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案由的规定

2024-05-14

1. 如何确定案由的规定

一、民事案件的案由如何确定?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
那么民事案由应该如何确定呢?
1.应当根据原被告之间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再确定具体案由时,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
2.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3.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4.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5.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案由。
6.对于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即“、”)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代理合同的具体代理范围确定案由。
二、人格权纠纷的案由
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名称权纠纷;
4、肖像权纠纷;
5、声音保护纠纷;
6、名誉权纠纷;
7、荣誉权纠纷;
8、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1)隐私权纠纷;
(2)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9、婚姻自主权纠纷;
10、人身自由权纠纷;
11、一般人格权纠纷;
(1)平等就业权纠纷;
三、民事案件案由的作用
1、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
2、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
3、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4、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如何确定案由的规定

2. 案由的法律规定

物权纠纷作为一级案由,之下设置了不动产登记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等6个二级案由。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法律上没有规定物权制度。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3. 案由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物权纠纷作为一级案由,之下设置了不动产登记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等6个二级案由。 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法律上没有规定物权制度。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案由的法律规定

4. 案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新

法律分析:最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于2021年进行了修订并且已经实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一、 为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5.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是什么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移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因物权成立、归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对此,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是什么

6. 如何确定案由

如何正确确定民事案件的案由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时就必须确定案件的案由,公告中应当公布案由,开庭审理时应当宣布案由。案由还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判决书必须首先写明的第一项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一项司法解释中指出:案由是案件的内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质的集中体现。定准案由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环节。可见,确定案由不仅仅是为案件选定一个名称,而且关系到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和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规范民事案件案由,200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00]26号)。这是一份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它对各级法院正确确定民事案件案由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民事案件是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判的民事纠纷。何谓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争议。民事权利就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义务主体为满足他人的利益需要,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民事权利是相对于民事义务而言,没有民事义务也就没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无论民事法律关系由多少要素构成,民事权利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都居于主导地位。因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或客体的变动最终都体现在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动上。当事人主张权利都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且这种权利(以及与之对应的对方当事人的义务)是该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也就是说�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必须建立在相应的法律关系之上。构成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决定着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划分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的依据。例如,根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所有权关系、合同关系、继承关系等都属于财产法律关系,姓名关系、名誉权关系、亲权关系等都属于人身法律关系。因此,无论是判断一个案件的性质或者概括一个案件的最核心内容,还是为某一案件选择一个准确的名称,研究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特别是当事人权利义务赖以存在或建立的法律关系,是惟一的办法。只有如此,才能确定某一案件的存在或区分此案与彼案的不同。

    基于上述分析,法发�2000�26号文件指出,除适用特别程序外,民事案件案由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如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但这种两部分构成法并不是绝对的,主要适用于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案件。合同(包括各种无名合同)关系是一种比较容易判断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果合同案件的案由不包括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就难以高度概括案件的性质及案件的内容。但有些合同纠纷案件,案由中只列明诉争的法律关系内容即可,而无须指出当事人之间因该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如各种经营合同纠纷。这是因为一方面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较多,另一方面,这种纠纷很少诉讼到法院,没有必要作过于详细的区分。有些案件中当事人的争议本身暗含了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的法律关系,如离婚纠纷、留置纠纷等,没有必要加上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所有的侵权纠纷和确权纠纷即属于这种情况。但在合同纠纷中,争议部分不能单独构成一个完整的案由。如运费纠纷虽然表明当事人存在运输关系,但具体是何种运输关系就不得而知,但海运与公路运输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却大不相同。

    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人民法院应当正确判断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并以当事人之间真实存在的法律关系为依据确定案由。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关系、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对于各种侵权案由的成立应当通过探求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是否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从而确定是否存在特殊的法律关系。如股东权纠纷。股东权既包括了财产权又包括了人身权,但既不是物权又不是债权,有必要单列。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非常广泛,凡是民事权利义务争议都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但法院实际受理的民事案件有限,因而有些案由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而不是从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如海事、票据、证券、股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是否概括得准确和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还有待检验。

    几种值得注意的案由:一是存单纠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出现的一个案由。但是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储蓄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存单既是当事人之间建立储蓄合同关系的证据,也是一种物权凭证。因此,因存单引起的纠纷包括两种:一是储蓄合同纠纷,二是因存单物权所产生的纠纷,如某人的存单被他人非法占有或因存单引起的质押等纠纷。二是担保纠纷。依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但也可以独立存在。如果当事人仅因担保问题产生争议,如担保效力问题,是与主合同无关的。如果担保人仅是在主合同纠纷中对担保问题提出质疑,如超过了担保期间等,则虽因担保问题产生了争议,但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案件。信用证纠纷也存在类似的情形。三是期货交易纠纷。期货交易涉及多方当事人,如期货交易所、客户、期货公司、交割仓库等。所以期货交易纠纷是一个笼统的案由,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确定案由。四是著作权纠纷。按照著作权的内容分为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身权纠纷两种,但一件侵权案件中当事人的争议可能不止一项,可以按照当事人最主要的争议确定案由。继承案件案由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虽然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列,但同一案件中可能既涉及法定继承又涉及遗嘱继承,只能根据当事人主要因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发生争议而确定某一个具体案件的案由。

7. 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正文

1.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10类第一级案由:1.1.1人格权纠纷、1.1.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1.3物权纠纷、1.1.4债权纠纷、1.1.5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纠纷、1.1.6知识产权纠纷、1.1.7海事海商纠纷、1.1.8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1.1.9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1.1.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注:为保持体系的相对完整,并考虑规范民事审判业务分工,对某些案由进行了合并和拆分。如知识产权纠纷类中,既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也包括知识产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1.2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三十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1.3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1.4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将侵权纠纷案件单独列为第一级案由,而是分别作了规定:2.1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依民事权利的类型,分别规定在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第一级案由项下,根据需要列为第二级或者第三级案由,或者隐含在第三级案由之下。2.2对于一些同时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适用特殊侵权规则的侵权纠纷案件,则单独列在债权纠纷案件案由项下,作为第二级案由,以下列出若干第三级案由。 3.1《民事案由规定》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移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3.2对于因物权成立、归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注:基于上述原因,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 即“物权保护纠纷”与“所有权纠纷”、 “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 的协调问题。4.1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在适用时可以按照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项下的第三级案由。4.2如果一个纠纷中同时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两种以上的物权,或者在物权纠纷案由其他部分找不到可以适用的第三级案由时,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正文

8.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346号)第二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名称权纠纷
4.肖像权纠纷
5.声音保护纠纷
6.名誉权纠纷
7.荣誉权纠纷
8.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1)隐私权纠纷
(2)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9.婚姻自主权纠纷
10.人身自由权纠纷
11.一般人格权纠纷
(1)平等就业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