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理赔负面新闻

2024-05-15

1. 保险公司理赔负面新闻

很多人认为保险骗人,坚持不买保险,保险名声一直不大好。深究其原因,这与理赔难脱不了干系。保险理赔难,到底谁该为此负责?保险公司,代理人,还是投保人?理赔是双方的事情,理赔难不是单方面造成的。作为投保人,应该破除对保险的偏见,冷静地看待理赔中的各项要求。同时,为了捍卫自己的利益,在保险上要多投入些精力。重视保险、学习保险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投保时不违规,发生事故后遵循理赔流程,备齐理赔材料,清楚了解理赔前前后后这些事儿。一些优秀的保险公司已经开始着手改善理赔服务,正通过建立高效、顺畅的理赔系统,让消费者重塑信心。这是投保人的希望所在。保险理赔真难?见诸报端的保险理赔纠纷并不多,涉及的金额相较全国每年2000多亿元的理赔支出(中国保监会2007年统计数据),更是沧海一粟。但为什么在很多消费者心中,却有保险理赔难这个根深蒂固的印象呢?保险理赔难成因种种很多消费者,迟迟下不了购买保险的决心,就是因为担心事后理赔麻烦,甚至得不到赔偿;即便买了保险,也对将来理赔时会不会遇到麻烦心存隐忧。保险理赔,几乎成了阻碍公众选用商业保险的最大障碍。保险公司难辞其咎俗话说无风不起浪,在保险公司的实际理赔中,客观存在着惜赔现象。惜赔是一种现象,也是保险公司理赔时的一种心态。当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到一定程度,或者保险公司出于获得更多利润的需要,会对赔款进行一定控制,一般表现为拖赔、少赔、拒赔。当然,这与保险公司每年遇到大约10%~30%的欺诈赔款,而慎重对待保险赔付不无关系。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也很正常,但如果经营中有通过牺牲投保人利益而减少理赔支出的动机,只能是因小失大,甚至是得不偿失。良好的市场口碑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开拓极为重要。而良好口碑建立起来非常难且缓慢,毁掉却很容易。很多保险公司都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加之监管力度加强,投保人维权成本降低,现在故意刁难投保人,该赔不赔的情况已大大减少。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众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保险公司内部有利润考核要求,这类个案完全杜绝不太可能。有数据显示,当一家公司为投保人提供服务时,如果投保人感受良好,他会将他的经历告诉10个人;如果投保人感受不佳,他会将他的经历告诉50个人。所谓的"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因此,即便现在保险公司在理赔问题上的态度已经摆正了,但早期因惜赔问题导致的恶劣影响消除起来还需要一定时间。部分代理人素质低劣一些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低下或专业知识贫乏,也是造成消费者感觉保险理赔难的一大原因。虚假的宣传与刻意或无意的误导,投保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比如夸大保障范围和理赔金额,代投保人签字,怂恿投保人不如实告知存在的疾病、多报收入等,都给投保人未来的理赔埋下了隐患。有些投保人,就是因为轻信了业务员的宣传,以为买了一份"什么都管"的保险,等到发生保险事故,满怀希望地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时,才发现受了骗。到时候失望、气愤就很难避免了,也很容易将一个代理人的不良行为,迁怒于整个保险业,放大了保险理赔难。还有的保险代理人,虽然在消费者投保时没有什么违规行为,售后服务意识却非常淡漠;或者发现投保人失去加保及转介绍的能力后,在服务上就大打折扣,发生理赔时让投保人自己准备资料、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很多投保人并非专业人士,对理赔问题研究得也少,往往会由于准备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保险公司的要求,来来回回跑好几趟才能把事情办好。就算最后对理赔额并无异议,顺利地拿到了理赔款,但仍会发出保险理赔难的感慨。如果碰到保单业务员已经离开保险公司,保单变成"孤儿单",也很容易出现上述现象。众所周知,绝大多数保险代理人的从业时间都很短,在保险公司间的跳槽流动率也超过其他行业。投保人自身的过错一些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自身的过错也是造成理赔纠纷的一大原因。比较常见的过错包括,投保时不如实告知,隐瞒病史带病投保;不清楚具体的保险责任,比如投保时不仔细看条款,或者有时候就算代理人当时讲明白了,但时间一长就记不清或记错了,潜意识里自然是希望保得越多越好;代替被保险人签名;触发免责条款,如酒后驾车或无照驾驶,等等。其中最常见的错误行为就是因担心保险公司加费或拒保,在投保时怀着侥幸心理,不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希望即便发生保险事故也能躲过保险公司的调查,结果在理赔时病史败露,被保险公司拒赔。这些过错,与很多投保人对保险的重视程度不够、保险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漠有关。舆论导向推波助澜形成保险理赔难印象的原因,还涉及到媒体宣传和社会舆论导向问题。一个很浅显的道理,如果是一件被保险公司正常理赔的案例,报纸电视一般都不会报道,因为没有新闻性可言,"抓不住大众眼球";只有发生了理赔纠纷的案例,即负面新闻,才可能见诸媒体,甚至被大肆渲染,因为这符合大众的关注取向。时间长了,自然会让消费者容易产生保险理赔难的印象。与保险公司相比,投保人是弱势群体,当理赔发生纠纷时,舆论从感情上会倾向于同情弱势群体,从而对保险公司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在口口相传中,以讹传讹也很普遍。当一个人向另一个人讲述"保险理赔真难"的案例时,极少有人去深究案例的具体情况,如合同条款规定、出险情况、拒赔原因等,却热衷积极地传播"保险理赔难"这样一个看似深得人心的结论。根治理赔"痼疾"还需多方联手保险理赔难问题的症结在于多方面,若想改善这个沉疴已久的问题,需要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人多方共同发力。监管力度增加从监管方面看,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违规处罚力度在逐年加大,严格的监管和高昂的处罚代价增大了保险公司的违规成本,能从源头上切断保险公司主观上不按合同办事的动机。同时,清理各种霸王条款也是行动之一,比如"重疾险风波"之后,保险行业协会出台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重疾险的疾病定义、术语解释、除外责任等都做了规范。保险公司内控加强保险公司在代理人招聘、曝光违规行为、加强代理人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教育等方面也有所作为,并在努力做到对犹豫期内保单100%回访。为了解决部分代理人的短视问题,一些保险公司也在探索新途径来增加他们的归属感,比如增加福利、职员制、员工持股等。重在个人努力外界的努力改变的是大环境,投保人个人对保险的重视才是关键。如果能努力学习一些保险知识,认真挑选代理人,投保时仔细阅读条款,发生保险事故及时报案,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准备理赔资料,遇到问题随时与保险公司沟通,相信保险理赔不再会是难题。(李小燕)合理拒赔的9个原因保险公司是风险的受让者,也是保险资金的管理者。为了使大多数投保人的利益不受侵犯,保险公司会对少数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条款约定的理赔申请进行拒付。到底是因为哪些原因,让有些人花钱买了保障却得不到理赔服务呢?不如实告知在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中,未如实告知高居首位。在购买保险前,投保人一定要充分认识到不如实告知的严重后果。如果隐瞒或漏报保险公司在投保书中列明的情况,就可能既得不到应得保障,甚至连保费都拿不回来。方女士患有多年的白内障,且已由医生确诊并进行过一些治疗。在购买重疾险时,她并没有意识到这与自己买保险有关系,代理人也没有详细询问。一年后,方女士感觉视力逐渐下降,到医院检查,结果是需要开刀住院。方女士的家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对于履行如何告知义务时容易犯的几个错误,以及如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参考本刊保险栏目小专题《绷紧如实告知这根弦》(2008年第3期)。再次提醒投保人,如果在发生保险事故前发现自己在告知环节犯了错误,应该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会以秉持公正的态度来处理。超出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只针对特定风险提供保障,每个保险产品都有规定的保障范围。只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才管。平先生长期从事长途货运工作,2007年底为自己购买了一份意外险(含意外医疗保障)。2008年春节期间,平先生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其双腿残疾。在治疗期间,平先生的亲属认为平先生购买了意外险,因此决定使用昂贵的进口假肢。