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的通常做法

2024-05-13

1. 国际贸易的通常做法

通常国际上都会选择CIF术语,既由买方承担保险及运输费用 ,CIF国际贸易术语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贸易术语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 CIF 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 CIF 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CIF 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若当事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 CIP 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 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b) 保险合同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应按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期限应按照 B5 和 B4 规定。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加投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如果能投保的话。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价款另加 10% (即 110% ),并应采用合同货币。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 运输合同 : 无义务。 

    b) 保险合同 :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已按照 A4 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处收受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 B5 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买方未按照 B7 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 B6 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经按照 A4 规定交货为止;及按照 A3a )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货物的装船费;及按照 A3b )规定所发生的保险费用;及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用;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B6 费用划分 

    除 A3a) 规定外,买方必须支付自按照 A4 规定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及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如买方未按照 B7 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 A4 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 / 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此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必须载明合同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且,除非另有约定,应使买方得以通过转让单据(可转让提单)或通过通知承运人,向其后手买方出售在途货物。 

    如此运输单据有数份正本,则应向买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 EDI )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 A8 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如果该单据符合合同规定的话。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 A4 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 / 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A8 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 A10 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应卖方要求,买方必须向其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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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通常做法

2. 贸易方式的贸易方式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是分属两国的当事双方就实现技术转让这一目的而缔结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它的形式往往是与国际技术贸易方式相对应的,如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和咨询合同、合作生产合同、设备合同等。其中许可合同是最基本、最典型、最普遍的一种形式。技术服务和咨询合同也比较典型和广为采用。因此,这里仅介绍这两种合同形式。  许可合同是指许可贸易的技术供方 为允许(许可)技术的受方有偿使用其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而与对方签订的一种授权协议。根据授权程度的不同,它有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可转让许可合同、交叉许可合同等类型。根据其合同标的不同,又有专利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等类型。许可合同由于类型不同,其合同条款及其内容有相同的部分,也有各自特殊的部分。 条款及内容各种许可合同共同性的条款及内容有如下方面:⑴合同名称和编号。合同名称要确切地反映合同的内容、性质和特征。例如“××专利许可合同”。合同编号是识别合同的特定符号,它反映出许可方的国别、被许可方的名称和部门及签约年份等。⑵签约时间和地点。签约时间是双方正式签字日期,签约地点往往与签约时间相联系。签约时间和地点往往涉及合同的生效、法律的适用及纳税等问题。⑶当事人法定名称和地址。这是有关通讯联络不可缺少的,也是双方发生争议确定法院管辖权和适用法的依据之一。⑷鉴于条款,常用“鉴于……”语句,故名。它是叙述性条款,用以说明当事人双方的背景、立约意愿和目的,其中要特别讲明许可方对技术或权利拥有的合法性及被许可方接受技术的经验和能力。⑸ 定义条款。为使合同内容清楚、言简义切,常对以下词语进行定义:与合同标的有关的重要名词和术语;各国法律或惯例有不同理解或易产生歧义的重要名词和术语;重要的专业性技术术语;合同中多次出现、需加以简化的名词和术语等。应注意所下定义的名词和术语在同一合同各条款出现时,含义应安全一致。⑹ 转让技术的内容和范围。这是整个合同的核心部分,是确认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它主要规定:具体的技术名称、规格,要求达到的性能和技术指标;转让的方式 (包括合同产品设计资料、生产技术资料的范围和内容),供方在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培训人数、方式,技术服务的范围及待遇条件,要达到的目标,受方可以使用技术制造、销售和出口许可产品的地区;商标的使用办法,等等。⑺技术改进和发展的交换。在合同期限内,供受两方都有可能对原转让的技术作出某种新的改进或发展。一般来说,改进和发展的技术的所有权应归作出改进和发展的一方所有。双方均应承担不断交换这种改进和发展了的技术的义务。对这种改进或发展了的技术的交换办法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通常将规定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改进和发展技术的条款称为“继续提 供技术援助条款”,将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提供改进和发展技术的条款称之为费用互惠、交换期限一致的原则。⑻技术文件的交付。该条款包括技术文件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对技术资料包装的要求,技术文件短损的补救办法,技术文件使用文字和技术参数的度量衡制度等内容。⑼ 技术价格与支付。技术价格是指技术受方为取得技术使用权所愿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的技术使用费的货币表现。与有形商品定价不同,技术定价是个复杂的问题,其高低取决于多种图素,主要有供方为完成交易所垫支的直接费用;供方所预期的利润;技术的生命周期和技术所处的周期阶段;供方所提供销技术服务量;技术使用的目的和范围;供方对受方授权程度,供方对技术的担保和受方接受能力;技术供求状况;技术的经济效益;受方国家政治环境和对产权保护状况等等。.技 术价款的支付办法也与有形商品不同,常用的做法有三种:一是一次总付。即将技术使用费、技术资料费和技术服务费等费用一次算清加总,其总金额一次付清或分期友。二是提成支付。即当技术实施后,逐年按合同产品的产量或销售额或所获利润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技术价款支付。三是入门费加提成支付。即当合同生效或受方 收到技术资料后,先支付一笔约定的金额,然后再逐年提成费用。⑽保证。该条款主要是为维护被许可方的利益,加强许可方的责任。它包括权利保证和技术保证两项内容。权利保证主要是指许可方应保证其是所转让技术的合法顾有者,并有权进行技术转让,这种转让在合同规定的地域内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技术保证是指供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提供技术,其提供的技术是安全实用的,可以生产出合格的合同产品。在保证条款中,主要是规定技术保证的内容。权利保证则主要在鉴于条款、侵权等条款中加以规定。⑾其他条款。除上述条款外,许可合同中还有“索赔、不可抗力、税费、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合同期限、文字及签字,合同附件等条款和内容。这些内容与一般商品买卖合同大同小异,故此不再赘述。各种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是根据合同标的具体特点所须规定的条款。专利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包括专利条款、专利保持有效条款等等。 专利条款该条款要明确所转让专利技术的法律状态,列出专利号、专利申请国别、申请时间和有效期限。若属正在申请的专利,则要在合同中订明将来双方的权力义务如何随申请结果而变化,等等。专利保持有效条款。多数国家规定,专利权人必须按年交纳年费才能维持专利权的有效。因此,在合同中一般应规定:许可方有义务依法交纳年费以维持所转让专利的有效性;若因未交纳年费而导致专利失效,则合同将因此而解除。