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

2024-05-14

1. 海南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

法律分析:《负面清单》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的11个门类70项特别管理措施。开放度不仅超过中国入世承诺,也高于中国目前生效的主要自贸协定相应领域的开放水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原部长赵晋平说,随着服务贸易在整个贸易中的比重逐步上升,服务贸易的发展有助于提升全球的价值链水平已经成为共识。《负面清单》不仅开放程度高,在开放内容上也有安排,有助于提高中国服务贸易在全球的影响力。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此前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及签署的所有相关自贸协定均采用正面清单模式做出承诺。从正面清单到负面清单的转变,是中国在服务贸易管理模式上的重大突破。安永大中华区政府及公共事业部合伙人于燕称,海南的创新探索将有助于形成一批可复制的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推广,为中国主动推动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探明前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海南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

2. 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

法律分析:《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是国家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公布的第一张负面清单。和过去在某一些具体行业、比较零碎地作出一些服务业的开放安排不相同的是,《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明确列出针对境外服务提供者的11个门类70项特别管理措施,把这些作为负面的管理措施列出来。凡是在清单之外的领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对境内外服务提供者在跨境服务贸易方面一视同仁、平等准入,可以说开放度、透明度、可预见度都大大提高。这个清单可以说是对服务贸易管理模式的重大突破,是一项制度型开放安排,有助于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提升我国整体开放水平,它将会很好地服务于构建新发展格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三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

3.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三、外商投资企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投资,应符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四、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六、从事《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七、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八、《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九、《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十、《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一、2020年6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2020年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序号特别管理措施一、农、林、牧、渔业1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2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3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二、采矿业4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三、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四、批发和零售业6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或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其辅助业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8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只有中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才能经营国内航空服务,并作为中国指定承运人提供定期和不定期国际航空服务。)9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10禁止投资邮政公司(和经营邮政服务)、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
序号特别管理措施 (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且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试点政策推广至所有自贸试验区执行。12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3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且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如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14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社会调查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5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16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1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矿业权人在其矿业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受此特别管理措施限制)。九、教育18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19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十、卫生和社会工作20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十一、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1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序号特别管理措施22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确保合作中方的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并遵守中国政府批复的其他条件下,中外出版单位可进行新闻出版中外合作出版项目。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23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24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25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但经批准,允许中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26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27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4. 商务部: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已形成扎实研究成果

12月30日,商务部自贸区港司司长唐文弘在当日举行的商务工作会议媒体吹风会上表示,目前围绕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形成了扎实的研究成果,海南自由贸易港前景可期。
具体而言,商务部进一步突出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重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夯实实体经济基础,增强产业竞争力,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实施更加开放便利的人员的出入境和停居留政策,实现数据跨境便捷流动、建立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殊税收制度,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监管标准和规范制度。
另据了解,12月3日,商务部等1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其他自贸试验区施行政策的通知》,提出了适用于海南自贸试验区的其他自贸试验区施行政策,包括四方面共30项政策内容。
一是在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方面,提出支持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实行联营等12项内容;二是在扩大金融领域开放方面,提出支持民营资金进入金融业、加强与境外人民币离岸市场战略合作等7项内容;三是在加快航运领域发展方面,提出允许特定条件下租用外籍船舶从事临时运输、进一步便利国际船舶管理企业从事海员外派服务等7项内容;四是在其他方面,提出探索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互补机制、探索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模式等4项内容。
此外于12月19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将同有关部门和海南省一道,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关工作。
关于多双边自贸协定谈判,商务部将在已有的基础上,同更多国家和地区商谈高标准自贸协定。据他介绍,目前我国已经与25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17个自贸协定,正在与28个国家进行11个自贸协定谈判或者是升级谈判,自贸伙伴遍及亚洲、拉美、大洋洲、欧洲和非洲。商务部将与有关各方共同努力,加快完成签署RCEP各项工作;加快推动中日韩、中国-海合会自贸协定谈判的进程;积极推进其他在谈的自贸区,并同更多有意愿的国家和地区商谈高标准自贸协定,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为世界经济增长增添新的动力。

5. 商务部: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已形成扎实研究成果

12月30日,商务部自贸区港司司长唐文弘在当日举行的商务工作会议媒体吹风会上表示,目前围绕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形成了扎实的研究成果,海南自由贸易港前景可期。
具体而言,商务部进一步突出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重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夯实实体经济基础,增强产业竞争力,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实施更加开放便利的人员的出入境和停居留政策,实现数据跨境便捷流动、建立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殊税收制度,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监管标准和规范制度。
另据了解,12月3日,商务部等1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其他自贸试验区施行政策的通知》,提出了适用于海南自贸试验区的其他自贸试验区施行政策,包括四方面共30项政策内容。
一是在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方面,提出支持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实行联营等12项内容;二是在扩大金融领域开放方面,提出支持民营资金进入金融业、加强与境外人民币离岸市场战略合作等7项内容;三是在加快航运领域发展方面,提出允许特定条件下租用外籍船舶从事临时运输、进一步便利国际船舶管理企业从事海员外派服务等7项内容;四是在其他方面,提出探索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互补机制、探索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模式等4项内容。
此外于12月19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将同有关部门和海南省一道,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关工作。
关于多双边自贸协定谈判,商务部将在已有的基础上,同更多国家和地区商谈高标准自贸协定。据他介绍,目前我国已经与25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17个自贸协定,正在与28个国家进行11个自贸协定谈判或者是升级谈判,自贸伙伴遍及亚洲、拉美、大洋洲、欧洲和非洲。商务部将与有关各方共同努力,加快完成签署RCEP各项工作;加快推动中日韩、中国-海合会自贸协定谈判的进程;积极推进其他在谈的自贸区,并同更多有意愿的国家和地区商谈高标准自贸协定,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为世界经济增长增添新的动力。

商务部: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已形成扎实研究成果

6. 海南自由贸易港对服务贸易实行什么政策举措?

法律分析: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规定,对服务贸易,实行以“既准入又准营”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举措。
法律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二、制度设计。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以各类生产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和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以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体系为保障,在明确分工和机制措施、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前提下,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
(一)贸易自由便利。在实现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建设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对货物贸易,实行以“零关税”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安排。对服务贸易,实行以“既准入又准营”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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