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2024-05-14

1.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以物抵债,在实践中还是很少发生的,法院审理债务纠纷通常情况下不会选择以物抵债的方式让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且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也不健全。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有:《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三条: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第四条:以物抵债工作,应当注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第五条:各级行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商定抵债财产价格,妥善保管和处置抵债财产,加强对以物抵债工作的管理,促进抵债物品保值增值,尽量减少信贷资产损失。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三条 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第四条 以物抵债工作,应当注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第五条 各级行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商定抵债财产价格,妥善保管和处置抵债财产,加强对以物抵债工作的管理,促进抵债物品保值增值,尽量减少信贷资产损失。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2.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如下:1、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4、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拓展资料1、关于抵债资产管理1)抵债资产管理是指银行对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依法进行管理。2)银行要按照有利于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和保管的原则,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3)银行在办理抵债资产接收后应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特点等决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直至处置期间,银行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4)银行要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做好核对记录。核对应做到账簿一致和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理。2、抵债资产管理原则1)严格控制原则。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2)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3)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4)及时处置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3.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一)加强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切实防范抵债资产损失。1、对存量抵债资产,尽快进行清理,限期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损失。2、重视对抵债资产变现市场、处置市场、处置空间、处置渠道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抵债资产的状况、特性,按种类制定相关政策,专题研究,制定计划,采取一物一策,一物多策的办法,做出处置盘活方案,积极组织实施。3、简化抵债资产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加快审批进程。在抵债资产处置审批方面,实行上下联动,采取集中处置和日常处置相结合的形式,做到成熟一个,上报一个,批复一个,处置一个,以把握商机提高处置变现的成功率。(二)科学合理地确认抵债资产价值,从源头防范抵债资产处置损失。在抵债资产收取评估时坚持科学谨慎的态度,根据处置变现尽快实现的特性,选择信誉好、技术力量雄厚的资产评估机构;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和技术要求,如选用市场法和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加强银行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监督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的质量和资产评估结果。以实现抵债资产处置变现价值的最大化。(三)加强对抵债资产的实物管理,以实现抵债资产的保值增值。银行应在完善抵债资产的占管、领用、退回、变更保管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人员和职责,适当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对实物抵债资产区分不同情况、不同种类加以保管,以保持抵债资产原有的形态和技术性能,尽可能保持其原有的使用价值,进而在变现时实现保值增值。(四)将抵债资产纳入不良资产进行考核管理,把抵债资产的处置折损率作为一项考核指标。从制度上防止经办行为了减轻经营压力,不考虑抵债资产的市场变现能力,将抵债行为简单化,一抵了之,随意调账的可能性。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八条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第十九条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选择拍卖机构时,要在综合考虑拍卖机构的业绩、管理水平、拍卖经验、客户资源、拍卖机构资信评定结果及合作关系等情况的基础上,择优选用。拍卖抵债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抵债资产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当地市场状况、拍卖付款方式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采用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第二十条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第二十一条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4.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一)加强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切实防范抵债资产损失:1、对存量抵债资产,尽快进行清理,限期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损失。2、重视对抵债资产变现市场、处置市场、处置空间、处置渠道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抵债资产的状况、特性,按种类制定相关政策,专题研究,制定计划,采取一物一策,一物多策的办法,做出处置盘活方案,积极组织实施。3、简化抵债资产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加快审批进程。在抵债资产处置审批方面,实行上下联动,采取集中处置和日常处置相结合的形式,做到成熟一个,上报一个,批复一个,处置一个,以把握商机提高处置变现的成功率。(二)科学合理地确认抵债资产价值,从源头防范抵债资产处置损失。在抵债资产收取评估时坚持科学谨慎的态度,根据处置变现尽快实现的特性,选择信誉好、技术力量雄厚的资产评估机构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和技术要求,如选用市场法和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强银行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监督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的质量和资产评估结果。以实现抵债资产处置变现价值的最大化。(三)加强对抵债资产的实物管理,以实现抵债资产的保值增值。银行应在完善抵债资产的占管、领用、退回、变更保管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人员和职责,适当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对实物抵债资产区分不同情况、不同种类加以保管,以保持抵债资产原有的形态和技术性能,尽可能保持其原有的使用价值,进而在变现时实现保值增值。(四)将抵债资产纳入不良资产进行考核管理,把抵债资产的处置折损率作为一项考核指标。从制度上防止经办行为了减轻经营压力,不考虑抵债资产的市场变现能力,将抵债行为简单化,一抵了之,随意调账的可能性。法律依据:《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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