在专利许可合同中还应列有规定专利标记的使用、侵权及其处理条款等等。商标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主要有:商标内容和特征,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方使用商标的形式;对商标标识的管理;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权等。 主要特殊条款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主要有:初期保密协议,保密和考核验收条款。初期保密协议主要是在进行技术谈判时双方所达成的保密协议,保证在技贸合同未达成的情况下,受方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对从供方那里获得的一切技术秘密予以保密。保密条款则是在双方达成交易订人合同中的关于保密责任、措施等规定。 考核验收条款技术贸易的“交货”过程,实际上是供方向受方传递和传授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能的过程。其中除移交技术资料外,更主要的是靠言传身教的形式向受方“交货”。“交货”是否完成?所交之“货”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在技术贸易中这些问题只能用考核合同产品的办法来解决。因此,在考核验收条款中,必须订明以下主要内容:考核验收的产品型号、规格、数量,考核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次数,考核验收的地点、时间,所用关键专用测试仪器及设备的提供,双方参加 考核验收人员的安排和责任,考核费用的负担,考核结果的处理,考核不合格的责任归属,经济、法律责任归属等等。  技术服务和咨询也是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常用的一种技术贸易方式,由于其内容、范围和形式相当广泛,故其合同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但一般来说,技术服务和咨询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⑴合同的标的主要订明合同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最终要解决的问题或要达到的技术要求。 ⑵服务的要求及形式在该条款中,应订明服务方派遣技术人员的人次、等级、资历、工作进度、工作地点和待遇条件,委托方接受培训人员的数量、资格、培训时间、地点、方式和待遇条件,服务方提供资料或报告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完成技术服务和咨询的时限。 ⑶双方的责任委托方要如实介绍情况,为服务方实地考察提供方便;按规定支付技术服务咨询费;按时接受对方的工作成果。服务方要尽最大努力为对方服务;及时提出报告;适时解答对方提出的问题;为对方保密,等等。 ⑷咨询报告的验收和处理若属咨询性服务,则在咨询报告期限完了以后一定时间内,服务方要提供出咨询报告,双方举行答辩会,由服务方解答委托方提出的问题或质疑。若发现报告中有数据差错或其他问题,应规定纠正的期限,并确定验收报告的最终期限。 ⑸其他条款其他如技术服务和咨询的计价和支付;违约及其处理;关于工程设计、产品开发等技术服务合同的保证和担保等都要在合同中订明。  代码  简称  全称  110  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  130  易货贸易  易货贸易  139  旅游购物商品  用于旅游者五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订货  200  料件放弃  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来料或进料加工料件  214  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  243  加工专用油  加工专用油  245  来料料件内销  来料加工料件转内销  255  来料深加工  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  258  来料余料结转  来料加工余料结转  265  来料料件复出  来料加工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  300  来料料件退换  来料加工料件退换  320  不作价设备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  345  来料成品减免  来料加工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减免税  400  成品放弃  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来料及进料加工成品  420  加工贸易设备  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进口设备  444  保区进料成品  按成品征税的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  445  保区来料成品  按成品征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  446  加工设备内销  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转内销  456  加工设备结转  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结转  466  加工设备退运  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退运出境  500  减免设备结转  用于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设备的结转  513  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  544  保区进料料件  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  545  保区来料料件  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  615  进料对口  进料加工(对口合同)  642  进料以产顶进  进料加工成品以产顶进  644  进料料件内销  进料加工料件转内销  654  进料深加工  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  657  进料余料结转  进料加工余料结转  664  进料料件复出  进料加工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  700  进料料件退换  进料加工料件退换  715  进料非对口  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  744  进料成品减免  进料加工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减免税  815  低值辅料  低值辅料  844  进料边角料内销  进料加工项下边角料转内销  845  来料边角料内销  来料加工项下边角料内销  864  进料边角料复出  进料加工项下边角料复出口  865  来料边角料复出  来料加工项下边角料复出口  1110  对台贸易  对台直接贸易  1139  国轮油物料  中国籍运输工具境内添加的保税油料、物料  1200  保税间货物  保税区间及保税仓库间货物的转关  1215  保税工厂  保税工厂  1233  保税仓库货物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1234  保税区仓储转口  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  1300  修理物品  进出境修理物品  1427  出料加工  出料加工  1500  租赁不满一年  租期不满一年的租赁贸易货物  1523  租赁贸易  租期在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贸易货物  1616  寄售代销  寄售、代销贸易  1741  免税品  免税品  1831  外汇商品  免税外汇商品  2025  合资合作设备  合资合作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设备物品  2215  三资进料加工  三资企业为履行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  2225  外资设备物品  外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2439  常驻机构公用  外国常驻机构进口办公用品  2600  暂时进出货物  暂时进出口货物  2700  展览品  进出境展览品  2939  陈列样品  驻华商业机构不复运出口的进口陈列样品  3010  货样广告品A  有经营权单位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3039  货样广告品B  无经营权单位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3100  无代价抵偿  无代价抵偿货物  3339  其他进口免费  其他进口免费提供货物  3410  承包工程进口  对外承包工程进口物资  3422  对外承包出口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物资  3511  援助物资  国家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  3611  无偿军援  无偿军援  3612  捐赠物资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  3910  有权军事装备  直接军事装备 (有经营权 )  3939  无权军事装备  直接军事装备 (无经营权 )  4019  边境小额  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除外)  4039  对台小额  对台小额贸易  4200  驻外机构运回  我驻外机构运回旧公用物品  4239  驻外机构购进  我驻外机构境外购买运回国的公务用品  4400  来料成品退换  来料加工成品退换  4500  直接退运  直接退运  4539  进口溢误卸  进口溢卸、误卸货物  4561  退运货物  因质量不符、延误交货等原因退运进出境货物  4600  进料成品退换  进料成品退换  5000  料件进出区  用于区内外非实际进出境货物  5015  区内加工货物  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  5033  区内仓储货物  加工区内仓储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货物  5100  成品进出区  用于区内外非实际进出境货物  5200  区内边角调出  用于区内外非实际进出境货物  5300  设备进出区  用于区内外非实际进出境货物  5335  境外设备进区  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设备物资  5361  区内设备退运  加工区内设备退运境外  9639  海关处理货物  海关变卖处理的超期未报货物,走私违规货物  9700  后续补税  无原始报关单的后续补税  9739  其他贸易  其他贸易  9800  租赁征税  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贸易货物的租金  9839  留赠转卖物品  外交机构转售境内或国际活动留赠放弃特批货  9900  其他  其他