平先生的家属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来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可保险公司只承担了平先生入院检查、治疗所花的费用,而其占比例最大的假肢费用缺不予赔付,理由是假肢超过了国家社保的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很多投保人对保险望文生义,比如以为买了车险,出了事故都能索赔;买了重疾险,得了什么大病都可以要求赔偿。每一份保险,都有自己特定的保障内容,理性的投保人,要以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事前了解清楚自己买的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而不是一味谴责保险合同是"霸王条款"。属免责条款范围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不但要看能保什么的"保险责任"部分,还要重点关注"除外责任(免责条款)"。钱先生2007年2月份买了一份意外险。6月份他和好友去野外旅游,在一次攀岩中不幸摔伤。经过医院治疗出院后,钱先生便到保险公司理赔,但被告知攀岩不属于意外险的保险责任,拒绝赔偿。钱先生回家翻阅自己的保险条款,才发现条款中将漂流、赛马、攀岩等列为保险的除外责任。目前所有的保险都有除外责任,比如车险中车辆超载出险、驾驶员酒后驾车等都不在保险范围内;重大疾病保险把遗传性疾病排除在外;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对自杀、故意杀人等有除外规定。即使同一险种,不同产品对除外责任的规定也有不同,要格外注意。一般来说,高风险活动和危险项目都会被列入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超出缴费宽限期不赔人寿保险大部分为长期合同,缴费期间有的长达几十年。投保人在缴费期间因出差、遗忘、暂时性经济拮据等原因可能会出现一些无法按时缴费的情形。为避免保险单轻易失效,保险公司一般给投保人一个宽限期,在宽限期发生保险事故的,仍给付保险金。但如果过了宽限期仍未交费,又没有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保护的,保单就会进入失效期,发生保险事故就得不到赔偿了。彭先生2001年5月1日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缴费期30年。2003年起,彭先生由于生意亏损没有按时缴纳保费。2004年8月,在一次事故中彭先生不幸身亡。其家属索赔时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彭先生的保单已经超出该公司规定的60日的宽限期,因此保单已经失效。《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2个月。如果因某种原因,60天内都没有缴纳保费,投保人还有最后一次机会令保单"起死回生",那就是申请保单复效。保单复效在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办理均可办理,投保人要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重新提供健康声明书或到指定机构体检。他人代签名代签名是指在投保书、健康告知、授权委托书、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保险资料上,保险公司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亲笔签名却非本人签名的。如果违反了此规定,缺少亲笔签名这个要件,保险合同便不成立,理赔更是无从谈起。马女士去年为丈夫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当时由于丈夫到外地出差,并且代理人也没有提出异议,马女士就代丈夫在保单上签了他的名字。但是今年马女士的爱人突然患了急性心肌梗,当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单签名不真实、保险合同不成立为由拒绝赔付。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即使夫妻,也不能想当然地代签投保人的名字,以免日后陷于被动。实在无法亲笔签名,需由他人代签的,在代签保险单时也一定要取得对方的书面授权书。如果已经代签名,要马上与保险公司联系,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观察期又叫等待期,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为3个月到1年),如果被保险人患合同规定的疾病,或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在健康保险中最为常见。黄先生2004年8月15日购买了一份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规定观察期为90天。2004年10月8日,黄先生被查出患有肝癌。通过翻阅相关条款,黄先生了解到,重大疾病保险是及时给付型保险,只要医院确诊就可以提前获得足额保险金。于是他在2004年10月13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保险公司查看保单情况后,以该保单还在观察期内,不需要承保为由拒绝赔付。没有过观察期即意味着保险合同没有正式生效,投保人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之所以会有这项规定,是保险公司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也防止带病投保造成对健康体投保人的不公平。观察期一般是在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日算起,一般只适用于第一个保险年度,对于可续保单来说,续保年度不再有等待期。医疗费用重复索赔部分保险产品的赔付,依据的是补偿性原则。对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补偿,不会让投保人从损失补偿中获利。郭女士以前买过意外险并经历过出险事故,虽然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了赔付但最后的赔付额并没有完全补足付出的医疗费。因此郭女士就想再多买一份医疗费用险,哪怕出险后保险公司不能全赔但却可以得到两份赔偿。2007年初她又在另外一个保险公司买了一份附加医疗费用保险。2007年12月,郭女士在餐厅就餐时被餐厅上方掉落的盘子击中头部入院治疗。她顺利地在第一家保险公司得到了赔付,但她到另外一个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被告知拒绝赔偿。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的《健康险管理办法》第4条第4款规定,"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即数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额最终不会超过实际在医院办理出院手续结账时已经用去的金额。另外,目前住院医疗费用型保险大都是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自费药、一些特殊检查费按比例自付的部分,商业医疗保险也一样不能报销。理赔材料不齐备保险公司对事故的性质认定,对损失的补偿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材料不全,保险公司就无法对事故进行判断,而有些材料丢失或短期内难以取得,就会造成理赔延迟,严重者在保险有效期内会导致索赔失效。李先生2007年给自己的孩子买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有效期为10年。2007年年底,李先生的孩子因为肺结核住院治疗,前后共半年时间,治疗费用4.5万元。出院时只拿了张发票就回家了,安顿好孩子之后李先生想到了为孩子购买的医疗保险,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在随后申请保险理赔时发现要补交病历、费用清单等资料,于是又跑了几次医院。折腾的筋疲力尽。按照他的话说,补办这些手续甚至比照顾孩子还让他觉得累。为了让理赔更顺利、迅速,在发生事故后,就应马上向保险公司询问需要哪些理赔资料,并按照要求认真准备,理赔时一次提交齐全,免得给自己既添麻烦又误事。遗漏必要手续很多理赔纠纷都是由于投保人不了解保险条款,或未能按照理赔所需要的批转手续或正规程序而导致的。例如未办理转让手续等现象,都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理赔矛盾。2006年7月,胡某以8万元价格从郎某处购买一辆轿车,该车登记车主为郎某。2006年5月,郎某为该车投保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期限自2006年5月15日零时起至2007年5月15日零时止。胡某购买该车后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也没通知保险公司。2006年11月5日,胡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交警认定,胡某承担全部责任。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胡某购买该车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未办理保险转批手续而拒绝赔偿。