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

2024-04-29

1. 贵阳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贵阳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综保区及其配套区域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综保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有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功能,开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仓储物流、商品展示、出口加工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实行封闭管理。第四条 综保区位于本市白云区,范围是东至都拉乡火石坡,南至绕城高速路,西至盐沙大道,北至白沙坡。

  综保区配套区域是指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东邻乌当区、南至绕城高速路、西至都拉营编组站、北至北郊水源保护区以内的区域。

  综保区及其配套区域的范围和面积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并且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综保区的建设发展,应当坚持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方向,遵循创新发展、开放带动、运转高效的原则,以实体化、差异化为目标,建设功能完善、产业协调、区域联动、跨越发展的新型经济示范区和山地生态型保税新城。第六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综保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依法经营,其资产、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七条 贵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按照授权或者委托对综保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等行政事务实施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区域内的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二)制定建设发展规划、产业发展目录,统筹指导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三)负责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建设、商务、科技、工信、财政、人力资源、统计、安全生产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四)协调配合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工作;

  (五)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前款第三项规定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由管委会依法实施。其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排放污染物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事项的审批,应当在原许可部门的指导下依法作出决定,并且报原许可部门备案。

  管委会经依法批准,可以设立一个行政审批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第八条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综保区派驻机构或者派驻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九条 综保区的民政、治安、消防、文化、教育、卫生、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的行政事务,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管理。超出法定权限的,报请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管理。第十条 管委会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在综保区范围内行使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内容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综保区建设、管理涉及的重大问题。

  管委会应当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协调配合和联动执法的工作机制。第十二条 综保区实行财政单列,收支纳入市级预算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第十三条 综保区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综保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综保区各类规划和产业发展的要求,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集约利用资源,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鼓励综保区内企业与管委会签订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协议, 按照规定申请国际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第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前置许可外,综保区内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依法申办相关许可手续。第十六条 在综保区内可以依法开展新型贸易业务,鼓励发展大数据、医药健康等产业。

  市人民政府及其管委会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争取扩大开放的领域、试点业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监管模式。

贵阳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

2. 贵阳综合保税区的主要税收政策

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3. 贵阳综合保税区的介绍

贵阳综合保税区于2013年9月14日获国务院批复成立,成为贵州省首个综合保税区。2014年9月12日,贵阳综合保税区(一期)通过国家联合验收组正式验收。2014年12月27日,贵阳综合保税区正式封关运行。

贵阳综合保税区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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