3. 求国际贸易基本做法

一、进出口贸易的一般业务程序
  (一)出口贸易的业务程序
  1、交易前的准备。
  (1)落实货源和做好备货工作;
  (2)加强对国外市场与客户的调查研究,选择适销的目标市场和资信好的客户;
  (3)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或价格方案,以便在对外洽商交易时胸有成竹;
  (4)开展多种形式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
  2、商订出口合同。
  3、出口合同的履行。
  (1)认真备货,按时、按质、按量交付约定的货物;
  (2)落实信用证,做好催证、审证、改证工作;
  (3)及时租船订舱,安排运输、保险,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4)缮制、备妥有关单据,及时向银行交单结汇,收取货款。
  (二)进口贸易的业务程序
  1、交易前的准备
  (1)制定进口商品经营方案或价格方案,以便在对外洽商交易和采购商品时,做到心中有数,避免盲目行事;
  (2)在对国外市场和外商资信情况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并经过货比三家,选择适当的采购市场和供货对象;
  2、商订进口合同
  3、进口合同的履行;
  (1)按合同规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2)及时派船到对方口岸接运货物,并催促卖方备货装船;
  (3)办理货运保险;
  (4)审核有关单据,在单证相符时付款赎单。
  (5)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验收货物。
  二、各种国际贸易方式的运用
  三、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求国际贸易基本做法

