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黑龙江省省级示范合作社有补助资金是多少出台政策了?

2024-05-14

1. 关于2021年黑龙江省省级示范合作社有补助资金是多少出台政策了?

1、土地优惠政策

(1)土地承包的补贴

合作社承包土地,政策规定对于承包100亩以上且用于农业生产的,国家都会给与补贴,每亩补贴标准为200元。

(2)种粮补贴

对于普通的粮食种植,有粮食直接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这两种补贴都包括水稻,而农资综合补贴则还包括玉米、小麦等。水稻补贴各地都有,但小麦和玉米补贴则根据当地的地方政策来发放,有些地区没有。

(3)良种补贴

为了鼓励农民使用优种良种,其补贴标准为水稻种子15元/亩,小麦、玉米、花生等种子10元/亩,以县为单位发放。【摘要】
关于2021年黑龙江省省级示范合作社有补助资金是多少出台政策了?【提问】
您好,我正在帮您查询相关的信息,马上回复您。【回答】
我的合作社种植了6000多亩玉米不知道都能申请几样补助【提问】
小度为您找到以下答案,2021年合作社对不同的农业项目其补贴政策都不同,比如“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项目,扶持资金50-150万左右;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资金300万以内;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集中供气等沼气工程项目,扶持资金为20-170万;耕地地力保护平均每亩补贴120元左右,规模经营合作社,每亩补贴40-200元;农机补贴最高5万元;经济林、农产品、产品加工等项目,农业合作社补贴50-150万元。【回答】
1、土地优惠政策

(1)土地承包的补贴

合作社承包土地,政策规定对于承包100亩以上且用于农业生产的,国家都会给与补贴,每亩补贴标准为200元。

(2)种粮补贴

对于普通的粮食种植,有粮食直接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这两种补贴都包括水稻,而农资综合补贴则还包括玉米、小麦等。水稻补贴各地都有,但小麦和玉米补贴则根据当地的地方政策来发放,有些地区没有。

(3)良种补贴

为了鼓励农民使用优种良种,其补贴标准为水稻种子15元/亩,小麦、玉米、花生等种子10元/亩,以县为单位发放。【回答】
听说有土地流转补助不知道有没有【提问】
还能申请哪种补助吗?【提问】
小度已为您找到以下答案,国家开展土地流转,关于土地流转相关补贴如下:
补贴的对象:在农村承包土地的企业、合作社组织及个人。
补贴条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且承包期限在3年以上,承包土地面积1000亩以上。
补贴金额:承包每亩地补贴100元再加上现行的农业补贴款(各地有差异)。【回答】
希望小度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感谢您的咨询
【回答】

关于2021年黑龙江省省级示范合作社有补助资金是多少出台政策了?

2. 黑龙江怎样组建农业合作社

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不用验资。涉及部门有工商、公安、税务、质监、银行 农业等多个部门。
  首先: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 提交材料:1、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最少5个人,80%是农业户口)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9、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10、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不收任何费用。
  第二:公安局定制刻章 , 提交材料: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收费400元上下。
  第三: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 提交材料:1、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合作社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如受他人委托代办的,须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代办委托书面证明。 收费内容:108元/证,工本费: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技术服务费90元。
  第四:国家、地方税务局申领税务登记证 , 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5、成立章程或协议书复印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第五:办理银行开户和账号 , 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其复印件;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相关授权文件;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6、合作社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及其法人代表名章。不收费 。
    第六:当地农经主管部门备案,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3. 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评选为省级示范社有多要钱的扶持基金?

原则上每个国家级合作社示范社补助20万元、省级示范省补助10万元、市级示范合作社补助6万元、县级示范合作社补助2万元,每个省示范家庭农场补助5万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补助2万元、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补助1万元。【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评选为省级示范社有多要钱的扶持基金?【提问】
原则上每个国家级合作社示范社补助20万元、省级示范省补助10万元、市级示范合作社补助6万元、县级示范合作社补助2万元,每个省示范家庭农场补助5万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补助2万元、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补助1万元。【回答】
谢谢你!不知云南的省级示范社有没有【提问】
有的,每个省都有的。【回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评选为省级示范社有多要钱的扶持基金?

4. 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评选为省级示范社有多要钱的扶持基金?

