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资本对赌协议

2024-05-13

1. 什么是资本对赌协议

资本对赌协议,最初被翻译为“对赌协议”,或因符合国有文化很形象,一直沿用至今。但其直译意思是“估值调整机制”却更能体现其本质含义,所以我们日常听到的对赌协议,所涉及问题其实和赌博无关。一份合法有效的对赌协议务必注意以下几个环节:1、对赌对象的选择:(1)投资方在约定对赌协议条款时,应当选择目标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对赌对象,以避免相关约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2)如果投资者必须选择融资对象作为对赌对象的,该对赌条款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3)选择目标公司管理层作为对赌对象是比较不错的选择,既可以有效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其中的股权激励约定又能最大程度地调动目标公司管理层的积极性,进而促进目标公司业绩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最终实现对赌双方双赢局面。2、关于对赌回购条款的设置。为了日后该条款的可执行性,建议投资者在投资前就该回购条款作出相关安排: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是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收购协议,并且其他股东应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认购权,对前述事项做好相关的公证工作;3、不要和国资股权进行对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什么是资本对赌协议

2. 对赌协议投资人什么条件有效

您好,关于对赌协议给您整理了以下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九民纪要》对“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履行问题做出明确回应。总体而言,《九民纪要》将对赌协议的效力回归到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规则上;同时,对赌协议的效力也要受限于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摘要】
对赌协议投资人什么条件有效【提问】
您好,关于对赌协议给您整理了以下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九民纪要》对“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履行问题做出明确回应。总体而言,《九民纪要》将对赌协议的效力回归到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规则上;同时,对赌协议的效力也要受限于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回答】
 一、对赌协议的概念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且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对赌协议实则是一种企业估值与融投资方持股比例或然性的一种约定安排,其基本的内核体现如下:当发生私募股权投资的场合,投资方与融资方为避免双方对被投资企业的现有价值争议不休的常态,将该项无法即刻谈妥的争议点抛在一边暂不争议,共同设定企业未来的业绩目标,以企业运营的实际绩效来调整企业的估值和双方股权比例的一种约定。  通常的约定是:如果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达到业绩增长指标,由融资方行使估值调整的权利,以弥补其因企业价值被低估而遭受的损失;否则,由投资方行使估值调整的权利,以补偿其因企业价值被高估而遭受的损失。  二、对赌协议的种类  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对赌协议主要分为:  ?投资方与“人”赌:即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  常见的对赌条款:  股权回购条款:约定如目标公司未达标,投资人可以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  现金补偿条款:约定如目标公司未达标,投资人可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  三、“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一)投资方与“人”赌,协议有效且可履行。  (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赌  1.对赌协议原则有效。  很多人认为只要与目标公司进行对赌,“对赌协议”当然无效,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赌协议的履行需满足法定条件  股权回购条款:如目标公司未达标,投资人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现金补偿条款:如目标公司未达标,投资人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回答】
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四、对赌协议注意事项  结合对赌协议的产生动因,根据对赌对象和对赌工具,本着降低、避免对赌风险的目的,应该关注以下事项:  (一)合理确定对赌对象和对赌工具  这两个要素不同,所意味的风险内容和风险控制手段也就不同。  (二)合理设定各项对赌指标,审慎确定对赌估值  对赌协议的业绩目标要设定在相对可控的范围之内,并辅助以必要的兜底条款或免责条款,还可以采用浮动股权比例条款的思路来协商确定投资方的投资额及投资比例。  对于业绩目标的确认程序和确认权要严格限定,尤其审计机构、采取的会计准则、评估方法等都直接关系到对赌条件的是否实现。  (三)科学设计对赌架构  对于对赌主体,以及其他的对赌结构安排,需要科学设计,对于本方不利的对赌内容可以允许存在法律风险,而对于本方有利的内容,则要通过变通安排甚至搭建海外架构保证其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可执行性。  (四)公司控制权是对赌底限  控制权也是话语权,是对赌协议条款设计中的核心问题之一。目标公司应设定控制权保障条款,以保证最低限度的控股地位。如“尚德BVI”与境外私募巨头签订对赌协议时,就设定了万能保障条款:无论换股比例如何调整,外资机构的股权比例都不能超过公司股本的40%,公司并预留约611万股的股票期权,留下了机动空间。  (五)分层博弈,分期对赌  尽管对赌各方的终极目标一致,但围绕终极目标设定节点目标、分解过程对赌,对双方都不失为一种好的制度安排,一旦在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以提前实现对赌安排,避免各方更大的损失。  (六)救济多通道,方案可替代  赋予双方选择权,设计多层次、多选甚至是多种对赌工具交叉的替代方案,避免结果的唯一性,从而为双方留下更大的余地和空间。  (七)清晰界定对赌的终止标准  结合对赌对象和对赌工具,设立对赌协议终止的节点、条件、标准和程序,避免长期不能解套。  (八)退出安排的特殊限制  对于投资人退出或股份转让,要予以特殊限制,如不能转让给竞争对手、上下游单位或其他需要排除的主体,避免以对目标公司的实质性威胁作为议价筹码。【回答】
 (九)专业人士的介入  对赌协议涉税处理。对赌协议中的涉税,主要是股权调整和货币补偿。对于股权调整所获得股份,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投资人,都应当纳所得税。  对于自然人(含合伙企业中的个人合伙人)货币补偿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间从目标公司所得分红,也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纳税。【回答】