《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转卖、转让、赠与、变更用途等),多见于财产保险,如车险、家财险。因此,发生车辆、房屋转让时,一定要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转手续。顺利理赔的4个步骤北京的赵先生携父亲到新疆游玩期间,其父不幸因意外事故身故。赵先生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匆忙在当地处理了丧葬事务。回京后,带着丧夫之痛的他到保险公司索赔时,却因拿不出必需的事故证明、尸体处理证明等材料,无法马上得到赔付。从北京到新疆,路途遥远,为了取得完整的理赔材料,赵先生不得不再跑一次,浪费了不菲的路费不说,也因此将理赔耽误了许多时日。很多人一提到理赔过程,就觉得头大。记者也遇到过像赵先生这样被理赔问题折腾得心力交瘁的读者。其实,只要了解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环节和步骤,对每步需要注意的事项做到心中有数,就会发现理赔门槛其实并没想象中那么高,理赔程序并不复杂,心里会踏实很多。及时报案《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出险)后,相关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该尽快将保险事故的发生通知保险公司,称为报案,这是一项法定义务。报案是理赔申请的第一步,报案的及时与否对保险公司来说很重要,可能会关系到能否理赔:一方面,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另一方面,可以及时调查发生经过、收集证据。不同的保险产品,对报案时间的限制不同,其中以意外险、家财险、车险和重大事故对报案时间要求最严格,有些甚至限定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在保险合同中,都有"保险事故通知条款"一项,一定要按照要求去做。如果保单上没有标明具体的报案时限,也最好不要超过7天。报案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比如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公司服务热线(报案电话)、发送传真、委托代理人或直接到保险公司网点等方式报案。有几项内容是在报案时需要说明的。1.被保险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2.保单的基本情况:保单号、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缴费情况等,其中以保单号尤为重要。3.保险事故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及损害现状、被保险人目前情况等。如果是财产险,还要告知相关机构的处理情况;如果是医疗保险,通知的内容还要包括就诊医院、诊断结果等。4.报案人基本信息:姓名、证件号码、与出险人关系、联络方式等,其中联络方式非常重要,要随时保持畅通。另外,对于存在非正常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可能性的案件,如车祸、凶杀、不明原因死亡以及保险事故造成对第三者的损害,可能会引发诉讼的案件等,,除了向保险公司报案外,还应该及时向公安、交警等政府执法部门报案,以便尽快侦破案件,尽快理赔。Tip1采取电话报案的方式比较方便。很多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都是免费的,而且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会对通话过程录音,并会在一定时间内留存录音。为稳妥起见,报案人还可以记下报案时间以及话务员的号码,以便需要时调取录音。提交相关材料《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会根据提供的证明材料来确定立案与否,因此提供索赔申请材料是最关键也是最繁琐的一步。很多理赔申请就是因为证明材料不齐全、不清晰而需要提供补充证明和资料,耽误了时间。理赔申请的必备材料包括: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原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保险合同正本、最近一次缴费凭证、《理赔申请书》,如果投保人不能去办理索赔,需要他人代办时,还要提交《理赔委托书》(注明授权范围)。完整无误地填写各种材料,并留存《理赔申请书》的客户联,是申请人需要留意的两件事。此外,根据情况不同,申请人还要提供其他必需的证明材料。事故类证明事故类证明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医疗类证明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及处方、病理及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等。受益人身份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指受益人本人持身份证即可;若委托他人带领,则需要提供当地公证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及其本人身份证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如夫妻关系、父母关系、子女关系证明)。Tip2理赔相关证明和资料可以按照保险合同中"索赔申请"的具体要求来准备。但保险公司相关人员也表示,由于某些原因,可能实际操作中的具体要求与合同中写明的会有微小区别。出险后应详细阅读保单并在报案时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咨询,以掌握应收集的理赔材料和其有效性。有条件的,还可对咨询过程做录音。等待审批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申请人提供了所有证明和资料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会按照规定,对有关证据进行收集,以核实保险事故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如果没有发现问题,理赔申请会进入审核状态。案件经办人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客观事实、确定保险责任后,计算给付金额,做出理赔结论。再经签批人复核无误后结案,保单受益人便可获得赔付了。从提交材料到结案需要一段时间,根据情况不同会有所差异。案情简单、保险金额较小、材料齐备的,理赔决定会很快作出;反之,调查过程会耗时较长,申请人等待的时间也比较久。《保险法》第24条,对保险公司理赔期限的规定为"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及时"的解释为,"一般为三十日,确有困难的除外"。目前,监管机构、各保险公司都尽量在缩短保险理赔等待时间上下功夫。比如,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在2006年推出的《北京保险行业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服务规范(试行)》中就规定,"对于符合索赔条件,且申请资料齐全、不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理赔决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客户。对于10个工作日内尚无法确定处理结果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将处理进展情况通知客户。"Tip3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调查阶段,不仅需要相关部门及机关的配合,作为申请人,也要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需要给予积极配合,否则会影响理赔款的及时支付。通知领款保险公司作出赔付决定后,会按照申请书上的联系方式及地址联系相关受益人领取理赔款。继承顺序如果受益人为指定受益人,则按照合同约定,按照指定顺序领取保险金。如果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则必须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领取,领取人领取前还要签署书面保证,保证由他通知到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若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代为领取。领取方式为了方便投保人,保险公司提供的支付方式为:现金、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或银行汇款等。如果采取现金领取方式,领取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Tip4建议尽量提供受益人的存折复印件,选择为转账方式领取保险金,以减少现金风险。使用此方式前,需要与保险公司签订同意委托银行划账合同书。另外,提醒受益人不要向外人透露银行账户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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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负面新闻

2. 保险公司应对负面报道