亲亲您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评选为省级示范社有20万元的扶持基金 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评选为省级示范社有多要钱的扶持基金?【提问】
亲亲您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评选为省级示范社有20万元的扶持基金 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回答】
亲亲这种东西有用的哈留好呢【回答】
怎么用,【提问】
我咋感觉一点用没有【提问】
奖牌是肯定有用的亲,可以留下来,因为这是县里给您发的  ,您可以拿上去县里问下呢【回答】
完了【提问】
亲怎么了呢【回答】
上当了【提问】
亲亲有什么问题您叙述一下呢【回答】
您叙述一下这边给您解决问题呢【回答】

5. 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详细信息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现代农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经营、管理、扶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组织、管理、章程、收益分配、合立、分并、加入、退出、解散、清算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有关农民的规定,适用于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职工。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其所属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国有森工林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业务上接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林业、水利、畜牧兽医等部门、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和供销合作社、科协等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培育、指导、扶持、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财政、税务、科技、国土资源、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粮食、金融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通过产业政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扶持等措施,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纠纷。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农民可以到异地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转为城镇户口但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经出具土地承包合同或者证书,可以以农民身份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垦区和林区户籍管辖范围内持非农业户口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农场或者林场出具证明,可以以农民身份组建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设最低出资额限制。成员可以用货币或者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用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不需要提供验资证明。农民在土地承包期内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可以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预期收益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成员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以降低其出资风险。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协会、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等其他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登记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八条 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联合社,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检测以及包装、附加标识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每年定期向本社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本社成员的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年度核算,其当年可分配盈余部分应当向合作社成员分配,并将调整后的成员权益变动表向全体成员公布。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转让其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章程未作规定的,经理事会审核或者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得转让。第十二条 各级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辅导,并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管理和审计工作。各级有关部门和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家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设备和设施的监督,确保其使用效益。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兽医等部门,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和供销合作社、科协等组织,应当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及成员接受相关产业政策、法律知识、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知识等培训,提高其自身素质。第十四条 各级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汇总、更新、发布生产经营信息,免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信息档案。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会同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档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专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服务的担保机构。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贷款担保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查询提供方便。第十七条 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依法加入或者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标准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并引导其申请认证有关标识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名优农产品商标,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牌。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政府设立的科技园区将有关先进的科研成果和适用的生产技术优先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实验示范和推广应用。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其成员参加农业保险的,地方财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业保险补贴险种及保费补贴分担比例给予保费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业支持的各项财政政策应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下列税收优惠:(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13%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六)从事国家确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七)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八)对废弃土地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凭国土资源部门的证明文件,经市、县地方税务部门审核,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变动的,以国家税收政策为准。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以下金融支持:(一)扩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誉担保范围,凡属农业各生产经营领域和环节,均可以使用小额农业贷款;(二)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手续,在授信额度内随用随贷,一次申请,统一授信,周转使用;(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试行流动资金贷款的信誉担保制度,逐步提高授信额度,对信用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最高授信额度可以突破以往贷款额度限制;(四)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者成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抵押担保;(五)可以用出资额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自有资产抵押贷款;(六)可以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依法取得的林权、土地预期收益权、水域滩涂及草原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实行利率优惠,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允许贷款跨年度使用;(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支付、结算等其他金融服务。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下列活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一)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其种植、养殖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减免车辆通行费,开设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对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免收道路通行费;(三)与所在村集体联合兴办实体,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享受乡镇企业用地政策,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用地手续;(四)从事自产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不需要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五)申请办理法人代码证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只收取技术服务费和代码证工本费,并可以适当减免;(六)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和举办的各类产品展销会、洽谈会,给予展位费补贴。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商务部门应当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连锁超市建立新型农产品流通渠道。连锁超市在市场信息、加工包装技术、运储、价格以及减免摊位费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和优惠,及时结算农民专业合作社货款。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安排相应资金、出台扶持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自建、援建、产销双方共建等方式建设的农产品超市和批发市场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第二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组织不得强迫农民建立、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财产,不得违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集资、收费、摊派。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财产的;(二)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的;(三)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事务的;(四)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非法集资、收费、摊派的;(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享有的政策不依法执行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其法人登记,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二)侵占、挪用、私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的;(三)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四)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