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2016)

2024-05-13

1.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20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行业财经信息管理,加强行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完善民航财经调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民用航空活动企业(以下简称民航企业)的财经信息管理工作。
  民航企业包括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集团)(以下简称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集团)(以下简称通航企业)、民用机场(集团)(以下简称机场)和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保障企业)以及上述企业(集团)的所属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经信息是指为满足民用航空行业管理需要,由民航企业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收支状况、现金流量、财政资金缴拨和使用情况等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财经信息资料。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民航全行业财经信息综合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和指导辖区内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的编报工作。第五条 民航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经信息资料。第六条 负责财经信息工作相关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民航局组织的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民航企业应当为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创造良好条件。第七条 民航局组织对各单位每一年度财经信息编报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财经信息编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第二章 财经信息的构成第八条 财经信息包括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和不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和月度财务报告(以下简称财务快报);不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是指按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财经信息资料。第九条 年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计报表,包括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和本办法规定的附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使用人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等作出说明,并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四)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第十条 财务快报包括快报报表和财务情况分析说明。
  快报报表是指民航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格式,在对本企业当月和截至当月的生产、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合理预测基础上编制的报表。
  财务情况分析说明应当反映当月和截至当月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信息,对变动较大的财务指标应当予以解释。第三章 财经信息的编报、保管和使用第十一条 民航企业应当以真实的交易事项和完整账簿记录以及相关生产统计资料为依据,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依法进行年终审计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的格式编制年度会计报表。第十二条 民航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统计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按照有关规定的格式如实填报财务快报。财务快报中无法准确核算的财务指标,应当合理预估填报。第十三条 民航企业应当按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要求填报不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第十四条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应当采用合并方式汇总会计报表,其他则采用简单叠加汇总方式。第十五条 企业年报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规定的有关信息,并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2016)

2. 民航从业人员民航法规对我们有什么指导?

其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必须遵守其各项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由中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制定和发布的关于民用航空活动。各个方面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管理法规。在中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必须遵守其各项规定。
规章覆盖了民用航空的各个方面,涉及航空器管理、参与民航活动的人员执照、机场管理、航行管理、航空营运、空中交通管理、搜寻救援、事故调查等。每一个部分都由民航总局的有关专业部门拟定后,经局长签发后发布实施。

扩展资料:
民航法规的相关要求规定:
1、总结中国航空法治二十年发展历程和民航法实施的经验,对民航法是部良法作了充分论证,并提出以法律确认民用航空业的重要地位,促进空管体制改革。
2、民航行业各单位要以飞行安全为中心,切实落实备降保障责任,辖区各机场必须严格执行航班备降有关规定,违者一经查实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3.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一、将通航企业纳入编报范围。通用航空是我国民用航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建立通航企业财经信息采集和统计制度。为全面掌握通航企业财务情况,加强通航企业管理,为政府决策和政策制定提供翔实、可靠依据,有必要将通航企业纳入财经信息采集范围。因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编报财经信息的民航企业不仅包括航空运输企业、机场和保障企业,还包括通航企业。二、提高财经信息报表的编报要求。为提高财经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除要求报送原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审计报告,并增加审计报告注释;财务情况说明增加了对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情况说明,同时要求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为增强财经信息的及时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将年报报送时间由原来的会计年度终了后 5 个月内改为4 月 20 日前,快报由原来月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改为月度结束后5日内。三、增加财经信息编报考核内容。为鼓励先进,推动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编报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管理办法》第七条在原办法第七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财经信息编报工作考核的内容,使评比考核工作制度化。四、规范报表编报基础。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要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年报编报基础进行规范,要求在全面做好会计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真实、完整地编制年度会计报表。第十四条按照有关合并财务报表的要求,对民航企业财经信息报表汇总(合并)进行规范。五、新增法律责任条款。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新增第五章“法律责任”章节。根据违规行为类型,规定对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编报和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处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六、附件另行公布。财经信息报表不再作为附件发布。具体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民航局另行制定,并公布执行。第七条 民航局组织对各单位每一年度财经信息编报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财经信息编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第二章 财经信息的构成第八条 财经信息包括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和不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和月度财务报告(以下简称财务快报);不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是指按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财经信息资料。第九条 年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计报表,包括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和本办法规定的附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使用人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等作出说明,并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四)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第十条 财务快报包括快报报表和财务情况分析说明。

  快报报表是指民航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格式,在对本企业当月和截至当月的生产、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合理预测基础上编制的报表。

  财务情况分析说明应当反映当月和截至当月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信息,对变动较大的财务指标应当予以解释。第三章 财经信息的编报、保管和使用第十一条 民航企业应当以真实的交易事项和完整账簿记录以及相关生产统计资料为依据,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依法进行年终审计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的格式编制年度会计报表。第十二条 民航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统计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按照有关规定的格式如实填报财务快报。财务快报中无法准确核算的财务指标,应当合理预估填报。第十三条 民航企业应当按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要求填报不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第十四条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应当采用合并方式汇总会计报表,其他则采用简单叠加汇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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