报单证。
第九条进出境旅客对其申报行为负有法律责任。对未按本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实施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网

3. 海关限制携带出入境的物品及限量

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      (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      凡携带任何物品入中国均要申报及接受海关人员的检查。旅游不可以为他人携带任何物品过关。      1、香烟/雪茄/烟草入境停留少于六个月者可携带四百支香烟;停留多于六个月者可携带      四百支香烟;出境      四匣烟草物品;      2、含酒精饮料入境停留少于六个月者可携带二瓶酒精饮料(0.75公斤);停留多于六个月者可      携带四瓶酒精饮料(0.75公斤);      3、中药及成药出境每人最多可携带三百元的药物到外国;每人最多可携带一百五十元的药物到      香港和澳门;      严禁携带超过限量的药物入境;      4、礼物入境适量香水(自用);      5、黄金、银器及装饰品;入境不可超过五十克;出境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所有黄金,      银器及装饰品一律不准出口;      6、文物出境凡出口的文物均要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许可才能出境;      7、电子器材入境下列任何一件器材:相机,手提录音机,手提电影摄影机,手提摄录机,手      提电脑;      8、严禁物品入境任何枪械,军火及爆炸易燃物品;伪钞/股票;      任何对于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及道德有影响的印刷品、胶卷、相片、录音带、录影带及其他      物品;任何有毒物品;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其他毒品;任何可能传染疾病的动物、植物和物品;出境      任何禁止入口物品;任何可能泄漏国家秘密的印刷品、胶卷、相片、录音带、录影带及其他物品      ;任何文物;濒临绝种的动物,植物(包括标本、种子)。

海关限制携带出入境的物品及限量

4. 中国海关禁止出境的物品有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关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并以海关总署令第43号公布执行。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根据《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4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详见下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1]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甲壳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      (三)水生动物产品。干制,熟制,发酵后制成的食用酱汁类水生动物产品除外。      (四)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包括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奶油、黄油、奶酪、炼乳等乳制品。      (五)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六)燕窝。经商业无菌处理的罐头装燕窝除外。      (七)油脂类,皮张,原毛类,蹄(爪)、骨、牙、角类及其制品。经加工处理且无血污、肌肉和脂肪等的蛋壳类、蹄(爪)骨角类、贝壳类、甲壳类等工艺品除外。      (八)动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九)新鲜水果、蔬菜。      (十)鲜切花。      (十一)烟叶。      (十二)种子、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材料。      三、其他检疫物类      (十三)菌种、毒种、寄生虫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兽用生物制品,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及其他高风险生物因子。      (十四)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十五)土壤及有机栽培介质。      (十六)转基因生物材料。      (十七)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1、通过携带或寄递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携带或分离托运一只。具体检疫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5. 携带金银进出国境有哪些限制

携带金银进出国境的限制有:海关需凭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查验放行。无凭据的,不许出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出境定居,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1市两(31.25克),白银饰品10市两(312.50克),银质器皿20市两(625克)。
一、飞机携带行李重量
随身携带物品:随身携带物品是指旅客为旅行方便随身携带的物品,如:衣物、小包等,公务舱及经济舱每位旅客只限一件算。
乘坐飞机时,小件行李可以随身携带:民航规定经济舱的乘客可以携带一件手提行李,每件行李重量不能超过5公斤。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不得超过20x40x55厘米,超过上述限额的物品应托运。
乘坐飞机时,可免费托运一定数量的行李:乘坐飞机的乘客每人可以免费托运一定的行李,一般经济舱的成年乘客免费行李为20kg,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行李要包装完好,捆扎牢固,并且能承受一定的压力。需要注意的是,部分航空公司的是15KG(如春秋航空)。托运的行李每件不能超过50千克,体积不能超过40x60x100厘米。
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旅客免费行李额:机票上注明的免费行李额是指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之和:持成人或儿童票的头等舱旅客为40公斤,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
持婴儿票无免费行李额。逾重行李额:旅客的逾重行李在所乘飞机载量允许情况下,应与旅客同时运送。旅客应对逾重行李付逾重行李费,逾重行李以每公斤按经济舱票价的1.5%计算,金额以元为单位。
二、非法贩卖印度药药多少金额判刑
结合案件影响,视情况而定。如果金额较大,涉嫌走私,判多久看具体案情。走私罪的法律概念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犯了什么罪会被驱逐出境
中国人在国内犯罪不会被判处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指对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强制其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方法。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国公民,不适用单独或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刑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携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旅游者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工艺品、器皿等)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查验放行。无凭据的,不许出境。
第二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出境定居,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1市两(31.25克),白银饰品10市两(312.50克),银质器皿20市两(625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的放行。

携带金银进出国境有哪些限制

6. 中国入境物品限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过境旅客系指持有效过境签证(与我互免签证国家的旅客,凭其有效护照)从境外某地,通过境内,前往境外另一地的旅客;包括进境后不离开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直接出境的旅客。      第三条      在进境口岸不离开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的过境旅客,可以免填“旅客行李申报单”,海关对其行李物品均准许过境,一般不予查验,但是海关认为必要时除外。      第四条      在过就期限内离开海关监管区的过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为限,海关依照对进出境非居民短期旅客行李物品的规定办理,其中属于《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一)第三、四、五类的物品,在规定范围内的,经海关核准可予登记暂时免税放行,过境旅客出境时必须将原物复带出境。超出规定范围的,除按本规定第五条办理外,均不准进境。      第五条      过境旅客携运物品超出本规定第四条所述准予放行范围的,有旅客自行委托经海关批准和指定的报关运输公司代理承运,比照海关监管货物,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将监管过境物品交有关海关监管出境;否则,海关不准进境。      第六条      对于不准进境的物品,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征税或者担保放行的以外,应当自物品中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海关准予过境的物品及经海关登记暂时免税放行的旅行需用物品,未经海关批准,均不得擅自留在境内,因丢失、被盗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无法复带出境的,应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向海关办理结案手续,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过境旅客应照章补税。      第八条      过境旅客不论其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见附件二)所列物品。      第九条      对过境旅客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行为,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九月十日起实施。      附一: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第一类物品      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价值人民币200元(含200元)以下的手表和其它生活用品。      第二类物品      烟草制品      酒精饮料      第三类物品      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生活用品。      第四类物品      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音响组合、收录音机、摩托车和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第五类物品      打字机和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电子琴、照相机等其它生活用品。      注:      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参照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确定,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准许各类旅客携带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本表内未规定限值的列名物品不再按价值归类。      附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策、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8、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办理的除外;人民币外汇兑换券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7. 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照顾出境旅游人员的合理需要,加强对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出境旅游人员系指参加由我旅游部门组织的赴境外旅行团的境内居民。第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出境旅游人员携带出入境的行李物品按短期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其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物品为限。对于海关重点管理的耐用消费品,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除出境时经海关核准带出的外,一律不准带进。第四条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承办此项业务的旅行社(公司)须将旅游团中持护照人员的姓名、护照号码造册并加盖印章,在出境时由旅行团领队交出境地海关备核。第五条 旅行团人员出境时,应按规定填写《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简称《申报单》,下同)或口头向海关进行申报,其中持护照的旅行团人员须由旅行团领队负责将《申报单》、护照收齐连同旅行团人员名单向海关交验,办理申报手续。经海关批注、查验后放行。
  上述持护照人员入境时,海关验凭其护照底页的标记或出境《申报单》确认身份,办理其行李物品的验放手续。
  持特殊通行证件的旅游团人员,可分别凭本人证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和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起实施。

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8. 列举海关对出入境物品的限制规定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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