观点互动保险业形象提升需“内外兼修”□张博雅近年来虽然保险业发展迅速,国人仍不免谈“保”色变。其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保险行业内部制度问题;二是国民对保险认识的缺乏。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建立全方位保险新形象。在日常生活中,保险业内和人们接触最多的要数保险代理人。代理人的形象塑造在保险业整体形象塑造方面可谓是重中之重。要改变目前部分代理人缺乏责任感、误导消费者的现状,首先,应给代理人以正式员工般的待遇,给他们一种“认同感”,以增加他们的责任感。比如可以从增加基本工资开始。其次,改变保险业在广大国民心中的形象,必须先让内部人员清晰认识并了解保险的意义。对于保险代理人思想的教育必不可少。这样才能对消费者进行正确的思想传输。最后,保险业的形象欠佳还在于理赔纠纷频发。理赔纠纷大多是由于客户在投保时没有清楚明白地了解到保单的内容,解决此问题需要提升保险代理人的专业素质,这要求对于保险代理人的工作资格予以更加严格的考察和认证。业内应给保险代理人灌输“与客户交朋友”的思想,让代理人真心实意为客户打算,成为客户贴心的伙伴。树立保险业“真诚贴心好帮手”的形象。即使在所有服务上都严格把关,也不可能做到无微不至,这时就需要及时有效的投诉通道来消除消费者心中的不快。当消费者因为种种原因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投诉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行为,所以业内必须给人们提供充足便捷的绿色投诉通道,让消费者可以及时表达不满,减少对行业的不良印象。同时,由相对固定的人员负责不同类别的纠纷,对于每一个问题认真地给予真实且公平的回答,让投诉人心服口服。树立保险业“客户投诉‘0’烦扰”的形象。在改善自身问题后,保险业应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这需要在宣传上多下工夫。首先应宣传保险理念,宣传通过互助分散风险的思想,让大家认识到保险就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的最佳手段。理念的宣传可以从公益广告着手。其次,应宣传“我的保险我做主”的个人保险理念。通过该理念的宣传,让人们主动去了解保险产品,选择自己需要的产品并承担起相应的保险责任,而不是对保险一无所知,保单的签订全凭代理人一面之词。通过对保险的宣传树立保险业“自主互助保平安”的形象。通过以上几个方面“内外兼修”,人们心中保险业的形象必然会有所改变。塑造良好形象关键在自身□韩亚男保险行业形象问题是一个世界性话题。我国保险业从恢复至今已有30多年历史,行业形象整体不佳一直是行业内外热议的一个焦点话题。除了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短、发展不成熟等因素以外,还有更为深层次的因素影响着保险业的形象问题。塑造和维护保险业良好形象的关键是保险公司自己的作为。因为保险产品的专业性、复杂性和经营的独特性,许多消费者对产品特点不够了解,由此容易产生许多误解,从而导致对行业的一些负面评价;而许多媒体对保险业也不甚了解,有时还会对这种负面评价起到“放大镜”的作用。但是面对此类负面形象的宣传和报道,保险公司应该首先检查自己。诚然,保险业容易遭受“逆向选择”,但是保险业自身仍然应当在有效防止“逆向选择”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为消费者提供所需要的产品。在很多情况下,出于保险业自身的行业特点,需要营销员来向消费者销售保险产品。为防范营销员的个人不规范行为,保险业应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杜绝销售误导,由此让消费者放心地购买保险产品。道德风险和保险欺诈是保险业与生俱来的“毒瘤”。为保护全体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保险业必须严防索赔中的欺诈;此外,保险业也需要采取足够有效的手段提高理赔时效,识别真伪,设身处地替保险人着想。保险行业的确有许多可以改进的地方,保险行业应当时时自省,从自身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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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负面新闻怎么处理

保险产品免责条款一直备受消费者诟病。一般市面上在售的保险产品都会有相应的免责条款,用户投保后,往往会因为忽视免责条款而最终不能获得保险理赔。为了最大限度规避“投保容易理赔难”的尴尬局面,让消费者投保更放心,阳光公司开发的线上产品“健康随e保”该产品仅保留含涉及违法、逆选择的行为在内的3条最基础的免责条款。投保人一经确诊即可获得理赔,不必等到治疗后再报销,也为被保险人前期治疗减轻了经济负担。近几年来诸多保险负面新闻让用户对保险行业的误解更深。为了让用户明明白白买保险,该产品首次公布精算报告,将保费最大程度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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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负面新闻怎么处理

4. 保险公司的负面影响

三方面因素:(一)保险公司方面1我国的保险公司(尤其是省分公司、市分公司及基层各支公司,总公司除外)全都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分支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每年各保险公司的各级分支机构都会举办上百场产品说明会,但是没有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会开一个面向客户的理赔说明会。2由于长期存在重保费,请管理,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大量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理赔过程中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1)条款制定中的问题,致使理赔标准不统一。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如保险公司设定的免赔额问题,这个免赔额是相对免赔额还是绝对免赔额,条款没有说清,致使一个条款,两个理赔结果。(2)销售过程中的问题。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存在瑕疵,往往不向保险消费者如实告知,因为这样可能会影响销售人员的经济利益。“重保费、轻管理”的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教育、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兼业代理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3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各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4每年递增的业务指标,除了带来了大量保费外,还使理赔案件数量急剧增长,理赔人员严重不足,造成部分公司不能及时理赔。(二)客户方面从客户方面看,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保险知识,客户对于保险理赔有一定误解,使得客户感觉理赔困难,并经常调侃:“保险公司收钱容易,出钱难!”1客户基本的法律、保险知识淡薄,忽视或无视保险合同。保险是完全建立在法律之上,一切以保险合同款为准的金融服务。很多客户得了重大疾病就来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理赔,理由就是医生说:“他得了重大疾病,可以理赔,”殊不知医学上的重大疾病并不是保险合同上所约定的重大疾病。2不了解理赔流程,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很多理赔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经济犯罪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3大多数客户认为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要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其实,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和具体的赔款计算方法都有明确的具体规定,这些内容会写入赔款计算书,客户可以索要,以核对赔款金额的合理性;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或是在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依据条款及相关规定做出拒赔决定合理合法,但客户就不能理解,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更有甚者聚众来保险公司大闹一场,给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4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签约时草率,或代签字,对条款理解不透彻,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三)外部环境方面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理赔涉及的医院、公安等部门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拖延了理赔时间。