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02]4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袋装水泥的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 2、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含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元;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元。
1、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走“管理费用”科目。 2、相关规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