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2024-05-15

1.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法律援助提供捐助。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第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自愿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法律援助活动。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第七条 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
    (四)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第八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而无需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第九条 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金;
    (三)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和医疗损害赔偿争议;
    (四)请求给付扶养费、抚育费、赡养费;
    (五)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请求国家赔偿;
    (七)因见义勇为而主张民事权益;
    (八)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第十条 法律援助采取下列形式:
    (一)刑事案件的辩护和代理;
    (二)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三)行政复议、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四)办理公证证明、司法鉴定;
    (五)解答法律询问、代拟法律文书。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第十一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效证件,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本人和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与申请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 
    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经济状况证明有疑义的,应当调查核实。第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公民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代理人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其有权代理的资格证明。第十四条 国家《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案件处理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申请人分别向住所地和案件处理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先接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法律援助机构的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六条 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指定律师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提供辩护的,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案件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辩护律师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前款所称案件材料,是指起诉书副本、判决书副本和被告人的上诉状。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2. 山西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效证件,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本人和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与申请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 太原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专门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鉴定机构。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
  本条例所称受援人,是指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第四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公共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第五条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组织和开展本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协调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劳动仲裁、医疗纠纷、社会抚养、农民工维权等工作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内设立专门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依托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室(点)。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工作。第七条 律师及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协会应当协助、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支持、监督相关人员依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第八条 鼓励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参与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第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捐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将法律援助作为公益性宣传的内容,为法律援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方式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的对象:
  (一)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即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倍的人员;
  (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
  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公民因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原因提起公益诉讼以及因见义勇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标准限制。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请求刑事辩护、代理及其他法律帮助;
  (二)请求国家赔偿;
  (三)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社会保险金;
  (五)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给付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
  (七)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八)请求侵权赔偿;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而主张权利;
  (十)工伤、交通、医疗、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的损害赔偿;
  (十一)办理公证事项;
  (十二)办理司法鉴定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属于农村五保供养、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人员,不受前款规定范围的限制。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的方式:
  (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案件的辩护、代理及其他法律帮助;
  (三)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四)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行政复议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办理公证证明、司法鉴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方式。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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