2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只要一遇到保险理赔纠纷,不分原因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责任,舆论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言论流传甚广,不能不说有这方面的原因。3社会监督有待加强。社会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如果能够有效利用社会力量,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没有起到应有的社会监督作用。4保险诉讼案件法院判决超范围。寿险理赔诉讼案件中,部分法院过度使用保护受害方的原则,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超出法律和保险条款责任范围的赔偿项目,使得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时常与被保险人就赔偿项目发生争议,造成保险公司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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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作为保险公司哪些新闻会对其产生负面影响

很多人认为保险骗人,坚持不买保险,保险名声一直不大好。深究其原因,这与理赔难脱不了干系。保险理赔难,到底谁该为此负责?保险公司,代理人,还是投保人?理赔是双方的事情,理赔难不是单方面造成的。作为投保人,应该破除对保险的偏见,冷静地看待理赔中的各项要求。同时,为了捍卫自己的利益,在保险上要多投入些精力。重视保险、学习保险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投保时不违规,发生事故后遵循理赔流程,备齐理赔材料,清楚了解理赔前前后后这些事儿。一些优秀的保险公司已经开始着手改善理赔服务,正通过建立高效、顺畅的理赔系统,让消费者重塑信心。这是投保人的希望所在。保险理赔真难?见诸报端的保险理赔纠纷并不多,涉及的金额相较全国每年2000多亿元的理赔支出(中国保监会2007年统计数据),更是沧海一粟。但为什么在很多消费者心中,却有保险理赔难这个根深蒂固的印象呢?保险理赔难成因种种很多消费者,迟迟下不了购买保险的决心,就是因为担心事后理赔麻烦,甚至得不到赔偿;即便买了保险,也对将来理赔时会不会遇到麻烦心存隐忧。保险理赔,几乎成了阻碍公众选用商业保险的最大障碍。保险公司难辞其咎俗话说无风不起浪,在保险公司的实际理赔中,客观存在着惜赔现象。惜赔是一种现象,也是保险公司理赔时的一种心态。当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到一定程度,或者保险公司出于获得更多利润的需要,会对赔款进行一定控制,一般表现为拖赔、少赔、拒赔。当然,这与保险公司每年遇到大约10%~30%的欺诈赔款,而慎重对待保险赔付不无关系。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也很正常,但如果经营中有通过牺牲投保人利益而减少理赔支出的动机,只能是因小失大,甚至是得不偿失。良好的市场口碑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开拓极为重要。而良好口碑建立起来非常难且缓慢,毁掉却很容易。很多保险公司都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加之监管力度加强,投保人维权成本降低,现在故意刁难投保人,该赔不赔的情况已大大减少。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众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保险公司内部有利润考核要求,这类个案完全杜绝不太可能。有数据显示,当一家公司为投保人提供服务时,如果投保人感受良好,他会将他的经历告诉10个人;如果投保人感受不佳,他会将他的经历告诉50个人。所谓的"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因此,即便现在保险公司在理赔问题上的态度已经摆正了,但早期因惜赔问题导致的恶劣影响消除起来还需要一定时间。部分代理人素质低劣一些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低下或专业知识贫乏,也是造成消费者感觉保险理赔难的一大原因。虚假的宣传与刻意或无意的误导,投保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比如夸大保障范围和理赔金额,代投保人签字,怂恿投保人不如实告知存在的疾病、多报收入等,都给投保人未来的理赔埋下了隐患。有些投保人,就是因为轻信了业务员的宣传,以为买了一份"什么都管"的保险,等到发生保险事故,满怀希望地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时,才发现受了骗。到时候失望、气愤就很难避免了,也很容易将一个代理人的不良行为,迁怒于整个保险业,放大了保险理赔难。还有的保险代理人,虽然在消费者投保时没有什么违规行为,售后服务意识却非常淡漠;或者发现投保人失去加保及转介绍的能力后,在服务上就大打折扣,发生理赔时让投保人自己准备资料、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很多投保人并非专业人士,对理赔问题研究得也少,往往会由于准备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保险公司的要求,来来回回跑好几趟才能把事情办好。就算最后对理赔额并无异议,顺利地拿到了理赔款,但仍会发出保险理赔难的感慨。如果碰到保单业务员已经离开保险公司,保单变成"孤儿单",也很容易出现上述现象。众所周知,绝大多数保险代理人的从业时间都很短,在保险公司间的跳槽流动率也超过其他行业。投保人自身的过错一些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自身的过错也是造成理赔纠纷的一大原因。比较常见的过错包括,投保时不如实告知,隐瞒病史带病投保;不清楚具体的保险责任,比如投保时不仔细看条款,或者有时候就算代理人当时讲明白了,但时间一长就记不清或记错了,潜意识里自然是希望保得越多越好;代替被保险人签名;触发免责条款,如酒后驾车或无照驾驶,等等。其中最常见的错误行为就是因担心保险公司加费或拒保,在投保时怀着侥幸心理,不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希望即便发生保险事故也能躲过保险公司的调查,结果在理赔时病史败露,被保险公司拒赔。这些过错,与很多投保人对保险的重视程度不够、保险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漠有关。舆论导向推波助澜形成保险理赔难印象的原因,还涉及到媒体宣传和社会舆论导向问题。一个很浅显的道理,如果是一件被保险公司正常理赔的案例,报纸电视一般都不会报道,因为没有新闻性可言,"抓不住大众眼球";只有发生了理赔纠纷的案例,即负面新闻,才可能见诸媒体,甚至被大肆渲染,因为这符合大众的关注取向。时间长了,自然会让消费者容易产生保险理赔难的印象。与保险公司相比,投保人是弱势群体,当理赔发生纠纷时,舆论从感情上会倾向于同情弱势群体,从而对保险公司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在口口相传中,以讹传讹也很普遍。当一个人向另一个人讲述"保险理赔真难"的案例时,极少有人去深究案例的具体情况,如合同条款规定、出险情况、拒赔原因等,却热衷积极地传播"保险理赔难"这样一个看似深得人心的结论。根治理赔"痼疾"还需多方联手保险理赔难问题的症结在于多方面,若想改善这个沉疴已久的问题,需要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人多方共同发力。监管力度增加从监管方面看,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违规处罚力度在逐年加大,严格的监管和高昂的处罚代价增大了保险公司的违规成本,能从源头上切断保险公司主观上不按合同办事的动机。同时,清理各种霸王条款也是行动之一,比如"重疾险风波"之后,保险行业协会出台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重疾险的疾病定义、术语解释、除外责任等都做了规范。保险公司内控加强保险公司在代理人招聘、曝光违规行为、加强代理人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教育等方面也有所作为,并在努力做到对犹豫期内保单100%回访。为了解决部分代理人的短视问题,一些保险公司也在探索新途径来增加他们的归属感,比如增加福利、职员制、员工持股等。重在个人努力外界的努力改变的是大环境,投保人个人对保险的重视才是关键。如果能努力学习一些保险知识,认真挑选代理人,投保时仔细阅读条款,发生保险事故及时报案,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准备理赔资料,遇到问题随时与保险公司沟通,相信保险理赔不再会是难题。(李小燕)合理拒赔的9个原因保险公司是风险的受让者,也是保险资金的管理者。为了使大多数投保人的利益不受侵犯,保险公司会对少数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条款约定的理赔申请进行拒付。到底是因为哪些原因,让有些人花钱买了保障却得不到理赔服务呢?不如实告知在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中,未如实告知高居首位。