3. 投资估值和对赌协议

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前首要问题就是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估值。估值针对拟投资企业每股的价格,投资估值条款最终须体现投资金额和私募股权基金获得的股权比例。
私募股权基金对于企业的估值主要依据于企业现时的经营业绩以及对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测,因此这种估值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保证其投资物有所值,外资私募股权基金通常在股权投资协议中约定估值调整条款,即如果企业实际经营业绩低于预测的经营业绩,投资者会要求企业给予更多股份,以补偿投资者由于企业的实际价值降低所受的损失。相反,如果企业实际经营业绩高于预测的经营业绩,投资者会拿出相同股份奖励企业家。
私募股权基金采用对赌协议条款在中国比较多,事实在国外并不流行,原因是国外市场相对比较透明、比较成熟,买卖双方的风险是共担的。但是在中国因为买卖双方的信息高度不对称,同时小股东无法参与到实际管理,其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控制包括哪些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高收益的投资方式,伴随着高收益的是高风险。随着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不断发展,已经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方法。
(1)合同约束机制:事前约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是所有商业活动都会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风险规避措施。
(2)分段投资:分段投资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有效控制风险,避免企业浪费资金,对投资进度进行分段控制,只提供确保企业发展到下一阶段所必需的资金,并保留放弃追加投资的权利和优先购买企业追加融资时发行股票的权利。
(3)股份调整条款:与其他商业活动相同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股份调整条款来控制风险。
(4)复合式证券工具:复合式证券工具通常包括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可认股债券等,它结合了债务投资和普通股股权投资的优点,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分享企业成长。
二、根据组织不同进行分类
1、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公司式私募基金(如股胜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
2、契约式
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1)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作为其托管人;
(2)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个月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
(3)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其优点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缺点是其设立与运作很难回避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3、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企业是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2007年6月1日,中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一批有限合伙企业陆续组建,这些有限合伙企业主要集中在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领域。
4、信托制
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也是阳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投资估值和对赌协议

4. 何为公司“对赌协议”即估值调整协议?


5. 对赌协议融资的相关资料 急用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一种创新性的融资安排:对赌协议     【摘要】 对赌协议是指投资方和企业出于对企业未来前景的不确定性,为确保各自的利益而设定的财务契约,它有助于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锁定投资风险,确保投资收益,是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一种激励与约束性的制度安排。本文通过剖析永乐电器与摩根士丹利的对赌案例,从中总结经验与教训,希望能为我国企业海外融资中对赌协议的签订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 对赌协议;融资安排;永乐电器;摩根士丹利   签订对赌协议之再思考 (一)外资投行投资中国企业所签对赌协议的特点  一是在对赌中,赌的是业绩,筹码是股权。国内的对赌协议均以股权为筹码实现对赌。股权价值基本上依赖于企业未来的业绩,以未来业绩为赌注,可锁定投资风险。二是投资方在投资以后持有企业的原始股权。如摩根士丹利取得永乐电器20%的股权。三是对赌协议的一方既是公司的管理层,也是公司的大股东之一。四是持有高杠杆性的股票看涨期权。摩根士丹利对永乐电器的认股价格为1.38港元/股。五是高风险性。参与对赌的企业可能输掉几千万股股份,或以市场溢价20%的价格赎回股份。六是股份在香港证券市场流动自由。七是投资者仅为财务投资,不介入企业的公司治理,也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八是所投资的企业属于日常消费品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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