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2024-05-13

1. 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为正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国家赔偿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一、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
(一)项)。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案件。
二、无罪逮捕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
(二)项)。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案件。
三、二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案件。
四、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赔偿案件。
五、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
(三)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六、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
(四)项)。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七、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
(四)项)。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八、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
(五)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九、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
(一)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赔偿案件。
十、错判罚金、没收财产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
(二)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十一、违法司法罚款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司法罚款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
十二、违法司法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司法拘留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
十三、违法保全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2. 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的规定是什么?

随着社会的发展,实务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法律法规中未涉及的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使每一个司法案件都能公平公正,我国最高法会针对实务中出现较多或者有争议的案件进行司法解释,针对国家赔偿,最高法也出台了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国家赔偿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一、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
(一)项)。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案件。
二、无罪逮捕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
(二)项)。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案件。
三、二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案件。
四、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赔偿案件。
五、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
(三)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六、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
(四)项)。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七、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
(四)项)。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八、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
(五)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九、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
(一)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赔偿案件。
十、错判罚金、没收财产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
(二)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十一、违法司法罚款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司法罚款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
十二、违法司法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司法拘留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
十三、违法保全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
十四、错误执行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
解决实务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国家赔偿主要是针对一些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冤假错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损害等,并且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

3. 国家赔偿算什么案件范围?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案件范围,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国家赔偿算什么案件范围?

4. 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哪些?

法律分析: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

5. 国家赔偿案包括?相关法律是什么?

一、国家赔偿案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二、相关法律条规是什么
1、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
(一)项)。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案件。
2、无罪逮捕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
(二)项)。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案件。
3、二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案件。
4、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赔偿案件。
5、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
(三)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国家赔偿案包括?相关法律是什么?

6. 国家赔偿算什么案件范围

国家赔偿算损害赔偿案件范围,国家赔偿是指由于国家机关,尤其是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等对民众造成人身或财产的伤害后依法对受害者给予相应的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特殊,是由侵权的机关对受害者履行赔偿的义务。
一、赔偿时效从被确认为违法行为之日起算
赔偿请求人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时效内提出。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2年的国家赔偿请求时效计算,还有以下两种特殊情况应当注意:第一、受害人被羁押的,由于受害人丧失了人身自由,无法自主、充分地行使赔偿请求权,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赔偿请求时效之内。第二、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赔偿请求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不可抗力等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也包括意外事故,如战争的发生。
二、公安赔偿和国家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公安赔偿和国家赔偿的区别是两者的范围不一样。公安赔偿属于行政赔偿,行政赔偿只是国家赔偿中的一种。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三、无罪拘留有国家赔偿吗
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国家赔偿案件包括哪些?

国家赔偿的案件包括: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其他案件。
一、强制措施是刑罚吗
强制措施不具有制裁性,不是刑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不属于刑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也不属于刑罚。
二、法院强制执行错误怎么办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错误的,要依据错误的原因进行相应处理的,如果是申请错误造成执行错误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是法院本身执行错误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取消行政拘留可以申请赔偿么
能。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后,行政机关撤销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被行政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案件包括哪些?

8. 申请国家赔偿案由的规定是怎样的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民事主体,都会提出希望得到国家赔偿的请求,但是并非是所有的赔偿请求都是会被受理的,为了使得更多的人,能够理解国家赔偿的案由有哪些,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我国实际,制定了申请国家赔偿案由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案由的规定为正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国家赔偿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一、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
(一)项)。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案件。
二、无罪逮捕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
(二)项)。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案件。
三、二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案件。
四、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赔偿案件。
五、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
(三)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六、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
(四)项)。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七、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
(四)项)。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八、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
(五)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九、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
(一)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赔偿案件。
十、错判罚金、没收财产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
(二)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十一、违法司法罚款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司法罚款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
十二、违法司法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司法拘留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
十三、违法保全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
十四、错误执行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是根据国家赔偿法,并且结合我国社会实际制定的法律规范,在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后,若确定满足这些案由的规定,就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救济的请求。否则,即使是提出,也会遭受到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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