在购买保险前,投保人一定要充分认识到不如实告知的严重后果。如果隐瞒或漏报保险公司在投保书中列明的情况,就可能既得不到应得保障,甚至连保费都拿不回来。方女士患有多年的白内障,且已由医生确诊并进行过一些治疗。在购买重疾险时,她并没有意识到这与自己买保险有关系,代理人也没有详细询问。一年后,方女士感觉视力逐渐下降,到医院检查,结果是需要开刀住院。方女士的家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对于履行如何告知义务时容易犯的几个错误,以及如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参考本刊保险栏目小专题《绷紧如实告知这根弦》(2008年第3期)。再次提醒投保人,如果在发生保险事故前发现自己在告知环节犯了错误,应该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会以秉持公正的态度来处理。超出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只针对特定风险提供保障,每个保险产品都有规定的保障范围。只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才管。平先生长期从事长途货运工作,2007年底为自己购买了一份意外险(含意外医疗保障)。2008年春节期间,平先生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其双腿残疾。在治疗期间,平先生的亲属认为平先生购买了意外险,因此决定使用昂贵的进口假肢。平先生的家属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来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可保险公司只承担了平先生入院检查、治疗所花的费用,而其占比例最大的假肢费用缺不予赔付,理由是假肢超过了国家社保的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很多投保人对保险望文生义,比如以为买了车险,出了事故都能索赔;买了重疾险,得了什么大病都可以要求赔偿。每一份保险,都有自己特定的保障内容,理性的投保人,要以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事前了解清楚自己买的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而不是一味谴责保险合同是"霸王条款"。属免责条款范围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不但要看能保什么的"保险责任"部分,还要重点关注"除外责任(免责条款)"。钱先生2007年2月份买了一份意外险。6月份他和好友去野外旅游,在一次攀岩中不幸摔伤。经过医院治疗出院后,钱先生便到保险公司理赔,但被告知攀岩不属于意外险的保险责任,拒绝赔偿。钱先生回家翻阅自己的保险条款,才发现条款中将漂流、赛马、攀岩等列为保险的除外责任。目前所有的保险都有除外责任,比如车险中车辆超载出险、驾驶员酒后驾车等都不在保险范围内;重大疾病保险把遗传性疾病排除在外;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对自杀、故意杀人等有除外规定。即使同一险种,不同产品对除外责任的规定也有不同,要格外注意。一般来说,高风险活动和危险项目都会被列入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超出缴费宽限期不赔人寿保险大部分为长期合同,缴费期间有的长达几十年。投保人在缴费期间因出差、遗忘、暂时性经济拮据等原因可能会出现一些无法按时缴费的情形。为避免保险单轻易失效,保险公司一般给投保人一个宽限期,在宽限期发生保险事故的,仍给付保险金。但如果过了宽限期仍未交费,又没有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保护的,保单就会进入失效期,发生保险事故就得不到赔偿了。彭先生2001年5月1日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缴费期30年。2003年起,彭先生由于生意亏损没有按时缴纳保费。2004年8月,在一次事故中彭先生不幸身亡。其家属索赔时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彭先生的保单已经超出该公司规定的60日的宽限期,因此保单已经失效。《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2个月。如果因某种原因,60天内都没有缴纳保费,投保人还有最后一次机会令保单"起死回生",那就是申请保单复效。保单复效在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办理均可办理,投保人要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重新提供健康声明书或到指定机构体检。他人代签名代签名是指在投保书、健康告知、授权委托书、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保险资料上,保险公司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亲笔签名却非本人签名的。如果违反了此规定,缺少亲笔签名这个要件,保险合同便不成立,理赔更是无从谈起。马女士去年为丈夫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当时由于丈夫到外地出差,并且代理人也没有提出异议,马女士就代丈夫在保单上签了他的名字。但是今年马女士的爱人突然患了急性心肌梗,当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单签名不真实、保险合同不成立为由拒绝赔付。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即使夫妻,也不能想当然地代签投保人的名字,以免日后陷于被动。实在无法亲笔签名,需由他人代签的,在代签保险单时也一定要取得对方的书面授权书。如果已经代签名,要马上与保险公司联系,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观察期又叫等待期,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为3个月到1年),如果被保险人患合同规定的疾病,或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在健康保险中最为常见。黄先生2004年8月15日购买了一份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规定观察期为90天。2004年10月8日,黄先生被查出患有肝癌。通过翻阅相关条款,黄先生了解到,重大疾病保险是及时给付型保险,只要医院确诊就可以提前获得足额保险金。于是他在2004年10月13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保险公司查看保单情况后,以该保单还在观察期内,不需要承保为由拒绝赔付。没有过观察期即意味着保险合同没有正式生效,投保人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之所以会有这项规定,是保险公司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也防止带病投保造成对健康体投保人的不公平。观察期一般是在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日算起,一般只适用于第一个保险年度,对于可续保单来说,续保年度不再有等待期。医疗费用重复索赔部分保险产品的赔付,依据的是补偿性原则。对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补偿,不会让投保人从损失补偿中获利。郭女士以前买过意外险并经历过出险事故,虽然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了赔付但最后的赔付额并没有完全补足付出的医疗费。因此郭女士就想再多买一份医疗费用险,哪怕出险后保险公司不能全赔但却可以得到两份赔偿。2007年初她又在另外一个保险公司买了一份附加医疗费用保险。2007年12月,郭女士在餐厅就餐时被餐厅上方掉落的盘子击中头部入院治疗。她顺利地在第一家保险公司得到了赔付,但她到另外一个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被告知拒绝赔偿。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的《健康险管理办法》第4条第4款规定,"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即数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额最终不会超过实际在医院办理出院手续结账时已经用去的金额。另外,目前住院医疗费用型保险大都是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自费药、一些特殊检查费按比例自付的部分,商业医疗保险也一样不能报销。理赔材料不齐备保险公司对事故的性质认定,对损失的补偿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材料不全,保险公司就无法对事故进行判断,而有些材料丢失或短期内难以取得,就会造成理赔延迟,严重者在保险有效期内会导致索赔失效。李先生2007年给自己的孩子买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有效期为10年。2007年年底,李先生的孩子因为肺结核住院治疗,前后共半年时间,治疗费用4.5万元。出院时只拿了张发票就回家了,安顿好孩子之后李先生想到了为孩子购买的医疗保险,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在随后申请保险理赔时发现要补交病历、费用清单等资料,于是又跑了几次医院。