4. 一般贸易的方式

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协定贸易、边境贸易、双边贸易、多边贸易、转口贸易、过境贸易。进口与出口一样,都可能涉及以上某一种贸易方式。补偿贸易和过境货物有进必有出,故既是进口贸易又是出口贸易。

5. 什么叫一般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是指在国内购买原材料,加工后产品出口的贸易方式。
贸易方式大体分为: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三种。 
其它还有补偿贸易、租赁贸易、易货贸易、转口贸易等贸易方式。但最常见的是以上三种。 
一个企业的贸易方式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多种。

什么叫一般贸易方式

6. 贸易有哪几种方式

经销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独家经销,也称包销(Exclusive sale),指经销商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指定的商品享有独家专营权的经销方式。另—种是一般经销,也称定销,指经销商不享有独家专营权,供货商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内,确定几个商家经销同类商品。
2.代理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委托人(Principal)的授权,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由委托人直接负责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贸易方式。国际贸易中的代理按委托人授权的大小分为总代理、独家代理和一般代理。总代理(General agent)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区的全权代表,他有权代表委托人从事一般商务活动和某些非商务性事务。独家代理(Sole agent or exclusive agent)是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单独代表委托人从事代理协议中规定的有关业务的代理人。一般代理(Agent),又称佣金代理(Commission agent),是指不享有独家经营权的代理,即在同一地区和期限内可以有几个代理人同时代表委托人从事有关业务。
代理按照行业性质的不同又可分为销售代理、购货代理、运输代理、广告代理、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银行代理和保险代理等。这里只介绍进出口业务中最常见的销售代理。

7. 贸易有哪几种方式

1.经销经销(Distribution)是指进口商(即经销商Distributor)与国外出口商(即供货商Supplier)订立经销协议(Distributorship agreement),承担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销售指定商品义务的一种方式。
经销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独家经销,也称包销(Exclusive sale),指经销商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指定的商品享有独家专营权的经销方式。另—种是一般经销,也称定销,指经销商不享有独家专营权,供货商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内,确定几个商家经销同类商品。
2.代理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委托人(Principal)的授权,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由委托人直接负责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贸易方式。国际贸易中的代理按委托人授权的大小分为总代理、独家代理和一般代理。总代理(General agent)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区的全权代表,他有权代表委托人从事一般商务活动和某些非商务性事务。独家代理(Sole agent or exclusive agent)是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单独代表委托人从事代理协议中规定的有关业务的代理人。一般代理(Agent),又称佣金代理(Commission agent),是指不享有独家经营权的代理,即在同一地区和期限内可以有几个代理人同时代表委托人从事有关业务。
代理按照行业性质的不同又可分为销售代理、购货代理、运输代理、广告代理、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银行代理和保险代理等。这里只介绍进出口业务中最常见的销售代理。

贸易有哪几种方式

8. 国际贸易的基本步骤

一、报价比较常用的报价有:FOB船上交货、CNF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形式。
二、订货(签约)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
三、付款方式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信用证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
1、信用证付款方式
四、备货备货在整个贸易流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须按照合同逐一落实。备货的主要核对内容如下:
1、货物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
2、货物数量: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
3、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五、包装您可以根据货物的不同,来选择包装形式(如:纸箱、木箱、编织袋等)。不同的包装形式其包装要求也有所不同。
六、通关手续通关手续极为烦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
七、装船在货物装船过程中,您可以根据货物的多少来决定装船方式,并根据《购货合同》所定的险种来进行投保。
八、运输保险通常双方在签定《购货合同》中已事先约定运输保险的相关事项。常见的保险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空邮货运输保险等。其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1)基本险别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2)附加险别。
九、提单是出口商办理完出口通关手续、海关放行后,由外运签出、供进口商提货、结汇所用单据。进行海运货物时,进口商必须持正本提单、箱单、发票来提取货物。(须由出口商将正本提单、箱单、发票寄给进口商。)若是空运货物,则可直接用提单、箱单、发票的传真件来提取货物。
十、结汇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箱单、发票、提单、出口产地证明、出口结汇)等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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