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补助标准

2024-05-15

1. 生活补助标准

各地的标准不一样。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生活补助标准

2. 生活补助费标准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这里的“生活补助费”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等同。是当时国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国企职工的一种特定救济,适用原规定的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不再适用一般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补助标准(一)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12元(含医疗费50元);(二)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534元(含医疗费50元);(三)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713元(含医疗费50元);(四)精减时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065元(含医疗费50元)。

3. 工作性补贴和生活性补贴标准

法律分析:1、归并津贴补贴项目。  
(1)生活性补贴。根据当地生活费用指数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的,与机关工作人员生活需要有关的生活性补贴,包括现行的结余保留津补贴、生活补贴、适当补贴、提高结余津补贴、物价补贴、食堂补贴、水电补贴、卫生洗理费、降温费、取暖费、节日补助等项目。
(2)工作性补贴。根据工作岗位职责需要确定的,与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的工作性津贴,包括现行的调整书报费岗位职务补贴、职岗津贴、住宅电话费、移动通讯补助等工作性津贴项目。
2、暂时保留并另行规范的改革性补贴。根据福利制度或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需要确定的、与职工福利有关的各种改革性补贴,包括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补贴(住房公积金)、公费医疗改革补助(医疗保险补贴)、老红军及副市级离退休干部用车补贴暂予保留,不纳入归并范围。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期间,各乡镇、各单位一律不准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法律依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津贴补贴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法定工资标准相对较低,且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考虑到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国家允许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调整津贴补贴。但由于有关规定不明确,某些环节缺乏有效监督,一些地方和单位津贴补贴发放逐渐失序。地方和单位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外普遍自行设定津贴补贴,名目繁多,资金来源不规范,水平相互攀升,不仅违反了国家财经纪律,导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容易影响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发放津贴补贴涉及广大公务员的切身利益。为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2006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统一了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初步缓解了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矛盾,建立了规范化的津贴补贴发放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遏制了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同时,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阻力和问题:一是部分地方调控指导力度不够,少数地方市地以下机关存在盲目提高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的倾向;二是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惩处制约机制不完善,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以提高改革性补贴标准、滥发各种奖金或有价证券等形式,突破政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问题逐步显现;三是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城市中不同层级之间收入分配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理顺;四是财政支出压力明显加大。改革规范工作需要统筹考虑的问题越来越多,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防止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现象死灰复燃,前清后乱,甚至边清边乱,扎实推进下一步工作,有必要就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如何给予处分进行规范,以严明纪律,惩治和预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发生。
2012年2月4日,中央纪委印发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出台后,与《解释》共同构成了比较完备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党纪政纪责任追究体系。

工作性补贴和生活性补贴标准

4. 国家生活补贴的标准是怎样的

国家生活补贴的标准如下:
1、低保家庭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百分之三十五发放生活补贴;
2、低保家庭非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发放百分之二十五发放生活补贴,取消原低保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残疾人的补贴;
3、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身体、精神、盲视等严重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百分之百发放生活补贴;
4、家庭人均收入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内残疾,老年人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百分之六十发放生活补贴,取消原低保以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的生活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措施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持,减少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部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一、两项补贴什么意思
两项补贴是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照护困难问题的重大举措,是党和政府的民生工程。残疾人生活补贴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而必须生存而给予的生活费用的赔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1-2级需要经常照护的残疾人。
二、残疾人子女上大学补助申请
申请救助的条件包括:学生本人及父母须系潼南户籍;学生本人或父母(残疾人子女大学生)须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普通高等院校或特殊教育学院接受正规国民教育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领取农村社会救济金的优先;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5. 职工生活补贴标准 快来看看吧

1、凡在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部门中的吃国家供应粮和以烧煤炭为主的职工,均按本规定发给生活补贴。
 
 2、对于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凡是工资加年终分红高于国营企业同类人员的,不给补贴;凡是低于或者与国营企业同类人员持平的,根据本单位的经济能力,可酌情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同类国营企业人员标准,但亏损的单位可以不补贴。
 
 3、合同工、临时工和试用人员,从粮煤提价之日算起,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个月以上的,按本规定标准发给补贴,直发到辞退为止。工作不满1个月的不予补贴。
 
 4、下放劳动锻炼干部、参加学习职工和休养的职工和退休的老工人,可给予补贴。
 
 5、在农村工作的国家职工及其家属(非农业户),家庭生活费用依靠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供养的,并按国家统购价格从当地生产队购买粮食的。
 
 6、在上述范围内行政十四级和相当于这一级以下的干部和工人,凡是按家庭人口总收入平均在20元以内的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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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生活补贴是什么

法律分析: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7. 津贴补贴发放标准


津贴补贴发放标准

8. 津贴与补贴发放标准

法律分析: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市直机关公务员(含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下同)津贴补贴水平由现有的年人均25800元提高至年人均33000元,人均月增加600元。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分别按机关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水平的95%和75%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第七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