折腾的筋疲力尽。按照他的话说,补办这些手续甚至比照顾孩子还让他觉得累。为了让理赔更顺利、迅速,在发生事故后,就应马上向保险公司询问需要哪些理赔资料,并按照要求认真准备,理赔时一次提交齐全,免得给自己既添麻烦又误事。遗漏必要手续很多理赔纠纷都是由于投保人不了解保险条款,或未能按照理赔所需要的批转手续或正规程序而导致的。例如未办理转让手续等现象,都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理赔矛盾。2006年7月,胡某以8万元价格从郎某处购买一辆轿车,该车登记车主为郎某。2006年5月,郎某为该车投保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期限自2006年5月15日零时起至2007年5月15日零时止。胡某购买该车后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也没通知保险公司。2006年11月5日,胡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交警认定,胡某承担全部责任。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胡某购买该车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未办理保险转批手续而拒绝赔偿。《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转卖、转让、赠与、变更用途等),多见于财产保险,如车险、家财险。因此,发生车辆、房屋转让时,一定要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转手续。顺利理赔的4个步骤北京的赵先生携父亲到新疆游玩期间,其父不幸因意外事故身故。赵先生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匆忙在当地处理了丧葬事务。回京后,带着丧夫之痛的他到保险公司索赔时,却因拿不出必需的事故证明、尸体处理证明等材料,无法马上得到赔付。从北京到新疆,路途遥远,为了取得完整的理赔材料,赵先生不得不再跑一次,浪费了不菲的路费不说,也因此将理赔耽误了许多时日。很多人一提到理赔过程,就觉得头大。记者也遇到过像赵先生这样被理赔问题折腾得心力交瘁的读者。其实,只要了解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环节和步骤,对每步需要注意的事项做到心中有数,就会发现理赔门槛其实并没想象中那么高,理赔程序并不复杂,心里会踏实很多。及时报案《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出险)后,相关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该尽快将保险事故的发生通知保险公司,称为报案,这是一项法定义务。报案是理赔申请的第一步,报案的及时与否对保险公司来说很重要,可能会关系到能否理赔:一方面,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另一方面,可以及时调查发生经过、收集证据。不同的保险产品,对报案时间的限制不同,其中以意外险、家财险、车险和重大事故对报案时间要求最严格,有些甚至限定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在保险合同中,都有"保险事故通知条款"一项,一定要按照要求去做。如果保单上没有标明具体的报案时限,也最好不要超过7天。报案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比如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公司服务热线(报案电话)、发送传真、委托代理人或直接到保险公司网点等方式报案。有几项内容是在报案时需要说明的。1.被保险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2.保单的基本情况:保单号、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缴费情况等,其中以保单号尤为重要。3.保险事故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及损害现状、被保险人目前情况等。如果是财产险,还要告知相关机构的处理情况;如果是医疗保险,通知的内容还要包括就诊医院、诊断结果等。4.报案人基本信息:姓名、证件号码、与出险人关系、联络方式等,其中联络方式非常重要,要随时保持畅通。另外,对于存在非正常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可能性的案件,如车祸、凶杀、不明原因死亡以及保险事故造成对第三者的损害,可能会引发诉讼的案件等,,除了向保险公司报案外,还应该及时向公安、交警等政府执法部门报案,以便尽快侦破案件,尽快理赔。Tip1采取电话报案的方式比较方便。很多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都是免费的,而且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会对通话过程录音,并会在一定时间内留存录音。为稳妥起见,报案人还可以记下报案时间以及话务员的号码,以便需要时调取录音。提交相关材料《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会根据提供的证明材料来确定立案与否,因此提供索赔申请材料是最关键也是最繁琐的一步。很多理赔申请就是因为证明材料不齐全、不清晰而需要提供补充证明和资料,耽误了时间。理赔申请的必备材料包括: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原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保险合同正本、最近一次缴费凭证、《理赔申请书》,如果投保人不能去办理索赔,需要他人代办时,还要提交《理赔委托书》(注明授权范围)。完整无误地填写各种材料,并留存《理赔申请书》的客户联,是申请人需要留意的两件事。此外,根据情况不同,申请人还要提供其他必需的证明材料。事故类证明事故类证明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医疗类证明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及处方、病理及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等。受益人身份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指受益人本人持身份证即可;若委托他人带领,则需要提供当地公证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及其本人身份证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如夫妻关系、父母关系、子女关系证明)。Tip2理赔相关证明和资料可以按照保险合同中"索赔申请"的具体要求来准备。但保险公司相关人员也表示,由于某些原因,可能实际操作中的具体要求与合同中写明的会有微小区别。出险后应详细阅读保单并在报案时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咨询,以掌握应收集的理赔材料和其有效性。有条件的,还可对咨询过程做录音。等待审批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申请人提供了所有证明和资料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会按照规定,对有关证据进行收集,以核实保险事故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如果没有发现问题,理赔申请会进入审核状态。案件经办人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客观事实、确定保险责任后,计算给付金额,做出理赔结论。再经签批人复核无误后结案,保单受益人便可获得赔付了。从提交材料到结案需要一段时间,根据情况不同会有所差异。案情简单、保险金额较小、材料齐备的,理赔决定会很快作出;反之,调查过程会耗时较长,申请人等待的时间也比较久。《保险法》第24条,对保险公司理赔期限的规定为"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及时"的解释为,"一般为三十日,确有困难的除外"。目前,监管机构、各保险公司都尽量在缩短保险理赔等待时间上下功夫。比如,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在2006年推出的《北京保险行业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服务规范(试行)》中就规定,"对于符合索赔条件,且申请资料齐全、不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理赔决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客户。对于10个工作日内尚无法确定处理结果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将处理进展情况通知客户。"Tip3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调查阶段,不仅需要相关部门及机关的配合,作为申请人,也要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需要给予积极配合,否则会影响理赔款的及时支付。通知领款保险公司作出赔付决定后,会按照申请书上的联系方式及地址联系相关受益人领取理赔款。继承顺序如果受益人为指定受益人,则按照合同约定,按照指定顺序领取保险金。如果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则必须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领取,领取人领取前还要签署书面保证,保证由他通知到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若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代为领取。领取方式为了方便投保人,保险公司提供的支付方式为:现金、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或银行汇款等。如果采取现金领取方式,领取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Tip4建议尽量提供受益人的存折复印件,选择为转账方式领取保险金,以减少现金风险。使用此方式前,需要与保险公司签订同意委托银行划账合同书。另外,提醒受益人不要向外人透露银行账户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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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险公司哪些新闻会对其产生负面影响

