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招标文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024-05-14

1. 招标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招标文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是一个“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不是意思表示,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招标文件是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引诱的不是一个,而是不少于三个,所以应广而告之。要约邀请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这个活动,如果你有兴趣,可以按照我要约邀请中的规定(这里使用“规定”这个词而不是“协商”,还不是因为现在是买方市场)来了解如果参加,还需要多知道那些内容。

扩展资料:
招标文件按照功能作用可以分成三部分:
一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等,主要阐述招标项目需求概况和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对参与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有约束力,但一般不构成合同文件;
二是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条款等,全面描述招标项目需求,既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合同文件构成的重要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约束力;
三是参考资料,供投标人了解分析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参考信息,如项目地址、水文、地质、气象、交通等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文件

招标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招标文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 招标文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是一个签订合同的过程。
招标代理则是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为招标人找一个完成招标项目的人,即选一个既有能力又经济的合同伙伴。既然是签订合同的过程,就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事。《合同法》中的“要约-承诺”是合同的基本过程,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要约成立(即到达受约人处),发出的一方即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同样,承诺成立,发出承诺的一方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下面分析一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阶段与“要约-承诺”之间的关系。
一、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是一个“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不是意思表示,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引诱的不是一个,而是不少于三个,所以应广而告之。要约邀请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这个活动,如果你有兴趣,可以按照我要约邀请中的规定(这里使用“规定”这个词而不是“协商”,还不是因为现在是买方市场)来了解如果参加,还需要多知道那些内容。
我在要约邀请中规定了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规定了什么样的人可以向我发出要约。
二、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编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项目情况进行详细阐述,并初步规定(这里又是规定,不是协商)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发出要约的人了解更多的项目情况。
三、递交投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开标。其实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才是比较重要的环节,因为要约人的所有法律责任在这一时刻成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包括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均应在这一时刻之前),即要约成立。
四、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
从众多发出要约的人中选出最优秀的法律意思表示人。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
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承诺成立。《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是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这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律地位能否成立的重要问题,所以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发出中标通知书,总归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些篡权的味道。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人的第一承诺,是确定合同主体的第一个正式文件,可不能儿戏。如果中标人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是代理机构名义发出的,那么一旦发生问题,招标人可以否认其合法性,到时约定俗成的东西,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官司难打。虽然一般不会发生,但合同主体还是清楚点比较好,也是投标人的权利。

扩展资料:了解了以上内容后发现,以《合同法》解释招标投标的过程,其中有一个问题不好确定,就是招标文件算“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一般大家习惯把它算做“要约邀请”,即我编制招标文件邀请你来向我发出要约,你要是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投标,即不递交投标文件。可招标文件中又有一些发出邀请的一方和发出要约的一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在里面。
例如合同部分,大家都知道,合同是附在招标文件里的,是承诺人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而招标文件的解释顺序一般又在投标文件前,也就是说此处的本应要约的内容跑到要约邀请里面去了,所以单讲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还有些问题。那么如果算做“要约”,是否需双方协商法律责任?而不是招标人自己说了算。
招标是要约邀请,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招标的一部分,因此同样属于要约邀请。当然关于这个问题还是有争议的,具体的可以好好看上面的分析。

3. 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法律分析: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4. 招标文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是一个签订合同的过程。
招标代理则是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为招标人找一个完成招标项目的人,即选一个既有能力又经济的合同伙伴。既然是签订合同的过程,就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事。《合同法》中的“要约-承诺”是合同的基本过程,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要约成立(即到达受约人处),发出的一方即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同样,承诺成立,发出承诺的一方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下面分析一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阶段与“要约-承诺”之间的关系。
一、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是一个“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不是意思表示,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引诱的不是一个,而是不少于三个,所以应广而告之。要约邀请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这个活动,如果你有兴趣,可以按照我要约邀请中的规定(这里使用“规定”这个词而不是“协商”,还不是因为现在是买方市场)来了解如果参加,还需要多知道那些内容。
二、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编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项目情况进行详细阐述,并初步规定(这里又是规定,不是协商)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发出要约的人了解更多的项目情况。
三、递交投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开标。其实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才是比较重要的环节,因为要约人的所有法律责任在这一时刻成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包括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均应在这一时刻之前),即要约成立。
四、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
从众多发出要约的人中选出最优秀的法律意思表示人。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
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承诺成立。《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是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这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律地位能否成立的重要问题,所以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发出中标通知书,总归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些篡权的味道。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人的第一承诺,是确定合同主体的第一个正式文件,可不能儿戏。如果中标人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是代理机构名义发出的,那么一旦发生问题,招标人可以否认其合法性,到时约定俗成的东西,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官司难打。虽然一般不会发生,但合同主体还是清楚点比较好,也是投标人的权利。
了解了以上内容后发现,以《合同法》解释招标投标的过程,其中有一个问题不好确定,就是招标文件算“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一般大家习惯把它算做“要约邀请”,即我编制招标文件邀请你来向我发出要约,你要是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投标,即不递交投标文件。可招标文件中又有一些发出邀请的一方和发出要约的一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在里面。例如合同部分,大家都知道,合同是附在招标文件里的,是承诺人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而招标文件的解释顺序一般又在投标文件前,也就是说此处的本应要约的内容跑到要约邀请里面去了,所以单讲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还有些问题。那么如果算做“要约”,是否需双方协商法律责任?而不是招标人自己说了算。
请大家讨论。

5. 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吗?