6. 关于对保险行业的新闻

不努力,做什么都不好。每一个销售行业都是流动性比较大的类似房地产。在我看来,目前的中国人保险观念不强,他们没事的时候不会想到买保险,可是谁都保证不了未来,一旦有事,只能砸锅卖铁卖房卖地轻松筹水滴筹。所有人不了解的情况下总是会道听途说的排斥保险,可是那些买过保险的都是傻逼吗,那些大明星有钱人都是智障才去买保险对吧。现在的中国人不是不需要保险,他们只是没有保险观念,一旦观念讲通,很快保险行业会突飞猛进,发展前景一定很好。想一下全中国十几亿人,这个市场太大了,保险是服务类行业,没有那么多业务员去跟,怎么做好售后,身边很多有钱人都买保险了,但其实真正需要保险的反而是不太有钱的普通家庭,太多新闻的太多案例就不说了,省点钱买保险,人有事可以有理赔,人没事可以用来养老,有什么不好的。但是有一个最重要的一点,你要是做你就坚持去做努力去做,每天打个卡就回家刷手机玩游戏的大有人在,他们就是说保险不好做的那群人。记住,越努力越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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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最近保险公司新闻

保险,大善之业[2017年1月26日09:08]来源:[中国保险报]邵洪吉胡丽娜双击自动滚频[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近年来,保险业在保险功能、产品创新、互联网服务、公益事业等方面发挥了保险慈善的功能。保险是更科学、更合理、更有尊严、更具有广泛意义的慈善,是一种大慈善。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的机制,把集中起来的保费用于补偿因保险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2015年,保险业20件典型案例合计赔付达到29.622亿元,年度寿险最大单笔赔付达1524万元。财产险和人身险的前十大理赔案例基本涵盖了2015年发生的一些重大自然灾害和广受社会关注的热点事件,包括“宁波台风”“尼泊尔地震(涉及藏区牧民)”“6·1东方之星旅游客轮翻沉”“台湾复兴航空客机空难”“天津港8·12爆炸”等事故。保险在其中都通过发挥保障功能,给予受灾地区切实的物质政策保障和经济方面的补偿,对于维护灾区利益,恢复重建,社会稳定都具有现实意义。2016年6月27日,宁波获批首个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近年来,宁波先行先试,以现实问题为导向,持续推进保险创新工作,形成了诸多“宁波经验”“宁波模式”“宁波解法”“宁波样板”,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管理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为全国保险业创新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电梯安全综合保险是宁波市创新综合示范区升格后的首个保险创新项目,通过引入“保险+服务”机制的市场手段,实现电梯安全管理的社会共治。宁波保险业为解决日益突出的医患矛盾,借助地方立法,以宁波市政府主导,采用市场运作方式,成立了医疗纠纷调处中心。“医疗纠纷理赔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系全国首个以地方立法形式颁布医疗纠纷调处办法,并将第三方调解和保险理赔机制创新性地引入到其中的医疗纠纷调处中心。为建立新型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全国首个区域性公共食品安全责任险试点项目在宁波鄞州落地。为全区80余万居民以及近10万师生、数万建筑工人食品安全上了一道“保险阀”……保险的根本之善就是产品造福大众,让大众受益,为社会贡献价值。在互联网+时代浪潮下,保险行业积极应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创新技术,将先进的技术应用与门店建设相结合,打造出设有客户体验、坐享服务、自助服务、互动服务等服务功能分区的保险业智慧型门店。使客户在体验坐享服务、柜面服务的同时,更可体验到运用互联网新技术为其量身定做的专业服务。保险业将新技术应用植入客户投保、服务、理赔等各环节,为客户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互联网保险,充分挖掘和满足互联网金融时代诞生出的保险需求,更多地为互联网企业、平台、个人提供专业的保险保障服务。事实上,保险机构也是最热衷做慈善的机构之一。在大型慈善活动中,总会见到人保、国寿、平安、天安等一系列保险公司的身影。几乎每家保险机构每年都定期地参与一些慈善和社会公益项目,以回馈社会,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开展一系列有影响的公益活动,包括在贫困地区投资建立希望小学,为希望小学的学生送去学习用品、课桌、书本;在大学设立保险奖学金,为癌症等专项研究机构捐赠研究经费;赞助希望工程、残障人士、老少边穷;倡导和组织大型公益活动,植树、献血、慈善慢跑等等,保险行业为贫困地区和需要人士送去温暖和保障,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保险的大爱无私,也展现了保险行业的靓丽风采。保险发挥慈善特征,不仅仅是体现在保险功能、保险产品创新、保险慈善公益上,更多的保险从业人员也在社会中默默地奉献着爱心。2009年5月,保险人林萍为了挽救身患重病的9岁女孩徐洁,无偿捐出自己48%的肝脏,使一个濒临死亡边缘的幼小生命获得了新生。林萍以自己崇高的品格和善良无私的爱心谱写了一曲生命的赞歌。捐肝以后,林萍热心公益活动,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公益实践。2016年7月2日晚上,保险人管杨志下班途中救起一位骑车摔倒昏迷的妇女,救人过程中发现事故原因是窨井盖被水冲走,因担心重复发生事故,他不顾个人安危,站在事故地点值守指挥交通,后不幸被大货车撞成重伤。保险从业人员的无私奉献精神发扬了保险慈善的特征,传递了保险的正能量。保险,是一种大慈善。保险以诚为基,以信而立,因责而重。无论是倡导“互助共济”的传统保险文化,还是当前“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关爱与责任。保险业应积极顺应“新常态”下的大逻辑,正视挑战、抓住机遇,以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为契机,结合互联网+的最新技术和保险慈善理念,转变保险形象,履行社会责任,释放保险慈善救助功能,为社会化解矛盾、为政府承担责任、为百姓分担忧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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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保险业的相关新闻

项俊波:未来10到20年仍是保险业发展的黄金时期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与保险公司、保监局、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各方座谈时表示,未来10到20年仍然是保险业发展的黄金时期。项俊波在会上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行了总体部署,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城镇化工作会议,明确了明年经济工作的总基调,其中对巨灾保险、农业保险、养老保险、大病保险等保险业的重点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保险发挥功能作用释放了巨大红利,必将深刻影响保险业。2014年,中国保监会将牢牢把握“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的总基调,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十二字方针不动摇,立足长远,下大力气抓好保险业人才、技术、数据、管理等基础性工作,推进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