邀请招标不需要发布招标公告,而是需要发布投标邀请书。
邀请招标流程:
1、落实招标条件;
2、编制招标文件;
3、发布投标邀请书;
招标单位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4、递交投标文件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后,应仔细阅读“投标须知”,投标须知是投标单位投标时应注意和遵守的事项;
5、资格审查;
6、开标;
7、评标;
8、中标;
9、签订合同。
拓展资料: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按照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公开招标的法律要素有:招标人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投标;邀请投标对象是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的特点是:
(1)邀请投标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
(2)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
(3)投标人的数量有限。
邀请投标的法律要素是:招标人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投标;邀请投标对象是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吗?

6. 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要约邀请招标不是要约,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一般都认为属于要约邀请,不是要约。而投标是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为承诺。如何区分要约邀请与要约: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即:要约送达,要约人就不得撤回,如果当事人想要撤销要约,也要符合法定的条件。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受要约人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或者说,要约必须能够决定合同的内容。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对象。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相对人的,故要约多采取一般信息传达方式。招标公告是指招标单位或招标人在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工程建设、合作经营或大宗商品交易时,公布标准和条件,提出价格和要求等项目内容,以期从中选择承包单位或承包人的一种文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7. 招标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招标文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是一个“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不是意思表示,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招标文件是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招标文件按照功能作用可以分成三部分:
一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等,主要阐述招标项目需求概况和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对参与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有约束力,但一般不构成合同文件;
二是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条款等,全面描述招标项目需求,既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合同文件构成的重要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约束力;
三是参考资料,供投标人了解分析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参考信息,如项目地址、水文、地质、气象、交通等参考资料。

扩展资料阐明需要采购货物或工程的性质,通报招标程序将依据的规则和程序,告知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文件既是投标商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又是采购人与中标商签定合同的基础。因此,招标文件在整个采购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招标人应十分重视编制招标文件的工作,并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务使招标文件严密、周到、细致、内容正确。编制招标文件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非常繁琐的工作,应有有关专家参加,必要时还要聘请咨询专家参加。
招标文件的目的是通知潜在的投标人有关所要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及交货的时间安排。起草的招标文件应该保证所有的投标人具有同等的公平竞争机会。
根据单一项目招标文件的范围和内容,文件中一般应包含:项目的概括信息;保证技术规格客观性的设计文件;投标的样本表格;合同的一般和特殊条款;技术规格和数量清单,在一些特殊情况,还应附有性能规格,投标保证金保函,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的标准样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文件

招标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招标文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8. 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是一个签订合同的过程。
招标代理则是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为招标人找一个完成招标项目的人,即选一个既有能力又经济的合同伙伴。既然是签订合同的过程,就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事。《合同法》中的“要约-承诺”是合同的基本过程,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要约成立(即到达受约人处),发出的一方即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同样,承诺成立,发出承诺的一方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下面分析一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阶段与“要约-承诺”之间的关系。
一、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是一个“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不是意思表示,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引诱的不是一个,而是不少于三个,所以应广而告之。要约邀请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这个活动,如果你有兴趣,可以按照我要约邀请中的规定(这里使用“规定”这个词而不是“协商”,还不是因为现在是买方市场)来了解如果参加,还需要多知道那些内容。
我在要约邀请中规定了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规定了什么样的人可以向我发出要约。
二、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编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项目情况进行详细阐述,并初步规定(这里又是规定,不是协商)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发出要约的人了解更多的项目情况。
三、递交投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开标。其实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才是比较重要的环节,因为要约人的所有法律责任在这一时刻成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包括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均应在这一时刻之前),即要约成立。
四、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
从众多发出要约的人中选出最优秀的法律意思表示人。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
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承诺成立。《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是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这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律地位能否成立的重要问题,所以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发出中标通知书,总归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些篡权的味道。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人的第一承诺,是确定合同主体的第一个正式文件,可不能儿戏。如果中标人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是代理机构名义发出的,那么一旦发生问题,招标人可以否认其合法性,到时约定俗成的东西,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官司难打。虽然一般不会发生,但合同主体还是清楚点比较好,也是投标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